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欺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欺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欺法>釋義》是一本202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新寶,鄧矜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欺法》釋義
  • 作者:張新寶,鄧矜婷
  • 出版時間:2022年11月1日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頁數:298 頁
  • ISBN:9787010250908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2022年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欺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路詐欺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電信網路詐欺法》共7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網際網路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將為反電信網路詐欺犯罪的打擊與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撐與法治保障,對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學習《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理解其原則和具體規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欺法>釋義》。本書在對這部法律各章進行整體介紹的基礎上,對各條進行了細緻的講解,包括核心概念、條文釋義、參考規定以及相關案例介紹等內容,力求做到準確性、系統性、專業性和實用性相統一,適合黨政幹部、執法和司法人員、法律服務人員、法律研習者和愛好者閱讀。

作者簡介

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作為專家全程參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中國法學會網路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政協參政議政諮詢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專家,第三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特聘教授,國家“四個一批”領軍人才,國家“萬人計畫”領軍人才,並享受國務院特殊貢獻津貼。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法務部重點項目等多項課題;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上發表論文數百篇;在法律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學術專著20餘部。
鄧矜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數字法學實驗室主任,法務部信息安全與智慧型裝備重點實驗室學科帶頭人、研究員。美國印弟安納大學毛瑞爾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法律職業博士。著有《計算法學方法初階》《指導性案例的比較與實證》《當代美國法律》等。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Crime and Justice、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China: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法學家》、《法學研究》等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20餘篇。

目錄

前 言 1
第一部分 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欺法 3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17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 18
第二條(電信網路詐欺概念) 23
第三條(適用範圍) 28
第四條(綜合治理、精準防治) 33
第五條(法治和保密原則) 38
第六條(反電信網路詐欺工作機制) 44
第七條(協同聯動反詐配合) 52
第八條(反電信網路詐欺宣傳) 55
第二章 電信治理 64
第九條(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 64
第十條(電話卡辦理的異常識別與處置) 74
第十一條(涉詐異常電話卡的監測識別、再核驗和處置) 78
第十二條(物聯網卡用戶風險評估、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和物聯網卡功能限定、監測預警制度) 82
第十三條(真實主叫號碼的要求) 87
第十四條(涉詐設備、軟體的治理) 101
第三章 金融治理 109
第十五條(客戶盡職調查制度) 109
第十六條(開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異常識別與限制) 117
第十七條(開立企業賬戶的風險防控、信息共享與配合制度) 121
第十八條(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支付結算服務的異常監測、可疑交易報告、異常信息的收集及保密制度) 126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提供真實完整交易信息的義務) 134
第二十條(涉詐資金查詢、止付、凍結、解凍和返還制度) 138
第四章 網際網路治理 146
第二十一條(電信業務、網際網路服務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 147  
第二十二條(網際網路賬號的異常識別與處置) 154
第二十三條(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的許可、備案、核驗和監測) 160
第二十四條(域名解析、域名跳轉、網址連結轉換服務提供者的核驗、記錄責任) 166
第二十五條(禁止支持或者幫助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的義務以及電信業務、網際網路服務的監測識別和處置制度) 172
第二十六條(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詐證據和線索的支持、移送義務) 181
第五章 綜合措施 187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欺工作機制) 188
第二十八條(電信、金融、網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192
第二十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和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單位的職責) 195
第三十條(反電信網路詐欺宣傳) 200
第三十一條(禁止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聯網賬號等卡、賬戶、賬號) 203
第三十二條(電信網路詐欺反制技術措施的研發、套用和申訴、解除) 208 
第三十三條(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 214
第三十四條(預警勸阻系統和救助職責) 219
第三十五條(電詐高發地的臨時風險防範措施) 224
第三十六條(前往電詐高發地的人員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的出境管理) 229
第三十七條(國際執法司法合作) 232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37  
第三十八條(刑事責任) 238
第三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行政責任) 244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的行政責任) 249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政責任) 252
第四十二條(涉詐設備、軟體提供者及涉詐產業從事人員的行政責任) 257
第四十三條(不履行合理注意義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262
第四十四條(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提供者及幫助者的行政責任) 264
第四十五條(反電信網路詐欺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瀆職、泄密的法律責任) 268
第四十六條(民事責任) 274
第四十七條(檢察公益訴訟) 277
第四十八條(行政救濟) 281
第七章 附則 286
第四十九條(適用範圍優先) 286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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