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以上職稱,累計在鄉(鎮)以下衛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衛技人員子女中,第一志願報考我省省屬醫學院校的考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關於2010年高招照顧政策調整的建議意見
- 時間:2010年
- 地點:福建省
- 屬性:管理條例
所屬地域,意見內容,
所屬地域
福建省
意見內容
一、擬取消的“非固定照顧”項目(2項)
項 目 | 教育部規定 | 2009年我省執行情況 | 享受人數 | 2010年建議方案 |
未規定 |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限在閩高校) | 131 | 取消 | |
2、本科提前批或專科提前批錄取,第一輪投檔時,第一志願報考師範類專業(含體育、音樂、美術類教育專業)的各類國民教育系列(不含黨校、軍隊院校)的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行學歷教育的學校(含學前教育)的教師(含學校在冊在編的管理幹部)子女和省優秀教育世家的教師子女及在縣以下(不含城關)中學、國小、中職學校、幼稚園、鄉鎮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現仍在農村的專職教職員工(含在農村離退休的公辦教職員工和民辦教師)的子女 | 未規定 | 同等優先(限在閩高校) | 4024 | 取消 |
二、全國通用的,擬維持2009年規定不作調整的(6項)?
項 目 | 教育部規定 | 2009年執行情況 | 享受人數 | 2010年建議方案 |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 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10 | 維持不變 |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和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29 | 維持不變 |
3、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 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2163 | 維持不變 |
4、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中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範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 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164 | 維持不變 |
5、高等學校舉辦的民族班 | 民族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本、專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 按部規定執行 | 維持不變 | |
6、高等學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 | 教育部教民〔2005〕7號檔案規定,本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專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 | 按部規定執行 | 維持不變 |
三、全國通用的,擬作調整的(11項)
項 目 | 教育部規定 | 2009年執行情況 | 享受人數 | 2010年建議方案 |
1、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48 | 享受加10分照顧 |
2、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6 | 享受加10分照顧 |
3、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143 | 享受加10分照顧 |
4、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享受加10分照顧 | |
5、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福州市晉安區的北峰山區(日溪鄉、宦溪鎮),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隆教鄉、永安市清水鄉、上杭縣官莊鄉、廬豐鄉,寧化縣治平鄉的畲族考生;晉江市陳埭鎮、惠安縣百崎鄉的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點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海島(無橋樑、海堤與大陸相連)的少數民族考生 |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享受加20分以內照顧。(對生活在高山、海島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照顧未作規定) | 享受加20分照顧 | 2365 | 享受加10分照顧 |
6、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988 | 享受加10分照顧 |
7、烈士子女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3 | 享受加10分照顧 |
8、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8 | 享受加10分照顧 |
9、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實行個案處理,先由設區市招委會審核後,上報省招委會研究確定 | 實行個案處理,先由設區市招委會審核後,上報省招委會究確定後,享受加10分以內的照顧 | |
10、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 可享受加2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20分照顧 | 20 | 享受加5分照顧 |
1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10分以內的照顧 | 享受加10分照顧 | 8 | 享受加5分照顧 |
四、由我省制訂的地方性政策,擬進行適當調整的(9項,須報教育部備案後才能正式公布執行)
項 目 | 教育部規定 | 2009年執行情況 | 享受人數 | 2010年建議方案 |
1、全國和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 | 未規定 | 享受加2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享受加1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
2、獲福建省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 未規定 | 享受加2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17 | 享受加1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3、平行志願填報在閩高校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草業科學、林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蠶學、蜂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村區域發展、森林資源保護與遊憩等本科專業以及園藝、園藝技術、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林業技術、森林資源保護、動物防疫與檢疫、畜牧獸醫、獸醫、經濟動物養殖等專科專業的考生,在該校平行志願投檔錄取(不含徵求志願投檔錄取)時; 本科提前批、專科提前批第一志願第一專業填報在閩高校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草業科學、林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蠶學、蜂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村區域發展、森林資源保護與遊憩等本科專業以及園藝、園藝技術、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林業技術、森林資源保護、動物防疫與檢疫、畜牧獸醫、獸醫、經濟動物養殖等專科專業的考生,在該校錄取第一輪投檔時 | 未規定 | 享受加2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2692 | 享受加1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4、獲設區市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 未規定 | 享受加1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45 | 享受加5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5、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獲得省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省賽區一等獎者 | 未規定 | 享受加10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32 | 享受加5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6、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中階段參加省級(省人民政府、教育廳或教育廳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的)以上舉辦的省運動會、中學生運動會及單項正式競賽獲個人前六名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 未規定 | 享受加5分照顧(限在閩高校,限項目) | 67 | 取消 |
7、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中階段參加教育行政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舉辦的正式文藝比賽(限聲樂、器樂、舞蹈三項),獲省級以上(含省級)個人前三名者(報考音樂類專業的不照顧) | 未規定 | 享受加5分照顧(限在閩高校) | 1 | 取消 |
8、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高中階段受省級以上表彰的優秀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 | 未規定 |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限在閩高校) | 893 | 取消 |
9、對線上生源不足的院校 | 未規定 | (1)可在同批錄取控制線下降20分以內投檔。 (2)民辦專科高校可在高職高專批錄取控制線下50分以內投檔 | 維持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