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0煙臺公車縱火案
- 事發時間:2014年8月20日
- 事發地點:山東煙臺龍口
- 傷亡情況:3死16傷
- 汽車型號:京華牌BK6111D2、D2K型客車
- 車窗能否打開:否
事件詳情,傷亡情況,案件起因,案件告破,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事件詳情
2014年8月20日上午8點30分左右,在煙臺市所轄的龍口市,一輛由龍口到黃城方向的1路公車(魯FK1605)在途徑206國道王格莊站點附近時起火,司機馬上停車開門疏散乘客,僅幾分鐘的時間,該公車便燒成空殼。
火勢於上午9時左右被撲滅。
傷亡情況
事件造成1名女性死亡,19人受傷。
事件造成3死,16傷。
案件起因
起火原因已被龍口市公安局確認為人為縱火。
案件告破
截至2014年8月22日,該縱火案已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徐某(男,1958年8月出生,龍口人)於22日凌晨5時許在龍口被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事件追蹤
網上一個疑似徐某本人的微博帳號曾發布署名為徐某的舉報材料稱,其妻子去龍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討要安置房時死亡,他懷疑是被人殺害。
村民稱,徐某的妻子確實於2013年8月死亡,死於龍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辦公樓下。但他們所知的說法是,其妻子是自殺。在徐某署名的舉報材料中,他稱自己在妻子死亡四小時後才見到屍體,他懷疑妻子是被人殺害。
人徐孝福放火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21日上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審判過程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按照法定程式為其指定了辯護律師。辯護人在庭前會見了徐孝福,並查閱了全部案卷。開庭前,法庭召開了有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2016年5月11日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起訴書,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徐孝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徐孝福作了最後陳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得不到滿足而產生放火焚燒公車輛的惡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將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膠瓶內,攜帶裝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龍口市龍礦商城公交站點,登上龍口市公交公司魯FK1605號1路公車。當日8時30分許,當車行駛到龍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東龍化村路口附近,徐孝福趁人不備,將汽油灑在包內衣物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扔到公車中間過道,引發車內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當場被燒死亡,乘客曲某某、孫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乘客韓某某等六人重傷,乘客謝某某等五人輕傷;乘客鐘某等五人輕微傷;公車和乘客隨身財物損毀,現金及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30餘萬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燒傷。
作案後,被告人徐孝福逃離現場,於同年8月22日凌晨4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未得到支持,而遷怒他人、報復社會,採取極端手段,在行駛中的公共運輸工具上縱火,造成無辜民眾三人死亡、六人重傷、五人輕傷、五人輕微傷,公車被完全燒毀,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且徐孝福歸案後,雖對放火事實做了供述,但對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毫無悔罪之意,認罪、悔罪態度差,其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徐孝福不服,當庭表示抗訴。
二審判決
2016年10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犯罪嫌疑人徐孝福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7年6月20日上午,徐孝福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