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發布(1993年8月)

1993年8月14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經李鵬總理簽署正式頒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除總則外,還包括義務與權利、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職務任免、培訓、交流、迴避、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管理與監督、退休,以及附則,總計18章。《條例》的頒布標誌著在我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開始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根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該《條例》已於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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