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PB(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PB(履約保證金)一般指本詞條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契約執行過程中違反契約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契約價格的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履約保證金
  • 外文名:performance bond/ performance security)
  • 實施人:工程發包人
  • 性質金錢保證
  • 別稱:履約擔保金
分類,期貨領域,詳解,特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收取主體,收取標準,作用,管理,現實意義,相關區別,不提交的後果,

分類

商業契約
1.(商業契約)契約履約金是指為契約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契約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期貨領域

2.(期貨領域)為確保履行契約而由期貨契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於交易帳戶內的押金。商品期貨保證金不是一種股票的支付,也不是為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詳解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契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契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保證金又分為初始保證金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者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特點

第一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邀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契約,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契約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契約也是實踐性契約,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第三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

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收取主體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契約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採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採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採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履約保證金退還申請書履約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其實採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契約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契約預付款,契約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採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收取標準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要等契約預付款金額,以體現契約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和投標保證金無關。按招投標法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為招標控制價的2%且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一般為契約金額的5%-10%。一般而言,履約保證金金額會高於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了中標人且雙方簽署契約後,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不足數由中標人補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放棄投標或中標後放棄的,招標人可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但不可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契約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履約保證金一般隨進度款同步返還。
四、根據國務院《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8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契約金額的10%。

作用

第一,更為適應建築業市場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於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契約後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為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夠的信心,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築業先簽契約後施工的特點 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為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範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築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後,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範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後,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契約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築業市場。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第三,有利於維護契約的法律效力,保證契約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契約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契約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採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契約。
第四,有利於我國建築業市場同國際市場接軌。履約保證金是國際建築市場運作的一個慣例,世行指南和亞行準則都有相應規定,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土木建築工程契約條件》中也有明確的履約保證金規定。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可以利用國際上的有關規定,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使我國建築業市場同國際市場在相關規定上同步,為我國更好的參與國際大競爭做出貢獻。
第五,有利於規範整個建築業市場管理,促使建設工程向信譽、質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國從事工程施工的企業過多,企業實力普遍較弱,特別是在80年代建築市場極速膨脹時,大量的小企業紛紛成立,其工程運作能力極為低下。隨著我國建築業市場趨於平穩,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後的承建商,以求建築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通過履約保證金制度,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給施工力量強、工程質量有保證、市場信譽好的承建商提供擔保,促使工程向這些企業集中,實力極弱、運作不規範的承建商在市場中的占有率就會下降,最終達到整體行業科學、規範經營運作的目的。

管理

第一,應嚴格招標單位的資格審核,保證招標單位主體資格的真實、合法。這是履約保證金制度能否有效實施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護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權益的基本途徑。在審核招標方資格時,建設單位的實力、信譽,建設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狀況等應該是審核的重點內容,切實保證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建設單位項目運作的規範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項目欺騙承建商,詐取承建商的資金。
履約流程履約流程
第二,嚴格履約保證金的管理,切實制定並落實履約保證金的具體管理細則,特別是向招標方提交現金時,對履約保證金的詳細管理辦法十分重要,不僅對承接工程的投標方是否投標產生重要影響,同時也是防止招標方將履約保證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證條件。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確定履約保證金的管理機構,應該由信譽好,與招投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絕不能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商直接進行管理,也不能由他們的上級進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對履約保證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違約的處理問題必須由權威機構認定後執行,這也是履約保證金制度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在建築裝飾工程施工中,需要變更設計、施工方案的機率要大於土建、安裝工程,因此,如何正確地鑑定契約各方的違約也是重要的環節。是否違約,哪方違約的認定必須由第三方進行。進行違約鑑定的第三方,必須是專業機構並具有公正、權威性,才能準確地界定違約責任,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行業團體、審計、法律事務所等都應在此方面有所作為。

現實意義

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18號部長令”規定的“5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來回折騰,辦事效率不高。從這個角度來說,一旦投標過程未發生不良行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補齊,這樣還是比較穩妥的。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一旦集中採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領域的行業協會設立的供應商誠信檔案記錄,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做出正確評估時,履約保證金也就到了該退出歷史舞台的時候。

相關區別

履約保函:你要先拿錢給你的銀行,根據買方(一般都是買方)的履約保函格式,向你的銀行提出履約保函申請,銀行會認真而苛刻地審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條款,條款同意(銀行都會修改,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風險和責任,這個時候你還要反覆地徵求買方的意見,再和買方商量修改條款)後以銀行的名義開出履約保函,承諾以銀行的名義提供10%的資金擔保,在保函有效期內,如果賣方有保函中約定的違約情況出現,買方可直接從銀行拿走這10%的錢!
履約保證金:比較簡單,直接交錢給買方或者你上面說的什麼交易中心,是對契約履行的一種現金保證。
比較:履約保函雖然手續繁瑣,但在保函中根據契約條款或雙方約定(更是銀行的要求)都有一個明確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這一天,你的錢就會自動從銀行獲得自由。當然,前提是你沒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質保金)在買方手中。履約保證金則不然,到了約定時間,你要自己找買方去要。

不提交的後果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此時,招標人可以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原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原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規定,招標檔案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契約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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