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簡介
“301
條款”是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一般而言,“301條款”是美國
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
立法或
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
利益的行為採取單邊行動的
立法授權
條款。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尤其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而成。
意義劃分
狹義
廣義
一般條款
美國 “
一般301條款” 是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
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
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
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
措施。根據“
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係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
貿易協定下的
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
制裁措施。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
條款授予
美國總統對外國
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
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
國際法或與
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
利益即為“不合理”。
依據
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
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
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
條款”國家與“306條款
監督國家”。名單確定後,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
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
協定,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
貿易報復措施予以
制裁。
特別條款
20世紀80年代
美國外貿出現雙赤字的爆發性增加,美國國會強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將所有貿易障礙予以解決。經過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
條款”修正案出籠了,這就是
國際貿易界談虎色變的“
超級301條款”。
70年以前,
美國一直傾向於
自由貿易,直到70年代貿易出現重大
赤字後,美國朝野才發現自己產品的競爭力下降,因而歸咎於各國的貿易不公平
措施。經過許多周折,
美國國會終於在1974年通過了《貿易法案》, 該法案的第3篇,名為《不公平貿易之糾正》,其中第1條
法律標題為“回應外國政府的某些貿易做法”
規定了美國政府對於不公平貿易的報復許可權。這條
法律就稱為“301
條款”,目前通稱為“普通301條款”或“一般301條款”。
普通301
條款極富彈性,它
規定,當認定貿易對手採取“不正當的”、“不合理的”或“歧視性的”貿易
措施,使
美國產品拓展海外
市場受到限制時,美國貿易代表團在採取強制措施時,要受到美國總統具體指標的約束,而且要在總統的許可權內採取其他適當的實際可行的行動,以協助這一權力,消除外國政府這一
法律、政策或做法,來進行報復。
“
超級301條款”將原先的貿易報復權,由總統轉到貿易代表署,從而使貿易的談判者與報復的執法者合二為一;一方面增加了對貿易談判對手的壓力,另一方面減少了政府其他部門對貿易代表署採取報復
措施的干擾。其次,“
超級301條款”強行
規定,貿易代表署於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國認為“
市場最封閉”“最不公平”的貿易夥伴和貿易領域。在接下來的18個月時間內,
美國政府將同這些貿易對手進行談判,如果貿易糾紛仍無法解決,
美國就可以對這些貿易對手實施單方面貿易制裁,主要是對其進口的某些產品實行高關稅,關稅最高達100%。
超級條款
美國 “?>
超級301條款”的做法是,通過公布“重點不公平貿易做法”和“貿易開放重點國家名單”,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與被確定的“重點國家”進行談判,與對方達成消除不公平做法或補償美國貿易損失的
協定。
條款申請
美國紡織團體協會要求政府接受
美國的中國貨幣聯盟提出的針對中國貨幣操縱實施“301
條款”的申請。該協會主席卡斯·詹森認為,中國利用貨幣作為
經濟武器,
美國也應該對此進行反擊。向
美國政府提出的“301
條款”申請就是一種強大的武器,可以向中國提出
制裁威脅。
美國紡織團體協會建議政府保護
美國的就業和貿易規則。
詹森表示,過去幾年,
美國政府一直致力於與中國就其
貨幣政策的改革進行談判。但中國拒絕放棄人民幣盯住美元的
貨幣政策。而目前正是
美國政府應該採取強硬
措施的時刻。
2005年1月1日紡織品配額的取消對
美國紡織業十分不利。在已經取消
配額的紡織品領域,中國的貨幣政策已導致產品價格平均下降了53%。不僅對美國
紡織業,對世界紡織業也產生了巨大
影響。在過去兩年半中,中國紡織品在美國
市場的份額從9%增到了72%,並在繼續增長。與此同時,許多
美國紡織廠破產倒閉,孟加拉國和墨西哥的
紡織業也遭受了很大損失。詹森認為,這是不公平
市場競爭的結果。
美國必須採取相應
措施,保護就業。
條款目的
“301條款”是
美國政府針對損害美國
貿易利益和
商業利益的外國政府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報復和
制裁的手段,其本質是美國強權政治和單邊主義做法在外貿領域的體現,利用貿易政策推行其價值觀念的一種手段,即通過強化美國對外貿易協定的實施,擴大美國海外
市場,迫使其他國家接受美國的
國際貿易準則,以維護美國的利益。
制裁措施
法律授權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以採取的
制裁措施包括:(1)中止
貿易協定項下的減讓,(2)採取
關稅或其他
進口限制;(3)對服務徵收費用或採取限制;(4)與被調查國達成
協定,以消除其違反行為或向美國提供補償;(5)限制服務領域的授權。
措施期限一般為4年。
作用
“301
條款”的作用:一是作為一種
監督、威脅和干預工具,每年通過擬定“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等各種名單,發布《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等
措施,對其貿易夥伴施加壓力,干預
影響其國內政策乃至國內政治;二是作為進入世界貿易組織
爭端解決機制的前置磋商程式,經磋商後決定是否提交世貿組織;三是為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和業界提供了溝通和磋商的橋樑,使業界的訴求能夠迅速地傳遞給美國政府並得到後者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