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湖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地方性法規。

《湖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於2023年9月22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
湖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是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
人大街道工委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人大街道工委建設,配強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力量。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第五條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人大制度宣傳;
(二)聯繫轄區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反映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幫助解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組織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督促解決有關問題;
(四)為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參加閉會期間活動提供服務保障,協助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完成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下列工作:
(一)對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推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民生實事辦理等方面的工作開展監督;
(二)組織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三)組織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四)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罷免等有關工作;
(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絡站等代表履職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運行服務;
(六)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反映社情民意的有關工作;
(七)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與街道民生實事的會商、確定、監督和測評等;
(八)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處理情況和結果書面報告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報告縣級人大常委會後,向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九條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推動建立街道居民議事等工作機制,發揮轄區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在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進街道居民參與管理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
第十條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人大街道工委的領導,研究解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建設的重要問題,加強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不斷提高能力水平。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設,指導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工作。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繫,共同推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學習制度、會議制度、報告制度以及調研視察、聯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意見和建議交辦等工作制度,規範履職。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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