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培訓機構,第三章 學員選派,第四章 課程資源,第五章 教學與輔導管理,第六章 骨幹培訓者集中培訓,第七章 遠程教學與輔導,第八章 技術支持與服務,第九章 職責分工,第十章 績效考核,第十一章 經費管理,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培計畫”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以下簡稱: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管理,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國小教師國家級培訓計畫的通知》(教師〔2010〕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的目標任務是:通過對全國中國小、幼稚園骨幹教師和教師培訓者的遠程培訓,培養一批“種子”教師,開發優質課程資源,引領和推動“國培計畫”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以及各地教師培訓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由中央財政專項經費支持,教育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訓機構
第四條 教育部通過專家評審確定遠程培訓項目培訓院校(機構)資質,並根據培訓績效和項目需要對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遴選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承擔培訓任務。
第六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要求,做好培訓專家團隊組建、培訓課程資源開發、骨幹培訓者集中培訓、遠程教學與輔導、學員學習支持服務等環節的工作。
第三章 學員選派
第七條省級教育部門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培訓名額和培訓對象條件要求,推薦骨幹培訓者和參訓學員。
骨幹培訓者要遴選教育技術能力較強的骨幹教師或優秀教研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
參訓學員選派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教師申請、學校推薦、省級教育部門審核的方式進行。省級教育部門要充分考慮學員地域分布均衡性。
第八條省級教育部門要通過“國培計畫”遠程培訓監測與管理平台,及時報送骨幹培訓者和參訓學員信息。教育部將對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學員,取消參訓資格,併網上通報。參訓學員資格認定後,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會同省級教育部門通知學員按時註冊和學習。教育部、財政部將根據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質量、學習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訓名額。
第四章 課程資源
第九條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幼稚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國小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2〕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培計畫”課程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廳函〔2012〕5號)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科學設計培訓課程內容,開發建設課程資源。
第十條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應按照模組或專題設計課程內容,應包含專家授課、文本解讀、案例分析、研討主題、學員作業等。視頻與文本課程、必修與選修課程要搭配合理。視頻課程(包括專家講座和案例)學時原則上不少於培訓總學時的50%。
第十一條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擇優報送課程資源參加“國培計畫”資源評審,原則上每學科(領域)報送資源不少於1件。各機構提交的課程資源數量和質量將作為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教學與輔導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認真做好培訓需求調研,科學研製培訓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實行首席專家制,首席專家負責培訓方案研製、統籌指導等工作,原則上為培訓任務承擔機構人員。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根據項目要求,遴選熟悉中國小、幼稚園教育實際的學科專家和一線優秀教師、教研員,組建培訓專家團隊,負責培訓方案設計、課程資源開發、骨幹培訓者培訓、教學引領、集中輔導答疑、培訓簡報編髮等工作。原則上按生師比不高於500∶1配備,每學科(領域)團隊成員原則上不少於10人,省域外專家原則上不少於35%,一線優秀教師、教研員原則上不少於50%。
第十四條省級教育部門要統籌指導市(地)、縣級教育部門遴選骨幹培訓者,組建地方輔導教師團隊,按生師比不高於100∶1配備。地方輔導教師團隊負責網路班級的教務管理、研討組織、輔導答疑、作業批改、班級簡報編髮等工作。
第六章 骨幹培訓者集中培訓
第十五條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負責對骨幹培訓者進行不少於30學時的集中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解讀培訓方案和學科培訓主要內容;講解網路平台功能與操作流程,包括平台註冊、線上學習、交流研討、簡報製作、作業提交及評價等環節的操作方法;講授遠程培訓學員管理的職責與技能等。 第十六條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採取專家講授、研討交流、操作演練等方式開展培訓。培訓期間應組織不少於3學時的網上操作演練,特別是在遠程培訓開始前,應安排不少於1次的遠程演練。培訓結束後,各機構須向教育部提交不少於1期的集中培訓工作簡報。
第七章 遠程教學與輔導
第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組織教學專家團隊認真做好遠程培訓的教學引領工作。實施專家線上值班制度,原則上每天安排不少於3名專家值班,引領學員交流,包括主題研討、作業點評等方面。定期開展集中輔導答疑,原則上每10學時不少於1次,要利用視頻、音頻等手段,核心專家須全程參與。編寫培訓簡報,原則上平均每10學時不少於1期,反映學習效果,解答學員關注的共性和重難點問題,點評優秀作業,引領下階段學習等。
第十八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會同省級教育部門組建網路班級開展教學,原則上每班不超過100人。地方輔導教師團隊負責網路培訓班級的教學管理工作,組織學員按進度學習、參加集中輔導答疑,進行班內交流研討等;解答學員疑問,評閱學員作業並推薦優秀作業,推薦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編髮班級培訓簡報,原則上平均每10學時不少於1期。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建立教學專家團隊與地方輔導教師的交流協作機制。
第八章 技術支持與服務
第十九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遠程培訓平台,要為教學專家團隊、地方輔導教師團隊、參訓學員等提供課程學習、教學引領、輔導答疑、互動交流、培訓簡報、作業評價、問卷調查等方面支持。原則上要具備視音頻雙向互動交流答疑功能;要提供項目主頁、區域主頁、學科主頁、班級主頁和個人主頁等多種主頁,便於遠程培訓管理;要提供平台操作手冊。
第二十條 遠程培訓平台要監控學員學習過程,加強信息監測與反饋管理功能,及時反饋學員註冊、學習過程和培訓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配備專職管理和技術服務團隊,設立服務熱線,及時解決問題;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服務流程;定期向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部門報送培訓工作監測報告,原則上每周不少於1期。
第九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的總體規劃、統籌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國培計畫”專家委員會,負責研製相關標準和審核課程資源,進行項目指導、諮詢和評估工作。“國培計畫”中國小教師遠程培訓項目執行辦公室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利用“國培計畫”遠程培訓監測與管理平台進行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和支持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學員選派和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管、評估,並按時報送工作簡報和培訓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地)和縣級教育部門負責本地項目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管理地方輔導教師團隊的工作和參訓學員的學習;協調有關部門,整合資源,為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和條件;做好本地項目的總結評優工作;將參訓學員學習情況納入教師考核。
第二十五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項目實施相關要求,組建教學專家、管理與技術服務團隊,認真做好教學指導、技術支持與服務工作;會同各地教育部門做好地方輔導教師團隊的管理工作;建立學員學習檔案,對參訓學員學習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第十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項目績效考核工作,採取網路匿名評估、專家實地考察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績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培訓實施方案執行情況、學員滿意度、培訓效果、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等。考核結果將及時反饋培訓任務承擔機構,並作為資質調整、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認真做好培訓績效自評工作,並向教育部、財政部報送培訓績效評估報告、學員評價表等總結材料。
第十一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專家勞務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租用費和宣傳費。培訓任務承擔機構須按要求編制項目預決算,教育部分期將項目經費撥付至培訓任務承擔機構。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財政部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項目實施、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和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並作為以後年度審定“國培計畫”項目承擔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於違規違紀問題,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