簡單罪狀是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構成特徵的描述沒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罪狀的一種。例如,中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就是簡單罪狀。簡單罪狀只適用於立法者認為犯罪行為的特徵是眾所周知的,法律無需加以具體表述的情況,其特點是行文簡潔明白,一目了然。
比如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本條只簡單的描述了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特徵,屬於簡單罪狀。在我國刑法中,簡單罪狀占有一定的比例。刑法中 之所以採取簡單罪狀的方式,是因為這些犯罪的特徵易於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無需在法律上作具體的描述。簡單罪狀雖然缺乏對犯罪構成特徵的具體描述,但條文 簡練概括,避免繁瑣。
採用簡單罪狀,一般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有些罪狀的特徵比較明顯,且為人們所熟知,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無須在罪狀中作更具體的描述。但是,也應該看到,有的條文採用簡單罪狀,造成簡而不明,導致理解和執行該條規定的困難,則是立法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