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在1998.05.2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29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在1998.05.2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在1998.05.2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經市政府二屆九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全部條例總計八章五十九條。通過施行 1995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6日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已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屆六十五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72號發布)。《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廢止之前根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 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破產地為,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除應標明“有限公司”的字樣外,應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第三條...
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1995年7月26日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廢止。該《條例》廢止之前根據該《條例》已進入清算程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其清算事宜仍按該...
深圳經濟特區涉外公司破產條例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廣東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經濟秩序,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深圳經濟特區發布的一種條例條令。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公告信息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1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等3項特區法規的...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標準的各類企業。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通過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集體勞務輸入到本市工作的非...
《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8月30日通過,2022年9月5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六十六號公布,共七章節七十三條,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目錄 第一...
1993年4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26日公布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規範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國有獨資企業、...
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
第一條 為了確立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特區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條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等3項特區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成立公物倉...
第一條 為了改善創業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保持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設立,生產經營規模符合本市中小...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其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部分的補交標準為: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1%×1992年8月1日至...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於2002年2月25日在深圳市政府三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文名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對象 ...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五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以下簡稱採購條例),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實施...
第一條為了建立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制度,實現特區企業工資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特區內的所有企業...
第十四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登記的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深圳經濟特區直接辦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憑營業執照辦理銀行開戶、稅務、海關、外匯...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三條 依照本條例清理債權債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