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動物強制免疫,亦即政府購買防疫制度,指的是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對動物的免疫防治採取政府出錢,強制動物進行免疫防治的政策規定。這是我國在新形勢下推出促進養殖業計畫的一部分。強制免疫政策是我國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購買動物強制免疫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時間:2011年
- 範圍:全國
法律依據,總體要求,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疫苗監管,經費支持,監督檢查,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為全面落實強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每年根據去年動物防治免疫情況,制定計畫執行。
總體要求
對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等4種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總體要求是,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對小反芻獸疫免疫的總體要求是,在西藏、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受威脅地區對所有羊強制免疫,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
職責分工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保證免疫密度。
各級獸醫部門具體實施免疫計畫,負責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疫苗的採購、保存、使用監管,制定並執行強制免疫計畫實施方案。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評價、免疫副反應處置等經費,負責疫苗等相關經費的監管。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配合做好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的實施工作。
各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和相關動物疫病專業實驗室負責疫病的科學研究,追蹤病毒變異情況,按規定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評價免疫效果,保證診斷試劑供應。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定點疫苗生產企業負責保證疫苗質量,承擔疫苗質量責任,做好售後服務。
組織實施
(一)及時制定實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強制免疫計畫實施方案。
(二)加強免疫技術培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工作開展前組織免疫技術師資培訓,各地要組織好鄉鎮及村級防疫員免疫技術培訓。免疫時要規範操作,按要求更換注射針頭,做好各項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為傳播疫病。同時,要加強疫苗的運輸和保存管理,保證疫苗質量。
(三)加強免疫檔案建立。對養殖戶畜禽存欄、出欄及免疫等情況要有詳細記錄。特別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記錄。做到鄉鎮畜牧獸醫站、基層防疫員、養殖場(戶)有免疫記錄,免疫家畜有二維碼標識,做到記錄與標識相符。
(四)加強免疫信息報告。對疫苗採購和免疫情況實行月報制度,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周報告制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免疫信息收集統計工作,及時報告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要及時反饋免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疫苗監管
農業部根據疫苗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抽檢,對不合格疫苗產品信息進行通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具體實施疫苗質量監管工作,對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對生產企業實行飛行檢查,必要時實行駐廠監督。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疫苗生產企業監督管理,對投標企業誠信記錄進行審核,對疫苗的保存、運輸、使用等環節冷鏈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疫苗招標採購應以疫苗質量、售後服務和價格等綜合指標為評判標準,不得單純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各定點疫苗生產企業不得採取惡意方式競標,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參與競標。各疫苗生產企業不得超出使用範圍宣傳,干擾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買倒賣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
經費支持
(一)疫苗經費分攤方式。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按比例分擔,分攤比例按原辦法執行。因採購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負擔。
(二)疫苗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疫苗經費按照疫苗實際使用量進行計算,實行年度清算制,結轉資金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補助標準另行通知。
(三)各級財政部門保障動物疫病防控各項經費落實到位。
(四)各級動物疫病防控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的,要嚴肅處理。
監督檢查
(一)切實落實免疫責任制。針對免疫工作,逐個環節研究細化責任,層層落實到人。對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履行強制免疫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疫苗經費監管,主動了解疫苗招標採購和使用情況。
(三)各級獸醫部門要加強免疫效果監測,要定期組織免疫效果監測與評價工作,對被抽檢的場(廠)、鄉(鎮)或村存欄家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儘快進行加強免疫。農業部將根據不同時期的免疫情況組織隨機抽檢,並通報抽檢結果。
(四)加強對調運動物免疫監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時,應嚴格核查調運畜禽的免疫情況,對調出縣境的種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調運前2周進行一次強化免疫,對調運的種蛋和未達首免日齡的仔畜、雛禽,應標明其供體的免疫情況,未強化免疫或免疫情況不明的禁止調運。
(五)加大督促檢查力度。農業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定點聯繫工作組要及時掌握所聯繫區域的免疫工作進展,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免疫工作落實到位。
(六)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動物疫病免疫失敗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其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農業部備案,其增加的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
各地在做好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的同時,要統籌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豬流行性乙型腦炎等其他動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有關病種的免疫方案按照農業部《關於做好2009年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09〕1號)規定執行。布魯氏菌病和包蟲病的免疫工作,另行安排。
農業部將根據動物疫病發生與發展狀況,會同財政部調整每年年度計畫。
附屬檔案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計畫
附屬檔案2:口蹄疫免疫計畫
附屬檔案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計畫
附屬檔案4:豬瘟免疫計畫
附屬檔案5:小反芻獸疫免疫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