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2018年3月22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公布。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
2023年3月,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通過了《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加強科學技術、金融監管、數據管理、鄉村振興、智慧財產權、老齡工作等重點領域的機構職責最佳化和調整,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國務院職權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畫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組織機構
2023年3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新一屆國務院第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國務院機構設定有關工作根據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新一屆國務院開始全面履職。
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
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國家公務員局在
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序列。
國務院制度
總理負責制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會議制度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或每一季度召開一次。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總理辦公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或委託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於不符合《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總理辦公會議於第十屆國務院任期初期的2004年被取消。取消之前,不定期召開。
組織人事制度
歷屆國務院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