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2007年修正案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2007年修正案》是國際海事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2007年修正案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2007年11月29日
  •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附屬檔案IV
遇險信號
1下列信號在一起或單獨使用或展示時,表示遇險和需要救助:
(a)約每隔1分鐘開一槍或發出其他爆炸信號;
(b)用任何霧號裝置連續發聲;
(c)火箭或炮彈,以短暫間隔每次一發拋出紅星;
(d)以《摩斯信號規則》的…-…(SOS)信號組構成的任何信號方法發出的信號;
(e)用無線電話發出的由口說的“MAYDAY”一詞組成的信號;
(f)由N.C.表示的《國際信號規則》的遇險信號;
(g)由下列者構成的信號:在一四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有一個球或球狀物;
(h)船舶上的火焰(如點燃的瀝青桶或油桶等發出的火焰);
(i)發出紅光的火箭降落傘閃光信號或手提火焰信號;
(j)發出橙色煙的煙號;
(k)將從兩側伸展的手臂慢慢反覆舉起和放下;
(l)通過在下列頻道或頻率上發出的數字選擇性呼叫(DSC)發出的遇險警戒:
(a)甚高頻第70頻道,或
(b)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16804.5kHz頻率上的中頻/高頻;
(m)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動衛星業務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發出的船到岸遇險報警;
(n)應急無線電示位標傳送的信號;
(o)包括救生筏雷達應答器在內的無線電通信系統發出的經核准的信號。
2禁止為指示遇險和援助需要以外的其它目的使用或展示任何上述信號,還禁止使用可能與任何上述信號混淆的其它信號。
3請注意《國際信號規則》、《國際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冊》第Ⅲ卷的有關章節和下列信號:
(a)帶有一個黑色方塊和圓圈或其它適當符號的一塊橙色帆布(供從空中識別);
(b)一個染色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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