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上午8:40分,山東煙臺龍口1路公車(魯FK1605)在行駛中無故起火,已證實有人故意縱火,造成多人燒傷,燒死一名女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0山東煙臺公交縱火案
- 時間:2014年8月20日
- 地點: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市
事件情況,案件審理,執行死刑,
事件情況
2014年8月20日上午8:40分,山東煙臺龍口1路公車(魯FK1605)在行駛中無故起火,已證實有人故意縱火,造成多人燒傷,燒死一名女性。
案件審理
2016年5月11日上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6月21日上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得不到滿足而產生放火焚燒公車輛的惡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將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膠瓶內,攜帶裝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龍口市龍礦商城公交站點,登上龍口市公交公司魯FK1605號1路公車。當日8時30分許,當車行駛到龍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東龍化村路口附近,徐孝福趁人不備,將汽油灑在包內衣物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扔到公車中間過道,引發車內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當場被燒死亡,乘客曲某某、孫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乘客韓某某等六人重傷,乘客謝某某等五人輕傷;乘客鐘某等五人輕微傷;公車和乘客隨身財物損毀,現金及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30餘萬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燒傷。
作案後,被告人徐孝福逃離現場,於同年8月22日凌晨4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未得到支持,而遷怒他人、報復社會,採取極端手段,在行駛中的公共運輸工具上縱火,造成無辜民眾三人死亡、六人重傷、五人輕傷、五人輕微傷,公車被完全燒毀,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且徐孝福歸案後,雖對放火事實做了供述,但對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毫無悔罪之意,認罪、悔罪態度差,其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徐孝福不服,當庭表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16年10月25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17年6月20日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龍口放火案罪犯徐孝福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