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社會組織:
為加強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示範引領,提升項目管理規範化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138號),我部制定了《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現予印發。
項目通過競爭選擇、優中選優方式,資助全國性社會組織、有較大影響力的地方性社會組織在相關重點地區開展社會服務。項目通過信息系統申報,其中,B類項目由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申報,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31日;A、C、D類項目由地方性社會組織向項目實施地的省級民政部門申報,經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接收申報材料並組織評審後上報,上報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10日。
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對照項目實施方案,認真組織相應項目申報。要嚴格把關項目內容,做到業務領域精準、資金使用精準、配套保障精準。要嚴格組織項目評審,履行“三重一大”程式,加強過程指導管理,確保項目質量效益。
符合申報條件的社會組織結合組織章程與自身優勢,積極參與項目申報。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對照項目實施方案,認真謀劃,科學設計,確保項目可行性。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要嚴字當頭、乾字托底,規範、高效、透明執行項目,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積極貢獻。
附屬檔案:1.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2.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申報辦法
3.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執行辦法
4.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人員培訓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民政部辦公廳
2021年7月12日
內容全文
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對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規範實施,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138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資金性質
項目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於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二、資助類型
(一)發展示範項目(A類)。用於資助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定點幫扶和對口支援地區等地區困難社會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必要的服務設備購置和服務設施完善。項目總數24個左右,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5萬元。
(二)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用於資助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在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定點幫扶和對口支援地區等地區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等社會服務。項目總數10個左右,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80萬元;每個項目應在兩個及以上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社會服務。
(三)社會工作服務示範項目(C類)。用於資助地方性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項目。項目總數57個左右,原則上每個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畫單列市)1-2個,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40萬元。
(四)人員培訓示範項目(D類)。主要面向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骨幹人才開展培訓。項目主要對培訓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師資等予以補助;除師資費外,平均每人每天費用不超過550元。項目總數37個左右,原則上每個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畫單列市)1個,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30萬元。
三、資助範圍
項目資助的未成年人保護,主要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家庭監護支持、家庭監護監督、監護能力評估、親職教育指導,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具體服務。
項目資助的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主要面向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及其家庭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監護能力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家庭關係調適和調查評估、監護干預等個性化服務,以及針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中的殘疾兒童和家庭困難的殘疾兒童開展的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具體服務。
項目資助的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主要面向農村留守婦女提供就業創業指導、文化體育活動、精神慰藉、權益維護、親職教育指導等具體服務。
項目不資助向受益對象發放救助款、獎學金和補貼、研究、宣傳圖書贈送、投資、戶外活動、考察旅遊、軟體系統開發、種殖養殖、基建、購置設備和服務設施(A類項目除外)、培訓(D類項目除外)等活動。
四、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建立黨組織,並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入社會組織章程;
(二)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19年度檢查合格;
(三)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六)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七)有開展社會服務的能力和條件,且已具備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和良好信譽,鼓勵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視情申報;
(八)申報B類項目的應為全國性社會組織。
五、項目申報
各申報單位應當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久其軟體官方網站服務支持下載專區(www.jiuqi.com.cn)下載並安裝項目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填報說明填寫並導出電子申報書,並按照相關程式報送民政部。
每個社會組織最多申報1個項目;如不同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報1個項目。
六、項目評審和立項
(一)評審。民政部、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相應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包括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預算的編列、社會和地方財政資金的配套等情況。項目評審中,優先考慮項目的示範作用發揮及實際可操作性。
(二)立項。民政部根據評審專家評審結論,審核立項建議名單後予以立項,確定項目執行單位。
(三)預算編制審核。民政部對立項項目預算進行審核,予以認可或者提出調整意見。
七、項目材料報送
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於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式向民政部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直接列印的紙質申報書,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立項資金與申報資金有變化的,無需改動);
(二)蓋有年檢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檔案、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複印件;
(三)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
(四)預算經初審後有調整的,應當同時報送單位蓋章的《初審調整預算審批表》和《初審調整預算情況表》。
未按期報送或紙質申報書、電子申報書內容不符的,取消立項。批准立項資金金額少於申報金額的,立項單位可以同比縮減項目執行規模和配套資金金額。
八、項目管理
(一)嚴格資金管理。
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公告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民政部按程式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後,撥付剩餘30%的資金。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於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加強前期調研準備工作,根據本單位實際和服務對象情況,全面、科學、準確、合理編制預算,嚴格按照申報用途、規定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資金,不得無票據報銷費用,不得使用大額現金支付,不得用於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二)嚴格進度管理。
項目執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按程式報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於2021年內完成。其中,2021年10月31日前,應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的50%,並於1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報送中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部門。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於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行,並於2022年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報送末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部門,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於2022年1月15日前向民政部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三)嚴格審計評估。
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民政部有關要求,加強對項目執行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本地區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要違規問題應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規進行處理,並報民政部。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審計、評估和績效評價,確保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執行情況、經驗和問題進行總結並報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
民政部將不定期對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評估,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審計、評估等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相銜接。項目審計、評估結果較差且存在違規行為,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收回項目資金並取消項目執行單位後續申報資格,並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當年年檢不合格結論。
(四)嚴格社會監督。
各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發放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註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範項目(2021)”標識,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活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部、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導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強化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台”的“全國社會組織投訴舉報系統”提供涉嫌違規立項、執行等線索,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項目經得起各方檢驗,發揮應有的標桿示範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