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對於
數額較小的投標保證金而言,採用現金方式提交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對於數額較大(如萬元以上)採用現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適了。因為現金不易攜帶,不方便遞交,在開標會上清點大量的現金不僅浪費時間,操作手段也比較原始,既不符合我國的財務制度,也不符合現代的交易支付習慣.
銀行匯票是匯票的一種,是一種
匯款憑證,由銀行開出,交由匯款人轉交給異地收款人,異地收款人再憑銀行匯票在當地銀行兌取匯款。對於用作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匯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
投標人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銀行匯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兌取匯款。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對於用作投標保證金的銀行本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投標人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銀行本票到銀行兌取資金。
銀行本票與
銀行匯票、
轉帳支票的區別在於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而銀行匯票、轉帳支票等則是從匯出、兌取到資金實際到帳有一段時間。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
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即
現金支票),也可以轉
帳(即轉帳支票)。對於用作投標保證金的支票而言則是由
投標人開出,並由投標人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支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支取資金。
投標保函是由投標人申請銀行開立的保證函,保證投標人在
中標人確定之前不得撤銷投標,在中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
投標檔案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如果投標人違反規定,開立保證函的銀行將根據招標人的通知,支付
銀行保函中規定
數額的資金給招標人。
投標保證金套用投標貨幣或另一種可能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並採用下列任何一種形式:
(a)由一家在買方本國的或國外的信譽好的銀行用招標檔案提供的格式或買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
信用證,其有效期應超過
投標有效期二十八(28)天;
作用
招標投標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招標人的招標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投標人作為要約人,向招標人(要約邀請方)遞交投標檔案之後,即意味著回響招標人發出的要約邀請。在
投標檔案遞交截止時間至招標人確定
中標人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能要求退出競標或者修改投標檔案;而一旦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作出承諾,則契約即告成立,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接受,並受到約束。否則,投標人就要承擔契約訂立過程中的
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投標保證金被招標人沒收的法律後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標人違背
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所以,投標保證金能夠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這是投標保證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督促招標人儘快定標
投標保證金對投標人的約束作用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這一時間即是
投標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標有效期,則
投標人不對其投標的法律後果承擔任何義務。所以.投標保證金只是在一個明確的期限內保持有效.從而可以防止招標人無限期地延長定標時間,影響投標人的經營決策和合理調配自己的資源。
從一個側面反映和考察投標人的實力
投標保證金採用現金、
支票、
匯票等形式,實際上是對投標人
流動資金的直接考驗。投標保證金採用
銀行保函的形式.銀行在出具
投標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對
投標人的
資信狀況進行考察,信譽欠佳或
資不抵債的投標人很難從銀行獲得經濟擔保。由於銀行一般都對投標人進行動態的資信評價.掌握著大量投標人的資信信息,因此,投標人能否獲得銀行保函,能夠獲得多大額度的銀行保函,這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投標人的實力。
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
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
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檔案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標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標、對投標檔案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檔案;在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後,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
中標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
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標檔案規定的
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無法完成評標並與
中標人簽訂契約,則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
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
投標檔案,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後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本身也有一個有效期的問題.如銀行一般都會在
投標保函中明確該保函在什麼時間內保持有效,當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必須大於等於
投標有效期。2011年的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
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沒收
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a)根據規定簽訂契約;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b)根據規定提交
履約保證金。
根據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規定金額的投標保證金,並作為其
投標書的一部分。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買方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日內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根據投標人按規定簽訂契約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遞交時間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應開標前以有效形式遞交保證金,開標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採購信息開始,一般到採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
招標採購為20天以後,
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單一來源幾種採購方式,從採購公告發布之日到採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所以對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時間要求只能是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其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就是為了使政府採購規範化管理,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採購的
投標成本。
供應商現場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風險,只能靠招標採購機構的前期服務來解決,召開現場答疑會作為工作重點進行提醒,購買招標檔案時提醒,進行現場或
電話諮詢等等。
繳納形式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哪一種更安全可靠、簡便易行呢?《辦法》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可以採用現金支票、
銀行匯票、
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我們對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現金,是我們經濟交往中常用的
交易方式,但是作為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退還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契約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利息歸屬
投標保證金無論退還的多么及時,有
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帳上,總會產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項目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
協定供貨的中標
供應商,投標保證金要存放在採購單位的帳上整整一個協定期(一般為1年不等)由此也會產生相當的
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這些利息收入應當返還給投標方。
具體實施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招標檔案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投標保證金條款,而且該條款也成為
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要求,供應商的
投標檔案如果沒有對
採購檔案中的投標保證金條款進行回響,必將導致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收取是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正常有序,以一定
數額的貨幣作為潛在投標手段,對供應商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絕對不是主要約束力,對
中標後毀約或投標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的處罰,其實有更嚴厲的制裁手段,如18號令所規定的“列入黑名單,取消1~3年的政府採購參與權”,這是投標保證金所不具有的制約力度。
管理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讓
招標採購單位“
摸著石頭過河”,沒有統一、嚴謹的模式可供參考。而停留於規章這一法律效力層面上的檔案,由於描述得過於模糊,缺乏實用及執行效力,則顯得投標保證金的法理深度不夠厚重,無法可依。因此要從規範採購程式,約束採購行為的角度,儘快對投標保證金提交的程式、
數額、
時限、支付及返還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關責任追究罰則等方面加強統一的法律規範,要增強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效力,讓招標人和
投標人有法可依,有據可憑,有章可循,使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有關投標保證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就要儘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