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是指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檔案。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現問題,說明書將成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為了使用戶更好地了解使用住房及室內設施,開發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了《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使用戶能正確使用室內設施,減少故障,延長使用壽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宅使用說明書
  • 實施時間:1998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住建部
  • 條數:15條
簡介,內容,制度規定,

簡介

《住宅使用說明書》是指住宅出售單位在交付住宅時提供給用戶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關事項的文本。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平面布局、結構、附屬設備、配套設施、詳細的結構圖(註明承重結構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損壞、移裝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設備以及住宅使用規定和禁止行為。
根據規定,《住宅使用說明書》應作為住宅(每套)轉讓契約的附屬檔案。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現問題,說明書將成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內容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類型;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台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一般是收房就應該領取到的。

制度規定

【實施時間】1998-09-01【發布單位】建設部建房(1998)102號
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國土規劃局、住宅局:為了保障住房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商品住宅售後服務管理,促進住宅銷售,決定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銷售中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現將《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樣本樣本
一、各級建設行政(房地產)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銷售中明確質量責任、確保商品住宅質量。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結合《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實行,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及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採購的管理,使用優質產品,並明確與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等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印製,各地建設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樣本。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契約的補充約定。第四條
樣本樣本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第五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4、用戶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第六條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並由用戶對住宅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簽字認可。用戶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設備,由用戶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類型;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台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條《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用戶的同時提供給用戶。
第十一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購買者購買的套(幢)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從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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