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第A.1085(28)號決議)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第A.1085(28)號決議)》是2013年12月04日簽訂的海事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第A.1085(28)號決議)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2013年12月04日
  •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條約種類:其他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第A.1085(28)號決議)
大會,
憶及《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下文稱“本公約”)關於規則修正案的第VI條,
還憶及大會以第A.1070(2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海事組織文書實施規則》(《文書實施規則》),
注意到為使《文書實施規則》成為強制性規則的本公約建議修正案,
審議了經海安會第九十一屆會議通過的、按本公約第VI條第2款傳送給所有締約國的本公約修正案;還審議了海安會關於該修正案生效的建議案;
1.按照本公約第VI條第3款,通過載於本決議附屬檔案中的修正案;
2.按照本公約第VI條第4款,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16年1月1日生效,除非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本公約締約國表示反對該修正案;
3.遵照新的F部分新的第40條,決定在《文書實施規則》(第A.1070(28)號決議附屬檔案)中除第29、30、31和32段外,無論何時使用“應(should)”字,它都應作“須(shall)”字解釋。
4.要求秘書長遵照本公約第VI條第3款,向本公約的所有締約國傳送該修正案以供接受;和
5.請本公約各締約國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提交其可能有的、對該修正案的任何反對意見,此後該修正案須視為已經被接受,按照本決議的決定生效。
附屬檔案
經修正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
在現有的E部分(免除)之後增加新的F部分如下:
“F部分
對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驗證
第39條
定義
1.審核系指為確定達到審核標準的程度而獲取審核證據和客觀地對其評價的一套系統的、獨立的和有檔案記錄的程式。
2.審核機制系指本組織制定的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審核機制,其中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
3.文書實施規則系指本組織以第A.1070(28)號決議通過的《國際海事組織文書實施規則》(《文書實施規則》)。
4.審核標準系指《文書實施規則》。
第40條
適用範圍
各締約國在按本附則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須使用《文書實施規則》的規定。
第41條
符合性驗證
5.每一締約國均須接受本組織按照審核標準進行的定期審核,以驗證其是否符合併實施了本公約的要求。
6.本組織秘書長須基於本組織制訂的導則,負責對審核機制實施管理。
7.每一締約國均須基於本組織制訂的導則,負責為開展審核提供便利並實施為處理審核結果的行動計畫。
8.對所有締約國的審核均須:
(i)基於本組織秘書長制訂的總體計畫,並考慮到本組織制訂的導則;和
(ii)定期進行,並考慮到本組織制訂的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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