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藏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

《2023年西藏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是2023年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區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2023年西藏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農業農村局,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獸醫生物藥品製造廠:
為切實做好我區2023年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的通知》(農牧發〔2022〕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我廳組織制定了《2023年西藏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3年1月4日

方案全文

2023年西藏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興暢循環的工作定位,立足維護養殖業發展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堅持“穩糧、興牧、強特色”,堅持防疫優先,紮實開展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切實築牢動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人病獸防、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應免盡免,落實完善免疫效果評價制度,強化疫苗質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蹤監測,保證“真苗、真打、真實效”。
(三)目標要求。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群體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應免畜禽免疫密度應達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種和範圍
2023年我區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羊痘、豬瘟進行強制免疫。部分區域對布魯氏菌病、包蟲病、牛結節性皮膚病進行強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對全區所有雞、鴨、鵝等人工飼養的禽類,進行3次(2月份集中免疫1次、5月春防1次、10月秋防1次)H5亞型和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對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家禽、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逐級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批准後,可不實施免疫。
口蹄疫:對全區所有豬進行2次(春秋防各1次)O型口蹄疫免疫;對全區所有牛、羊、鹿進行2次(春秋防各1次)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豬、牛、羊,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口蹄疫免疫的出口家畜,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逐級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批准後,可不實施免疫。
小反芻獸疫:對全區所有羊進行1次小反芻獸疫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羊,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小反芻免疫的出口羊,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逐級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批准後,可不實施免疫。
羊痘:對全區所有羊進行1次羊痘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羊,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羊痘免疫的出口羊,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逐級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批准後,可不實施免疫。
豬瘟:對全區所有豬進行1次豬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豬,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豬瘟免疫的出口家畜,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逐級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批准後,可不實施免疫。
包蟲病:對重點區域新生羔羊進行兩次包蟲病免疫。有條件的地市、縣(區)可自行採購疫苗對其他羊只進行1次追加免疫。有條件的地市、縣(區)可自行採購疫苗、使用5倍劑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亞單位疫苗開展氂牛免疫,並將免疫情況報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
布魯氏菌病:種畜禁止免疫。根據2022年11月份安排的集中採樣監測情況,對免疫奶牛場採用布魯氏菌病活疫苗(A19-VirB12株)對奶牛進行2次注射免疫(間隔5個月),對免疫縣未免疫犢牛採用布魯氏菌病活疫苗(A19株)對6月齡以上犢牛進行1次注射免疫,採用布魯氏菌病活疫苗(S2株)對羊進行1次注射免疫。以縣(區)或養殖場(戶)為單位,牛羊不進行免疫的,採取監測淨化為主的措施,發現陽性個體,及時撲殺。
牛結節性皮膚病:對邊境鄉鎮,與雲南省、四川省、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接壤縣存欄牛進行1次免疫。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各地根據國家防治指導意見的要求和轄區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免疫。
三、疫苗種類
經國家批准使用的H5+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價滅活疫苗)、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羊痘、豬瘟、包蟲病、布魯氏菌病疫苗,強制免疫疫苗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統一採購配送至各地市。疫苗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信息,請查詢“國家獸藥基礎資料庫”(www.ivdc.gov.cn)。
四、免疫主體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強制免疫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承擔強制免疫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強制免疫義務,自主實施免疫接種,做好免疫記錄,建立免疫檔案,並接受監督檢查。
五、職責分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強制免疫計畫。
各地市農業農村局具體組織實施強制免疫計畫,負責組織強制免疫疫苗的調撥、保存和使用監管。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獸醫生物藥品製造廠,各地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開展養殖環節強制免疫效果評價。各級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監督檢查養殖場(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情況。
各地市農業農村局要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確保強制免疫補助經費(包括疫苗採購地市、縣(區)承擔費用及器械耗材、勞務、人員防護、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免疫副反應處置等經費)落實到位。加強經費使用監管,確保經費專款專用,規範合理使用。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配合做好強制免疫計畫實施工作。
六、組織實施
(一)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市應按照本計畫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地市強制免疫計畫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規模養殖場應主動實施程式化免疫;對散養動物,採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與定期補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實施程式化免疫。
(二)規範疫苗採購和使用管理。疫苗採購要嚴格執行現有政府採購制度,完善內部管控體系,嚴格規範疫苗採購活動。疫苗採購應以質量、免疫效果、售後服務和價格等綜合指標為評判標準,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禁止疫苗企業惡意競標、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參與競標、超出使用範圍宣傳等行為,一經發現,將相關違規企業列入黑名單。應建立健全疫苗計畫、供應、監督管理制度,實行專人專戶專賬管理。進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賬制度,建立健全疫苗報廢和無害化處理制度,規範疫苗使用管理。
(三)推進“先打後補”。2023年我區將全面推進規模養殖場(戶)“先打後補”工作。各地市要結合工作實際,引導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先打後補”,並及時將養殖場(戶)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西藏牧運通”系統,同時將擬實行“先打後補”的規模養殖場(戶)相關信息於3月3日前報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採購、財政直補;並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強制免疫工作。2023年3月,我廳將結合各地市信息報送情況和全區規模養殖場(戶)名錄,印發《2023年西藏自治區“規模養殖場”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實施方案》。
(四)組織技術培訓。各地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工作開展前組織好鄉鎮及村級動物防疫員免疫技術培訓。疫苗及診斷試劑供應企業要做好培訓、技術服務等工作。
(五)規範免疫操作。免疫時要做好各項消毒工作和個人防護。同時,各地要及時制定實施疫苗配送計畫,按照說明書要求加強疫苗的運輸和儲存,實行全程冷鏈運輸,確保免疫時疫苗質量。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將定期不定期組織對疫苗運輸、保存管理的調研和監督檢查,一經發現各地不按要求進行運輸和儲存導致疫苗報廢或失效,將建議屬地政府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追責。
(六)做好免疫記錄。鄉鎮農牧綜合服務中心、村級動物防疫員和養殖場(戶)要在“西藏牧運通系統”上做好免疫記錄,確保免疫記錄與畜禽標識相符。養殖場戶要詳細記錄畜禽存欄、出欄、免疫等情況,特別是疫苗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信息。
(七)落實報告制度。各級畜牧獸醫機構疫苗採購和免疫情況按月報告,在3-5月、9-11月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周報告制度。出現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收集、統計免疫信息,按時報送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隨時報告。
(八)評估免疫效果。2023年強制免疫抗體效價監測及重要動物疫病監測排查經費已撥付各地市各單位,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獸醫生物藥品製造廠和各地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加強免疫效果監測與評價工作,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和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送強制免疫效價監測情況,並實行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相結合,對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及時組織開展補免;對開展強制免疫“先打後補”的養殖場戶,要及時組織開展免疫效果抽查,確保免疫效果;對轄區內的動物疫病免疫副反應發生情況、免疫抗體水平不達標情況和免疫失敗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區農業農村廳將組織1-2次定期檢查調研,視情況組織隨機抽檢,並通報抽檢結果。
七、監督管理
對拒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養殖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區農業農村廳獸醫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全面實施獸藥“二維碼”管理制度,加強疫苗質量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疫苗行為。
八、經費支持
按照《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農牧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農牧業病蟲草鼠害防控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財農字〔2017〕148號),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補助經費由中央、自治區、地市、縣(區)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為80%、10%、5%、5%。各地市財政部門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標價格和需求數量,結合中央、自治區財政安排的疫苗補助資金,據實安排地市財政補助資金。
按照《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要求,切塊下達的中央財政強制免疫補助用於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淨化、人員防護,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畫、購買防疫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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