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憤(韓非所著的書篇名)

孤憤(韓非所著的書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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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憤》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所著的書篇名。《史記.老子韓非列傳》:"﹝韓非﹞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觀往者得失之變,故做《孤憤》。"司馬貞索隱:"孤憤,憤孤直不容於時也。"後以"孤憤"謂因孤高嫉俗而產生的憤慨之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孤憤
  • 拼音:gū fèn
  • 釋義:憤世嫉俗;韓非所著的書篇名
  • 注音:ㄍㄨ ㄈㄣˋ 
  • 出處:《文選.陸機.辯亡論上》
  • 英文:Lon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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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所著書篇名

韓非簡介

韓非(約公元前280一前233年),戰國晚期韓國人(今河南新鄭,新鄭是鄭韓故城),韓王室諸公子之一,戰國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史記》記載,韓非精於“刑名法術之學”,與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學生。韓非因為口吃而不擅言語,但文章出眾,連李斯也自嘆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韓非子》一書中。韓非是戰國末期帶有唯物主義色彩的哲學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認為是陰謀學家,因為韓非的著作一大部分關於陰謀。
韓非目睹戰國後期的韓國積貧積弱,多次上書韓王,希望改變當時治國不務法制、養非所用、用非所養的情況,但其主張始終得不到採納。韓非認為這是“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便退而著書,寫出了《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等著作,洋洋十萬餘言。
韓非的書流傳到秦國,為秦王政所賞識,秦王以派兵攻打韓國相威脅,迫使韓王讓韓非到秦國為其效力。韓非在秦國倍受重用,引起了秦朝李斯的妒忌,李斯、姚賈在秦王面前誣陷韓非,終因他是韓國宗室,未得信任,將其投入監獄,最後逼其自殺。

原文注釋

韓非子·孤憤第十一
【原文】智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1私;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人臣循令而從事,案2法而治官,非謂重人也。重人也者,無令而擅為,虧法以利私,耗國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為重人也。
智術之士明察,聽用,且燭重人之陰情;能法之士勁直,聽用,且矯重人之奸行。故智術能法之士用,則貴重之臣必在繩之外矣。是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
【注釋】1.燭:《韓非子·內儲說上》:“夫日,兼燭天下。”《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名高天下光燭鄰國。”這裡用為照亮之意。
2.案:同“按”。《莊子·盜跖》:“案劍嗔目,聲如乳虎。”《荀子·王制》:“偃然案兵不動。”《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案灌夫項,令謝。”清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乾部》:“案,假借為按。”這裡用為按照之意。
【譯文】有才智有謀術之人,一定有遠見並且能明察,不能明察,就不能照亮私暗處的奸邪;能執法之人,一定堅強毅力並且剛勁正直,不剛勁正直,就不能矯正奸邪。臣子遵照法令來治事,按照法令來治理百官,不能說是執掌大權之人。執大權者,無視法令而擅自作為,違背法令從而有利於自己,耗費國力以便宜自家,他的權力能夠控制君王,這就是執掌大權之人。
有才智有謀術之人明察秋毫,聽候任用,並且能照明執大權者不可告人之事;能執法之人剛勁正直,聽候任用,並且能矯正執大權者奸邪的行為。所以有才智有謀術又能執法的人一旦得到任用,那么官貴權重之臣必然在法律準繩以外。這是有才智慧型執法之人與掌大權者,不可以兩存的仇怨啊!
【說明】所謂孤憤,即孤獨與憤慨,本節中韓非著重強調了智術之士與能法之士這兩種人,這兩種人在現代來說,也就是很能幹的人,有能力的人,也叫明白人,可是現代這種明白人太少了。大部分人都在稀里糊塗過日子,大部分人對未來是茫然的,沒有目標的,是近視的,是自私的。為什麼會這樣呢?這就是中國傳統文化斷層的緣故。“文化斷層”標誌著人類社會公理解釋系統的崩潰,於是人——每一個地球生物,就只會用對“神靈”(未知領域裡的神秘現象)的崇拜(宗教的說理體系),就只會用有限的解釋先把自己封閉起來,自造一個心靈的“堡壘”,然後利用有限的知識和狹隘的世界觀、人生觀對其他人、其它事物、未知事物,對整個世界,對龐大而複雜的人類社會進行種種的自我猜測和解釋。面對著現實生活中吉凶禍福等一系列生死攸關的問題,人們自然地以村落、地域和風俗習慣、特定的文化氛圍等形成多種多樣的解釋法則。而由周文王孔子曾子子思孟子建立起來的社會公理解釋系統的崩潰,使歷代的中國統治者在維護其利益時,首先是“私有”的,野蠻的,其次才是說理的。在這“文化斷層”中,大多數中國人就因為“儒家”思想的被改毀、被竄造而不知所措,於是老百姓們在一家一戶的獨立的生產單位中,按照自然經濟封閉模式而“自得自樂”,在自己狹小的自我中心基點上建構著自己狹隘的以自我為中心的說理體系和生活方式以及夢想著美好的未來。所以現代人就越來越自私,越來越近視,越來越茫然,人類照此發展下去,將會不遺餘力地自相殘殺,直至滅亡!
【原文】當塗之人擅事要,則外內為之用矣。是以諸侯不因,則事不應,故敵國為之訟1;百官不因,則業不進,故群臣為之用;郎中2不因,則不得近主,故左右為之匿;學士不因,則養祿薄禮卑,故學士為之談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飾也。重人不能忠主而進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燭察其臣,故人主愈弊3而大臣愈重。
【注釋】1.訟:通“頌”。《詩·召南·行露》:“何以速我訟。”《漢書·王莽傳上》:“深訟莽功德。”《易林·否之大有》:“家給人足,訟聲並作。”這裡用為歌頌之意。
2.郎中:(láng狼)古廊字。原指宮殿廷廊,置侍衛人員所在。官名。戰國始置。帝王侍從官侍郎中郎郎中等的通稱。其職責原為護衛陪從、隨時建議,備顧問差遣等侍從之職。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如:郎官(郎中及員外郎的泛稱);郎中(郎官。漢代稱中郎、侍郎、郎中為郎官,掌星宿之職);郎將(官名);郎署(宿衛官的官署)。《韓非子·有度》:“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後漢書·桓帝紀》註:“郎官,謂三中郎將下之屬官也。”
3.弊:通“蔽”。《周禮·大宰》:“八曰官計以弊邦治。”《周禮·司寇》:“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老子·四十五章》:“大成若缺,其用不弊。”《韓非子·難一》:“見知不悖於前,賞罰不弊於後。”這裡用為遮蓋、遮擋之意。
【譯文】掌權之人擅自獨攬大權,那么朝中內外為他任用。所以諸侯不依靠掌權者,那么執事就不被允許,所以敵國對他稱頌;百官不依靠掌權者,那么官業就不得晉升,所以群臣都要為他效勞;侍從不依靠掌權者,那么就不能接近君王,所以君王身邊的侍從為他隱瞞私情;掌管典禮、編撰諸事的官員不依靠掌權者,那么養薪俸祿微薄而且禮節待遇低下,所以掌管典禮、編撰諸事的官員為他稱讚。這四種人幫助,是奸邪之臣得以自我粉飾的原因啊!掌權者不能忠於君王並且舉薦自己的仇敵,君王不能跨越這四種幫助他的人從而看清自己的臣子,所以君主越被蒙蔽而大臣的權力就越重。
【說明】本節所說的這種人,就是孔子形容的竊國大盜,他們表面上清正廉潔、公正無私,滿口仁義道德,滿口為國家為人民,實際上他們已經盜取了一個國家。他們的實際權力已經超過了最高統治者。然而最高統治者還沾沾自喜,整日沉醉於酒色犬馬之中,大權旁落仍不自知,直至倒台方才恍然大悟。這個問題韓非其實已在揚榷中談過,此乃憤然而發也。
【原文】凡當塗者之於人主也,希不信愛也,又且習1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惡,固其所自進也。官爵貴重,朋黨又眾,而一國為之訟。則法術之士欲幹上者,非有所信愛之親、習故之澤也,又將以法術之言矯人主阿2辟3之心,是與人主相反也。處勢卑賤,無黨孤特。夫以疏遠與近愛信爭,其數不勝也;以新旅與習故爭,其數不勝也;以反主意與同好爭,其數不勝也;以輕賤與貴重爭,其數不勝也;以一口與一國爭,其數不勝也。法術之士操五不勝之勢,以歲數而又不得見;當塗之人乘五勝之資,而旦暮獨說於前。故法術之士奚道得進,而人主奚時得悟乎?故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過誣者,公法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僇4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朋黨比周5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於重人矣。故其可以功伐借者,以官爵貴之;其不可藉以美名者,以外權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趨於私門者,不顯於官爵,必重於外權矣。今人主不合參驗而行誅,不待見功而爵祿,故法術之士安能蒙死亡而進其說?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門益尊。
【注釋】1.習:《韓非子·八奸》:“優笑侏儒,左右近習。”《呂氏春秋·任數》:“習者曰。”高誘註:“習,近也。”《漢書·五行志中之下》:“親近習,長同類。”顏師古註:“習,狎也。”《後漢書·孝質帝紀》:“匪砥匪革,終淪嬖習。”這裡用為親信之意。
2.阿:《國語·周語》:“弗諫而阿之。”《禮記·月令》:“是察阿黨。”《楚辭·逢紛》:“行叩誠而不阿兮。”《韓非子·有度》:“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呂氏春秋·長見》:“阿鄭君之心。”這裡用為曲從、迎合之意。
3.辟:通“避”。《左傳·莊公九年》:“秦子梁子以公旗辟於下道,是以皆止。”《周禮·掌交》:“使鹹知王之好惡辟行之。”《論語·先進》:“柴也愚,參也魯,師也辟,由也喭。”《論語·季氏》:“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損矣。”《禮記·中庸》:“人皆曰予知,驅而納諸罟攫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孟子·離婁上》:“伯夷辟紂,居北海之濱。”《荀子·榮辱》:“不辟死傷。”這裡用為迴避、躲避之意。
4.僇:通“戮”。《墨子·明鬼》:“是以賞於祖而僇於社。”《禮記·大學》:“辟則為天下僇矣。”《禮記·月令》:“祭獸僇禽。”這裡用為殺戮之意。
5.比周:《荀子·儒效》:“故曰:貴名不可以比周爭也,不可以誇誕有也,不可以勢重脅也,必將誠此然後就也。”《荀子·臣道》:“上不忠乎君,下善取譽乎民,不恤公道通義,朋黨比周,以環主圖私為務,是篡臣者也。”《韓非子·有度》:“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這裡用為結黨營私之意。
【譯文】凡是掌權之人對於君王,很少不被信任寵愛的,而且君王像對親信一樣任用他們。至於迎合君王的心,與君王有同樣的好惡,必然能不經薦舉而仕進。官職權重爵位高貴,黨羽眾多,這樣舉國為之稱頌。然而能執法有謀略之士想要求得位高之職,不能得到君王信任和愛戴一般的親近,不能得到像對待親信一般的恩澤,並且又用執法及權術之言來矯正君王希望得到迎合或是迴避的想法,這是與君王背道而馳的啊。因此他們所處之位卑下低賤,沒有黨羽並且受孤立。拿關係疏遠的人與關係親近受寵信之人相爭,疏遠之人屢次不能取勝;拿新來的游士與親信相爭,新來之士屢次不能取勝;拿違背君王的想法與同君王相一致的想法相爭,違背者屢次不能取勝;拿權輕位卑的賢臣與尊貴權重之臣相爭,賢臣屢次不能勝啊;拿一張嘴與舉國相爭,一張嘴屢次不能勝啊。能法有謀略之人處在這五種不能取勝的形勢下,從而多年也不能見到君王;掌權者憑藉這五種能勝的幫助,得以從早到晚獨自在君主面前成說。所以能法有謀略之人通過什麼途徑得以進諫,而君王什麼時候得以覺悟呢?因此通過他人的幫助必然不能取勝然而兩股勢力又不能兩存,能法有謀略之人怎么得以不處於危險之中呢?賢臣之中能用罪名加以誣陷的人,就用國家法律來誅殺他們;他們之中不能被加以罪名的人,就用暗劍了結他們。這些懂得法術並且與君王背道而馳之人,不是被污吏的懲處所殺戮,那么必然就死於暗劍啊。結黨營私以蒙蔽君王,言說不實以便宜私心,君王一定相信掌權者。所以掌權者可以憑藉功勳的,用官職爵位來使他們顯貴;他們之中沒有美名可憑藉的,用對外的大權來使他們權重。因此蒙蔽君王而追隨掌權者的人,不是因為官爵而顯貴,必然就是因為擁有對外權力而權重啊。如今君王不結合考核驗證就行使誅殺權,不等到看見功勞才加爵晉祿,所以能法善謀之人怎么能蒙受死亡的危險從而呈上他們的主張呢?奸邪之臣怎么肯在擁有有利的形勢時卻罷手隱退呢?因此君王越卑下,權貴者地位就越高。
【說明】本節還是繼續論述竊國大盜,這種人只要存在一天,君主就沒有辦法醒悟,沒有辦法治國。這種竊國大盜其實是很有能力的人,只不過他們努力奮鬥的方向錯了,真正的明白人是為了全國人民的安居樂業,為了全社會的安定而工作,為了全企業的利潤而努力。竊國大盜呢?是為了自己的私利,為了自己的家人。這種人,其實在各行各業各單位都有,他們雖然很有能力,但往往會把一個單位、一個企業弄得一塌糊塗,原因沒有別的,只是為了自己的私利。
【原文】夫越1雖國富兵強,中國之主皆知無益於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今有國者雖地廣人眾,然而人主壅蔽,大臣專權,是國為越也。智不類越,而不智不類其國,不察其類者也。人主所以謂齊亡者,非地與城亡也,呂氏2弗制而田氏用之;所以謂晉亡者,亦非地與城亡也,姬氏3不制而六卿4專之也。今大臣執柄獨斷,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與亡國同事者,不可存也。今襲跡於齊、晉,欲國安存,不可得也。
【注釋】1.越:古國名。也稱“於越”。姒姓,相傳始祖為夏少康庶子無佘。封於會稽。春秋末越王勾踐臥薪嘗膽,終滅吳稱要霸,戰國時為楚滅。
2.呂氏:西周初,周武王建國後把齊地封給開國功臣呂尚,即姜太公,又名呂望姜子牙。以後齊國為呂尚後代世襲,所以齊國為呂氏之國。齊簡公四年(公元前481年),大臣田常殺死齊簡公呂壬,控制了齊國的政權,於是齊君名存實亡。到齊康公十九年(公元前386年),田常的曾孫田和被周安王立為諸侯,就把齊康公呂貨遷到海邊,呂氏從此失去了王位的繼承權,齊國從此完全由田氏家族掌握,史稱田齊
3.姬氏:(jī機)黃帝的姓。周人以后稷(黃帝之後)為祖,亦姓姬。《國語·晉語》:“昔少典,取於有嶠氏,生黃帝炎帝,黃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異德,故黃帝為姬,炎帝為姜。”《史記·三代世表》:“堯立后稷以為大農,姓之曰姬氏。”《說文》:“黃帝君姬水,以為姓。”
4.六卿:古代天子有六軍,六軍的主將稱六卿。《書·甘誓》:“大戰於甘,乃召六卿。”《史記·晉世家》:“晉景公十二年,僭王而始設六卿,以統率六軍。”這裡的六卿,是指晉頃公(公元前525至512年在位)、晉定公(公元前511至475年在位)之時的范氏、中行(hang航)氏、智氏、趙氏、韓氏、魏氏六大家族,由於這六大家族釀成了晉國的滅亡,所以一般所稱“六卿”往往是指這六大家族。晉頃公十二年,六卿用國法誅滅了晉國的宗族,奪取了姬氏宗族的封地,各任命自己的兒子為大夫,這樣,晉國的政權完全控制在六卿手中,晉侯已名存實亡。
【譯文】那越國雖然國富兵強,中原各國的君王都知道它對自己沒有益處啊,他們說:“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今有國之君雖然地廣人眾,然而君王被壅塞蒙蔽,大臣專權,是國家將成為越國啊。知道自己國家不像越國,卻不知道自己國家也不像是國家,這就是沒察明與自己相類似的人啊。君王說齊國滅亡的原因,不是因為土地和城池的喪失啊,而是因為呂氏未能控制齊國而田氏篡權;說晉國滅亡的原因,也不是因為土地和城池喪失啊,而是因為姬氏未能控制晉國而六卿專權;如今大臣掌握大權而獨斷專行,然而君王不知約束,這是君王不睿智。與死了的人有相同病患的人,不可能活下去啊;與滅亡的國家做相同的事的國家,不可能存留啊。如今沿襲齊國、晉國的道路,想要國家安存,不可能做的啊。
【說明】本節是為說明前兩節而舉的例子,竊國大盜專權擅為,君主大權旁落,必然的結果就是亡國。這個問題韓非其實已在《揚榷》中談過,此乃憤然而發也。所以,權力就是統治者、領導人的專利。
【原文】凡法術之難行也,不獨萬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於人有所智而聽之,因與左右論其言,是與愚人論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賢也,人主於人有所賢而禮之,因與左右論其行,是與不肖論賢也。智者決策於愚人,賢士程1行於不肖,則賢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論悖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2潔3固身,其智士且以治辯進業。其修士不能以貨賂事人,恃其精潔而更不能以枉法為治。則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聽請謁矣。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4也,求索不得,貨賂不至,則精辯之功息,而毀誣之言起矣。治辯之功制於近習,精潔之行決於毀譽,則修智之吏廢,則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決智行,不以參伍審罪過,而聽左右近習之言,則無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處官矣。
【注釋】1.程:《詩·小雅·小旻》:“匪先民是程。”《禮記·月令》:“按度程。”《荀子·修身》:“程役而不錄,橫行天下。”《荀子·致仕》:“程者,物之準也。”《呂氏春秋·慎行》:“後世以為法程。”這裡用為法度、規程之意。
2.精:《管子·心術》:“中不精者心不治。”《淮南子·修務》:“心意不精。”范曄後漢書》:“精思傅會,十年乃成。”這裡用為細緻、精密之意。
3.潔:(jié節)《楚辭·招魂》:“聯幼清以廉潔兮。”《史記.魏公子列傳》:“修身潔行。”這裡用為操行清白、品德高尚之意。
4.伯夷殷朝末年殷諸侯國孤竹君的兒子。開始時,孤竹君讓伯夷的弟弟叔齊做繼承人,孤竹君死後,叔齊把君位讓給伯夷,他不接受。兩人都不肯當君主,就投奔周文王。後來周武王伐紂,他們竭力反對,認為臣不該伐君。周武王滅商後,他們就逃往首陽山中,不食周粟而餓死在首陽山上。
【譯文】凡是法律的難以推行啊,不只在萬乘的大國,千乘小國也是這樣。君王身邊的近臣不一定都有才智啊,君王對有才智之人而聽取他們的意見,藉此與身邊的近臣討論他們的言論,這是和愚蠢的人討論才智;君王身邊的近臣不一定都賢能啊,但君王對有賢能之人而以禮相待,藉此與身邊左右近臣討論他們的行為,這是和不肖之人討論賢能。才智之人決定計策聽命於愚蠢的人,賢德之人品評德行受於不肖之徒,那么賢能有才智之人感到羞恥而君主的論斷與事實相悖。臣子中想要得到官位的人,那些品行高潔之人將用精緻簡潔的操行來約束自身,那些有智之人將會合宜處理事務來使業績有所發展。那些品行高潔之人不會用錢財賄賂討好他人,秉持精緻簡潔的操行從而更不會曲解法律來進行治理;因此品行高潔之人與有智之人不會討好他人、也不會聽取他人的請託說情。君王身邊的近臣,品行不像伯夷,他們求取勒索的沒有得到,賄賂的錢財沒有送達,那么精緻明察所建立的成就就會停滯,並且誣陷詆毀的言論興起啊。合宜治事所建立的功勳受制於君王寵信之人,精緻簡潔的操行取決於他們的詆毀與讚譽,那么有修養有才智的官員不會被任用,那么君王的賢明就會被壅塞啊。不用功績來評定群臣的才智和品行,不多次比對審理罪責,然而聽從身邊近臣的建議,那么無能之輩將立於朝廷,並且愚蠢腐敗的官吏將居於重官之位。
【說明】本節所論述的不是竊國大盜,但卻是與竊國大盜一樣的人,君主身邊,也就是所有領導人身邊如果都是愚蠢腐敗的人,那么君主也無法正常治理政事。因為這些小人根本不懂智慧,不懂得治理政事,他們心中所思所慮,無一不是自己的私利。所以與他們談論智慧,談論治理政事,就象與幼兒談論成年人的思想感情一樣,他們永遠是弄不懂的。但如果給他們送禮,吹捧奉承他們,他們就會高興,從而讓你見到君主,或者讓君主贊同你的建議。這種人到現代都還很多,他們占據著要職高位,把持著大權,使得許多有智之士終身懷才不遇,使得國家政事、企業大事都無法正常進行,從而造成一定的混亂。
【原文】萬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1之所公患也。且人臣有大罪,人主有大失,臣主之利與相異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是以國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勢而臣得國,主更稱蕃2臣而相室剖符3。此人臣之所以譎4主便私也。故當世之重臣,主變勢而得固寵者,十無二三,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當死亡也。智士者遠見而畏於死亡,必不從重人矣;賢士者修廉而羞與奸臣欺其主,必不從重臣矣。是當塗者之徒屬,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奸者也。大臣挾愚污之人,上與之欺主,下與之收利侵漁朋黨比周相與一口,惑主敗法,以亂士民,使國家危削,主上勞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使其主有大失於上,臣有大罪於下,索國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注釋】1.人主:意譯之為人的主人。自荀子以來,對國家領導人就有了很多稱呼,君主則是直指諸侯君主,人主則另有所指。因為戰國以來,“陪臣執國命”者大量增加,而對他們則不能稱為“君主”,所以這裡稱呼這種人為“人主”,也可稱“主人”、“主”。
2.蕃:通“藩”。周代謂九州之外的夷服、鎮服、蕃服。後用以泛指域外或外族。《國語·楚語下》:“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這裡用為外邦小諸侯之意。
3.剖符:指剖分信符來任命官吏,分封領地,調兵遣將等,這種大權原應為君主所執掌。
4.譎:(jue決)《論語·憲問》:“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桓公正而不譎。”《韓非子·定法》:“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說文》:“譎,權詐也。”《廣雅》:“譎,欺也。”這裡用為欺詐、詭譎之意。
【譯文】萬乘大國的禍患:大臣的權重;千乘小國的禍患,對身邊的近臣太信任;這是君王共有的禍患啊。況且臣子犯大罪,君王有大的過失,臣子和君王的利益是不一樣的啊。怎么樣來說明呢?便是:君王的利益在於有才能的而任用為官,臣子的利益在於沒有才能而得到官職;君王的利益在於有功勞而賞賜爵祿,臣子的利益在於沒有功勞而得到富貴;君王的利益在於廣交豪傑各用其能,臣子的利益在於結黨營私。因此國家土地被削弱而大臣的封邑富裕,君王地位卑下而大臣地位貴重。所以君王失去權勢而大臣得到國家,君王更換對拱衛王室之臣的稱呼而宰相有剖分信符的權利。這就是臣子欺騙君王求便於私利的目的啊。所以當政掌權的大臣,在君王權勢變化時而依然得寵的,十個之中竟沒有二三人。這是什麼原因呢?為人臣子的罪過太大啊。臣子中有大罪的人,他的所作所為欺騙君王了啊,他們的罪行應當處死啊。有才智之士能遠見因而畏懼將至之死,必然不追隨掌大權者啊;有賢能之士修身廉潔因而羞於與奸臣一起欺騙君王,必然不追隨重權之臣啊。因此這些掌權之眾,不是愚蠢便是不知禍患的人,必然不廉潔並且不躲避奸邪之人啊。大臣依靠這些愚蠢腐敗之人,對上和他們一起欺騙君王,對下和他們一起坐收漁利,結黨營私,串通一氣,迷惑君王敗壞法紀,以此擾亂民眾,使國家臨危削弱,君王憂勞受辱,這是大罪啊。臣子有大罪而君王不禁止這些罪行,這是大的過失啊。如果君王居上有大的過失,臣子在下有大的罪行,想求得國家不滅亡,不可能做到的啊。
【說明】本節所論述的是兩種價值觀,即領導人的價值觀與被領導人的價值觀。這兩種價值觀,不用說,大家都知道,因為各自所站的立場、角度不一樣,價值觀念肯定就不一樣。近代美國興起的“大蛋糕”政策,就是希望每個人都能成為企業的“主人”,作為主人,就要對企業負責,要對企業負責,必然就要對企業的管理進行過問,指手畫腳,這就會導致領導人的權力被削弱。當然,這種方法就是所有現代人所追求的“民主”。這種“民主”方法很好,就是有一個“弊病”,領導人的權力不牢靠。正因為這個“不牢靠”,才使得領導人不得不時時刻刻“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才使得領導人不得不努力提高自己的學問修養,以期能“與時俱進”。但是,一旦成為一個領導人,還是要站在全局的立場上來看問題,來處理問題,如果一旦成為韓非所說的昏庸的領導人,就會被部下壅塞蒙蔽,那么也就會失去領導權力。失去領導權力後,就會任由部下收括貪污坐收漁利了。要想求得不滅亡,那是不可能的。

柳亞子創作詩詞

原文

孤憤1
孤憤真防決地維2,忍抬醒眼看群屍3
美新已見揚雄頌4,勸進還傳阮籍詞5
豈有沐猴能作帝6?居然腐鼠亦乘時7
宵來忽作亡秦夢8,北伐聲中起誓師9

注釋

1.“孤憤”是韓非子的篇名,本指正直有才能的人不見容於世的憤慨。這首詩寫的是為袁世凱稱帝而憤,作於民國四年(1915)。
2.“真防決地維”,用共工怒觸不周山,“天柱折,地維絕”(淮南子天文訓)故事,形容憤恨的深刻。“決”,斷絕。
3.“群屍”,指斥趨奉袁世凱的人,言其無靈魂。
4.“美新”句:王莽稱帝,國號新。揚雄劇秦美新,頌莽功德。這裡指楊度等組織籌安會,準備向袁勸進。
5.“勸進”句:魏帝封司馬昭為晉公,進相國,加九錫,昭偽辭不受,阮籍為眾公卿作箋勸進。這裡指梁士詒等組織全國請願聯合會,要求變更國體,擁袁稱帝。
6.“豈有”句:斷言袁世凱必失敗。“沐猴”,彌猴。史記項羽本紀有人言“楚人淋猴而冠耳”。
7.“居然”句:為小人乘機作祟而痛心。
8.“亡秦”,指推翻袁世凱。
9.“北伐”句:夢中起兵參加討袁戰役。袁世凱稱帝不久,蔡鍔唐繼堯等起義雲南,出兵北伐。

柳亞子簡介

柳亞子(1887-1958),原名慰高,字稼軒,號亞子。創辦並主持南社。民國時曾任孫中山總統府秘書,中國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上海通志館館長。“四·一二”政變後,被通緝,逃往日本。1928年回國,進行反蔣活動。抗日戰爭時期,與宋慶齡何香凝等從事抗日民主活動,曾任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兼監察委員會主席、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央常務理事,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執行委員。1949年,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建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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