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建省高招平行志願投檔與錄取實施辦法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是教育招生系統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願填報風險,進一步提高考生志願滿足率和滿意度的有效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09年福建省高招平行志願投檔與錄取實施辦法
  • 目的: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
  • 原則:落實公平、公正,
  • 範圍:為文史類、理工類的本科一批
介紹,試點範圍,志願設定和志願填報,投檔原則,投檔程式及辦法,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其他事項,

介紹

所謂“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是相對於原有的“梯度志願”投檔錄取而言的,特指在某個規定錄取批次中,允許考生填報若干個平行但有順序排列的學校志願(均為第一志願),錄取過程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進行投檔和檢錄。按照教育部部署,經省招委會研究決定,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進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試點。為確保改革試點成功,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9]2號)和《關於做好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09]7號)精神,在借鑑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試點範圍

實行“平行志願”的批次範圍為文史類、理工類的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的常規志願(即“第一志願”)及這三個批次的徵求志願,高職高專批常規志願和高職高專的補充錄取志願。本、專科提前批及體育、音樂、美術類的各批次由於面試成績不通用以及各院校錄取標準不一致等原因暫不實行“平行志願”。

志願設定和志願填報

1、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設有常規志願和徵求志願,不再設“參考志願”。常規志願設4個(A、B、C、D)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是否願意校內專業調劑欄目;徵求志願設4個(A、B、C、D)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和是否願意院校間調劑欄目,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是否願意校內專業調劑欄目。
高職高專批的常規志願設6個(A、B、C、D、E、F)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是否願意校內專業調劑欄目。高職高專批不設徵求志願,而在高校開學新生報到後根據院校招生計畫完成情況組織補充錄取。補充錄取設6個(A、B、C、D、E、F)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是否願意校內專業調劑欄目。
2、常規志願、徵求志願和高職高專批的補充錄取志願都實行網上填報。具體填報時間見附屬檔案;具體填報辦法由省高招辦另文公布。

投檔原則

1、考生排序原則:分文史類、理工類將考生群體按投檔分(總分加固定照顧項目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投檔分相同時則按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確定出每一個考生在其群體中的位次。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為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綜、語文、外語。
2、考生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即按考生的成績位次從高到低順序,依次檢索每一個考生填報的A、B、C、D等若干個“平行志願”以確定是否出檔。如果考生符合A欄志願院校的投檔條件,則會投檔到A欄志願學校;如果不符合A欄志願院校的投檔條件,則隨即檢索其B欄志願……,依次類推,直到該考生被投檔或確認因志願填報不當等原因不能被投檔。
如填報同一所院校的若干個考生投檔分和單科分數均相同,則不占院校調檔比例同時出檔,由院校檢錄。
3、凡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享受的照顧加分,在考生分數排序時不作為固定加分計入投檔分(即考生仍按總分排序),只是在檢索到該考生的平行志願時,才作為相關志願欄目的加分處理。

投檔程式及辦法

1、提供生源分布統計(模擬投檔)
由於院校的投檔比例變化將引起院校生源分布統計的變化,而院校的生源分布統計須通過模擬投檔進行,因此,每批次正式投檔前2天,省高招辦要與相關高校進行內部的溝通協調(即模擬投檔)。第一次,根據高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模擬投檔比例),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等學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畫微調方案和提出正式調檔比例。省高招辦根據院校意見調整招生計畫和投檔比例後,再進行第二次溝通協調,以形成招生院校的正式投檔分數線。
2、提供生源分布(模擬投檔)的比例和正式投檔比例
在閩高校的模擬投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1.05;省外高校一般不超過1:1.1。
原則上,省屬高校的正式投檔比例為1:1;部屬及省外高校的正式投檔比例不超過1:1.05。正式投檔比例按照執行計畫(即調整後的招生計畫)測算。
3、常規志願投檔與錄取
相應批次所有高等學校在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畫數和調檔比例後,省高招辦開始進行正式投檔,按“高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由高校審錄。錄取結束後,省高招辦及時向社會公布各高等學校實際招生計畫數和最低錄取分數。
4、徵求志願投檔與錄取
常規志願錄取結束後,省高招辦及時將未完成的招生計畫或者完成原執行計畫後又追加計畫的院校(包括最低錄取分數線和特殊錄取條件等)以及預科班招生計畫向社會公布,面向未被錄取的考生徵求志願。徵求志願時,考生均可填報(含政策性降分);但投檔時考生成績必須高於相關高校常規錄取時的最低錄取分數方可投檔。
徵求志願不再進行模擬投檔,直接進行正式投檔,投檔比例統一為1:1,投檔後由高校審錄。
徵求志願錄取結束後,如個別院校仍未完成計畫,則進行院校間調劑志願的投檔錄取,投檔比例為1:1。
5、降分錄取
調劑志願錄取結束後,如仍有高校未完成招生計畫,則由有關高校提出申請,經省招委會批准後可在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民辦高職高專院校可在50分)以內降分錄取徵求志願填報該高校的考生。降分錄取時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降分,投檔比例為1:1。

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

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校自主招生等特殊類的招生,由已確認符合條件的考生自行上網填報。省高招辦根據考生志願在相應批次正式投檔前一天單獨將這類考生電子檔案投給相關高校。高校應在當天使用單列招生計畫錄取完畢,並及時將未錄取考生電子檔案退回省高招辦,以便進入該批次的“平行志願”投檔。

其他事項

1、加強考生志願信息的管理,繼續嚴格實行考生志願填報後不得更改的規定,即: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更改考生填報的志願信息;不允許已被錄取的考生電子檔案退回再改投其他學校。
2、加大力度,做好宣傳工作。各級高招辦應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廣泛開展“平行志願”主要特點、實施辦法、相關政策規定等的宣傳、解釋,以及考生填報志願的諮詢指導工作,為試點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3、錄取進程如出現特殊未作規定的事項,由省招委會組建的錄取現場領導組集體研究處理。
4、本實施辦法由省高招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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