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

《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提出,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群體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應免畜禽免疫密度應達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免疫抗體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各省份可採用養殖場(戶)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務主體免疫、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全面推進“先打後補”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實現規模養殖場(戶)全覆蓋,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標採購強制免疫疫苗。

2022年1月7日,《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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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興暢循環的工作定位,立足維護養殖業發展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堅持防疫優先,紮實開展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切實築牢動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人病獸防、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應免盡免,落實完善免疫效果評價制度,強化疫苗質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蹤監測,保證“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標要求。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群體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應免畜禽免疫密度應達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免疫抗體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種和範圍
高致病性禽流感:對全國所有雞、鴨、鵝、鵪鶉等人工飼養的禽類,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疫苗,進行H5亞型和(或)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對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家禽、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逐級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意後,可不實施免疫。
口蹄疫:對全國有關畜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疫苗,進行O型和(或)A型口蹄疫免疫:對全國所有牛、羊、駱駝、鹿進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對全國所有豬進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對豬實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芻獸疫:對全國所有羊進行小反芻獸疫免疫。開展非免疫無疫區建設的區域,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意後,可不實施免疫。
布魯氏菌病:對種畜以外的牛羊進行布魯氏菌病免疫,種畜禁止免疫。各省份根據評估情況,原則上以縣為單位確定本省份的免疫區和非免疫區。免疫區內不實施免疫的、非免疫區實施免疫的,養殖場(戶)應逐級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意後實施。各省份根據評估結果,自行確定是否對奶畜免疫;確需免疫的,養殖場(戶)應逐級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意後實施。免疫區域劃分和奶畜免疫等標準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包蟲病:內蒙古、四川、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重點疫區對羊進行免疫;四川、西藏、青海等省份可使用5倍劑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亞單位疫苗開展氂牛免疫,免疫範圍由各省份自行確定。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轄區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對豬瘟、新城疫、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牛結節性皮膚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三、主要任務
(一)制定免疫計畫。各省份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防控實際(含計畫單列市工作需求),制定本轄區的強制免疫計畫,報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備案,抄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入口網站公開。對散養動物,採取春秋兩季集中免疫與定期補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規模養殖場(戶)及有條件的地方實施程式化免疫。
(二)實行“先打後補”。各省份可採用養殖場(戶)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務主體免疫、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全面推進“先打後補”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實現規模養殖場(戶)全覆蓋,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標採購強制免疫疫苗。
(三)加強技術指導。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技術指南,組織開展省級免疫技術師資培訓。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專業實驗室、區域實驗室和各省份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持續跟蹤病原變化和流行趨勢,為各地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選擇和更新提供技術支撐。各省份要組織做好鄉鎮動物防疫機構、村級防疫員及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免疫技術培訓。疫苗及診斷試劑供應企業要做好培訓、技術服務等工作。
(四)做好免疫記錄。養殖場(戶)要詳細記錄畜禽存欄、出欄、免疫等情況,特別是疫苗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信息。鄉鎮動物防疫機構、村級防疫員要做好免疫記錄、按時報告,確保免疫記錄與畜禽標識相符。
(五)落實報告制度。各省份按月報告疫苗採購及免疫情況。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周報告制度。各省份要明確專人負責匯總、統計免疫信息,按時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六)評估免疫效果。各省份要加強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堅持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相結合,對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及時組織開展補免。對開展強制免疫“先打後補”的養殖場(戶),要組織開展抽查,確保免疫效果。農業農村部將組織開展定期檢查,視情況隨機暗訪和抽檢,通報檢查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強制免疫工作任務。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強制免疫,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養殖環節強制免疫效果評價,各級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負責監督檢查養殖場(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情況。
(二)落實主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免疫主體,承擔免疫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自行開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務主體購買免疫服務,對飼養動物實施免疫接種,並按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
(三)做好經費支持。按照《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要求,對國家確定的強制免疫病種,中央財政切塊下達補助資金,統籌支持各省份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淨化、人員防護,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畫、購買防疫服務等。
(四)開展宣傳培訓。各省份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政策的宣傳力度,提升養殖者自主免疫意識,提高科學養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動物免疫病種的免疫培訓方案,定期開展技術培訓,指導相關人員科學開展免疫,加強個人防護。
(五)強化監督檢查。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要加強疫苗質量監管工作,開展監督抽檢,對生產企業實行督導檢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強制免疫疫苗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嚴格執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全面實施獸藥“二維碼”管理制度,加強疫苗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疫苗行為。對拒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並追究責任。
各地要密切關注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進展,及時報告新問題、新變化。農業農村部將根據防控工作需要,結合各地實際,適時調整最佳化強制免疫有關要求並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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