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罪狀

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犯罪特徵的描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的罪狀
  • 內容:條文對犯罪特徵的描述
  • 隸屬:刑法分則
  • 對象:犯罪
罪狀的種類
根據對罪狀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罪狀:
1.簡單罪狀,即在刑法分則條文中只簡單地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徵。例如,《刑法》第232 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故意殺人即是簡單罪狀。之所以簡單描述該犯罪的基本特徵,是因為該犯罪的特徵是人們易於理解和把握的,沒有必要在法律條文中作具體描述。簡單罪狀形式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只占少數。
2.敘明罪狀,即在刑法分則條文中詳盡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徵。例如,《刑法》第163 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在該條文中詳盡描述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而且反映出主觀方面是故意。這種罪狀形式,詳述了犯罪的基本情況。有助於人們認識該種犯罪,便於司法工作人員正確認定犯罪。區分此罪與相近犯罪的界限。我國刑法分則條文的絕大多數採用敘明罪狀形式。
3. 空白罪狀,即在刑法分則條文中不直接敘明犯罪的特徵,而只是指出要參照其他的法律、法規(刑法典外)來確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徵。例如,《刑法》第332 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處……”該條規定的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沒有詳細描述如何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需要參照國境衛生檢疫法規的有關規定,確定該罪的基本特徵。空白罪狀形式,對簡化刑法分則條文,溝通刑法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關係,有促進作用。
4.空白罪狀與敘明罪狀並存形式,即以空白罪狀和敘明罪狀同時存在的形式描述具體某種犯罪。修訂後的我 國刑法分則中增加了許多新的犯罪,空白罪狀與敘明罪狀並存描述犯罪特徵的條文占了不少的數目。例如,《刑法》第230 條規定:“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本條的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屬於空白罪狀;其他的描述,具有敘明罪狀的典型特徵,兩者並存於該條文之中。採用空白罪狀與敘明罪狀並存形式是從某些犯罪的特點出發,兼取空白罪狀與敘明罪狀的優點,利於正確認定這些犯罪。
5.引證罪狀,即引用刑法分則的其他條款來說明某種犯罪的特徵(刑法典內)。例如《刑法》第253 條第2 款規定:“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在這裡,前款罪是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時,構成第264 條規定的盜竊罪並從重處罰。但是,在第253 條第2 款中並未敘明盜竊罪的特徵,它需要引用第264 條的罪狀來說明。採用引證罪狀方式,是為了避免條款間文字上的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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