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1年

歷史紀年

公元1291年,元朝至元二十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91年
  •  歷史文獻:《至元新格》
  • 時間:1291年
  • 時期:元朝時期
通鑑記載,歷史大事,

通鑑記載

世祖聖德神功文武皇帝至元二十八年(辛卯,一二九一年)
春,正月,壬寅,太白、熒惑、鎮星聚於奎。
帝嘗問趙孟頫葉李留夢炎優劣,孟頫對曰:“夢炎,臣之父執,其人厚重,篤於自信,好謀而能斷,有大臣器。葉李所讀之書,臣皆讀之,其所知所能,臣皆知之能之。”帝曰:“汝以夢炎賢於李耶?夢炎在宋為狀元,位至丞相,當賈似道誤國罔上,夢炎依阿取容。李布衣,乃伏闕上書,是賢於夢炎也。汝以夢炎父友,不敢斥言其非,可賊詩譏之。”孟頫所賊,有“往事已非那可說,且將忠直報皇元”之句,帝嘆賞。而夢炎銜之終身。
孟頫退,謂奉御徹爾曰:“上論賈似道誤國,責留夢炎不言。僧格罪甚於似道而我等不言,他日何以辭其責!然我疏遠之臣,言必不聽。侍臣中,讀書知義理,慷慨有大節,又為上所親信,無逾公者。夫捐一旦之命,為萬姓除殘賊,仁者之事也,公必勉之!”公帝畋於柳林,徹爾至帝前,具陳僧格奸貪誤國害民狀,辭語激烈。帝怒,謂其毀詆大臣,命左右批其頰,血涌口鼻,委頓地上。少間,復呼而問之,辨愈力,且曰:“臣與僧格無仇,所以力數其罪而不顧身者,為國家計耳。苟畏聖怒而不復言,則奸臣何由除,民害何由息!且使陛下有拒諫之名,臣竊懼焉。”頁特巴勒及額森特穆爾等,亦劾奏僧格專權黷貨。時博果密出使,三遣人趣召之,至,覲於行殿,帝以問,博果密對曰:“僧格壅蔽聰明,紊亂政事,有言者即誣以它罪而殺之。今百姓失業,盜賊蜂起,召亂在旦夕,非亟誅之,恐為陛下憂。”自是言者益眾,帝始決意誅之。
甲寅,虎入南城,翰林侍講趙與{票灬},疏言權臣專政之咎,退而家居待罪。
辛酉,罷江淮漕運司,並于海船萬戶府,由海道漕運。
免江淮貧民至元十二年至二十五年所逋田租二百九十七萬六千餘石,及二十六年未輸田租十三萬石,鈔千一百五十錠,絲五千四百斤,綿一千四百三十斤。
罷淘金提舉司。
立江東、兩浙都轉運使司。
壬戌,尚書省右丞相僧格等罷。
二月,辛未,尚書省言:“大同仰食於官者七萬人,歲用米八十萬石。遣使覆驗,不當給者萬三千五百人,宜征還官。”從之。
癸酉,以隴西、四川總攝年札克真珠納斯為諸路釋教都總統。
福建行省為宣慰司,隸江西行省
詔:“行御史台勿聽行省節度。”
雲南行省言:“敘州烏蒙水路險惡,舟多破溺。宜自葉稍水站出陸,經中慶,又經鹽井土老、必撒諸蠻,至敘州慶符,可治為驛路,凡立五站。”從之。
丙子,罷征理司,從鄂爾根薩里言也。詔下之日,百姓相慶。
僧格黨與,罷揚州路達嚕噶齊索羅呼斯。
丁丑,以太子右詹事鄂勒哲為尚書右丞相,翰林學士承旨博果密平章政事
帝欲相博果密,謂之曰:“朕過聽僧格,致天下不安,今雖悔之已無及。朕識卿幼時,使從學,正欲備今日之用。”博果密曰:“朝廷勛舊齒爵居臣右者尚多,今不次用臣,無以服眾。”帝曰:“然則孰可?”曰:“太子詹事鄂勒哲可。向者籍阿哈瑪特家,其賂遺近臣,皆有簿籍,唯無鄂勒哲名;又嘗言僧格為相,必敗國事,今果如其言,是以知其可也。”帝以僧格蠹政恐未盡去,召江淮參政燕公楠赴闕。公楠極陳其害,請更張以固國本,帝悅,問孰可以為首相,對曰:“天下人望所屬,莫若安圖。”問其次,曰:“鄂勒哲可。”先是賀勝父仁傑,留守上都,不肯為僧格下,僧格欲陰中之,累數十奏,帝皆不聽。僧格敗,帝問勝:“孰可相者?”對曰:“天下公論皆屬鄂勒哲。”
帝命元教宗師張留孫筮之,得《同人》之《豫》,留孫進曰:“《同人》,柔得位而進乎《乾》,君臣之合也;《豫》,利建侯,命相之事也;何吉如之!願陛下勿疑。”及拜鄂勒哲,天下果以為得賢相。
帝命勝參知政事
壬午,帝諭御史大夫伊囉勒曰:“屢聞僧格沮抑台綱,杜言者之口,又嘗捶撻御史,其所罪者何罪,當與辨之。”僧格等持御史李渠等已刷文卷至,令侍御史杜思敬等勘驗,辨論往複數四,僧格等辭屈。
明日,帝如上都,駐蹕土口,復召御史台暨中書、尚書兩省官辨論。尚書省執卷上言:“前浙西按察使勒濟因監燒鈔,受贓至千錠,嘗檄台征之,二年不報。”思敬曰:“文之次第盡在卷中,令尚書省拆卷持對,其弊可見。及抱卷至,思敬曰:“用?朱印以封紙縫者,防欺弊也。若輩為宰相,乃折卷破印與人辨,是教吏為奸,當治其罪。”帝是之,責御史台曰:“僧格為惡始終四年,其奸贓暴著非一,汝台臣難雲不知;知而不劾,自當何罪?”思敬等對曰:“奪官追俸,惟上所裁。”數日不決,伊囉勒奏台臣久任者當斥罷,新者存之,帝曰:“然。”
癸未,帝如上都。
甲申,命江淮行省鉤考錫布鼎所總詹事院江南錢穀
乙酉,立江淮、湖廣、江西、四川行樞密院;江淮治廣德軍,湖廣治岳州,江西治汀州,四川治嘉定。
丙戌,詔:“改提刑按察司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台遣官考其功效。”
初,何榮祖為參知政事,僧格急於理算錢穀,人受其害,榮祖數請罷之,帝不從,屢懇請不已,乃稍緩之。而畿內民苦尤甚,榮祖每以為言,同僚曰:“上既為免諸路,惟未及京畿,可少止,勿言也。”榮祖執愈堅,至於忤旨不少屈,竟不署其牘。未逾月而害民之弊皆聞,帝乃思榮祖言,召問所宜,榮祖請於歲終立局考校,人以為便,立為常式,詔賜鈔萬一千貫。榮祖條中外百官規程,欲矯時弊,僧格抑不為通。榮祖既與之異議,乃以病告,特授集賢大學士,至是起為右丞。
詔江淮行省遣蒙古軍五百、漢兵千人從皇子鎮南王鎮揚州。
執河間都轉運使張庸,仍遣官鉤考其事。
丁亥,營建宮城南面周廬,以居宿衛之士。
詔逮湖廣省平章約蘇穆爾詣京師。戊子,籍其家貲,金凡四千兩。約蘇穆爾,僧格之妻黨也,鉤考日急,恣為不法。永州判官烏克遜澤嘆曰:“民不堪命矣!”即自上計行省。約蘇穆爾怒曰:“郡國錢糧,無不增羨,永州何獨不然?此直孫府判倚其才辨慢我,亟拘系之!”欲置之死,至是始得釋。
辛卯,封諸王特穆爾布哈為肅遠王。
壬辰,雨壞太廟第一室,奉遷神主別殿。
癸巳,命徹爾率衛士三百人籍僧格家,得珍寶如內藏之半。鄂爾根薩里以連坐,亦籍其貲,帝問之曰:“僧格為政如此,何故無一言?”對曰:“臣未嘗不言,顧言不用耳。”
時尚書省臣多以罪罷,帝欲使趙孟頫與聞中書政事,孟頫固辭。帝令出入宮門無禁,每見,必從容語及治道,多所裨益。孟頫自念久在帝側,必為人所忌,力請補外,出同知濟南路總管府事。
丁酉,詔加岳瀆、四海封號,各遣官致告。
三月,己亥朔,僧格妻弟巴濟扣,為燕南宣慰使,以受賂積贓伏誅。
仆《僧格輔政碑》。
提點太醫院事許扆,與丞相安圖善,國政多所贊益,僧格忌之,數譖於帝,帝不之信。僧格敗,繫於左掖門,帝命扆往唾其面,辭不可。帝稱其仁厚,賜以白玉帶,且諭之曰:“以汝明潔無瑕,有類此玉,故以賜汝。”扆,集賢大學士國楨子也。賜名和爾果斯。
乙卯,納顏所屬伊烏納爾等同女真兵五百人,追殺內附民千餘人,遣塔哈率眾平之。
辛酉,發侍衛兵,營紫檀殿。
壬戌,以甘肅行者右丞崔彧為中書右丞。
杭州、平江等五路飢,發粟賑之;仍弛湖泊捕魚之禁。溧陽、太平、徽州廣德、鎮江五路亦飢,賑之如杭州等路。武平路飢,百姓困於盜賊、軍旅,免其去年田租,凡州、郡田嘗被災者,悉免其租,不被災者免十之五。
江淮豪家多行賂權貴,為府縣卒史,以庇門戶,遇有差賦,惟及貧民,詔江淮行省嚴禁之。
夏,四月,乙未,徙湖廣行樞密院治鄂州。
五月,戊戌,逮嘉木揚喇勒智下獄。
初,嘉木揚喇勒智重賂僧格,發宋陵墓,戕虐人命,私庇平民不輸賦者二萬三千戶,田土稱是,受美女寶物之獻,藏匿未露者尤多。至是坐侵盜官物,治之,籍其妻孥田畝。
徙江淮行省樞密院治建康
甲辰,中書省臣敏珠爾卜丹、崔彧言:“僧格當國四年,中外諸官,鮮有不以賄而得者,其昆弟、故舊、妻族,皆授要官美地,唯以欺蔽九重、朘削百姓為事。宜令兩省嚴加考核,凡入其黨者,汰逐之。基出使之臣及按察司官受賕者,論如律,仍追宣敕,除名為民。”又言:“僧格所設衙門,其閒冗不急之官,徒費祿食,宜令百司集議汰罷。自今調官宜如舊制,避其籍貫,庶不害公。又,大都高貲戶,多為增格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當之,今後徭役宜皆均輸,有敢以賄求人容庇者,罪之。又,軍站諸戶,每歲官吏非名取索,賦稅倍蓰,民多流移,請非奉旨及省部文字,敢私斂民及役軍匠,論如法。又,呼都呼那顏籍戶之後,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為籍已定,請依太宗所行為是。”帝皆從之。
約蘇穆爾在湖廣時,正月朔日,百官會行省,朝服以俟,約蘇穆爾召至其家受賀畢,方詣省望闕賀如常儀。又陰召卜者,有不軌言。及是逮至京師,中書列其罪以聞,凡數十事。帝命械至湖廣戮之。
辛亥,詔以僧格罪惡,下獄按問。
以太原、杭州飢,免今歲田租。
劉因既去,復以集賢學士征,因以疾辭,且上書宰相,乞曲為保全。帝聞之曰:“古有所謂不召之臣,其斯人之徒與!”遂不強致之。
罷江南六提舉司歲輸木綿。
鞏昌舊惟總帥府,僧格特升為宣慰司,以其弟達瑪喇塔斯為使,僧格敗,懼誅,自殺。敕復為總帥府。
減中外冗官三十七員。
宮城中建葡萄酒室及女工室。
癸丑,罷尚書省,右丞相鄂勒哲以下,並改入中書。
增置戶部司計、工部司程,秩正七品。
乙卯,以政事悉委中書,仍布告中外。
丁巳,建白塔二,各高一丈一尺,以居咒師。
元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右丞何榮祖世業吏,而榮祖尤所通習,始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至是奏頒行之。
僧格嘗以劉秉忠無子,收其田土。其妻竇氏,言秉忠嘗鞠從子蘭章為嗣,敕以地百頃還之。
己未,以們達瞻復為御史大夫,行御史台事。
高麗國王王暙,乞以其子謜為世子。詔立謜為高麗王世子,授特進、上柱國,賜銀印。
六月,丁丑朔,禁蒙古人往回回地為商賈者。
乙酉,益江淮行院兵二萬,擊郴州、桂陽、寶慶、武岡四路盜賊。
丙戌,宣諭江淮民,恃嘉木揚喇勒智力不輸租者,依例征輸。
秋,七月,丙申朔,雲南省參政齊喇言:“建都地多產金,可置冶,令旁近民煉之以輸官。”從之。
庚子,徙江西行樞密院治贛州。
葉李與僧格同事,莫能有所匡正,僧格敗,事頗連及同列。久之,李獨以疾得請南還。戊申,揚州路學正李淦上書言:“葉李本一黥徒,受皇帝簡知,千載一遇,而才近天光,即以舉僧格為第一事。禁近侍言事,以非罪殺參政郭佑、楊居寬,迫御史中丞劉宣自裁,錮治書侍御史陳天祥,罷御史大夫們達瞻、侍御史程文海,杖監察御史;變鈔法,拘學糧,征軍官俸,減兵士糧,立行司農司、木綿提舉司,增鹽酒醋稅課,官民皆受其禍。尤可痛者,約蘇穆爾禍湖廣,錫布鼎禍江淮,滅貴里禍福建;又大鉤考錢糧,民怨而盜發,天怒而地震,水災洊至。人皆知僧格用群小之罪,而不知葉李舉僧格之罪,宜斬李以謝天下。”
書聞,帝矍然曰:“葉李廉介剛直,朕所素知,寧有是耶?”有旨,驛召淦詣京師。
中書右丞崔彧遷御史中丞,言:“太醫院使劉岳臣,嘗仕宋,練達政事,請以為翰林學士,俾議朝政。”又言:“行御史台言,建寧路總管馬謀,因捕盜延及平民,搒掠多至死者;又俘取人財,迫通處女,受民財積百五十錠。獄未具,會赦。馬謀以非罪殺人,不在原例,宜令行台詰問定罪。”又言:“昔行台監察御史周祚,劾尚書省官蒙古岱、嘉琿迪、納蘇喇鼎默埒奸贓,納蘇喇鼎默埒反誣祚以罪,遣人告僧格,僧格曖昧以聞,流祚於北地,妻子家財並沒入官。祚至和林,遇亂走還京師,僧格又遣詣雲南理算錢穀以贖其罪。今自雲南回,臣與省臣閱其伏詞,為罪甚微,宜復其妻子。”帝皆從之。
敕:“江南重囚,依舊制奏聞處決。
庚戌,湖廣行省平章政事史格卒。格在湖廣,與約蘇穆爾共事最久。約蘇穆爾恃有奧援,怒詈同列,辨詐鷙刻,勢張甚,以格受帝知,不以言色侵之。格數有匡正,雖不能盡行,然寬免者甚眾。約蘇穆爾敗而格已卒,湖廣人追念之。
丁巳,僧格伏誅。臨刑,吏猶以鄂爾根薩里為問,僧格曰:“我惟不用其言,故致於敗,彼何與焉!”帝益信其無罪,詔還所籍財產,仍遣張九思賜以金帛,辭不受。
初,哈都作亂,其民來歸者七十餘萬,散居雲、朔間,僧格議徙之內地就食。尚書左丞馬紹持不可,僧格怒曰:“馬左丞愛惜漢人,欲令餒死此輩耶?”紹徐曰:“南土地燠,北人居之,慮生疾疫。若恐餒死,曷若計口給羊馬之資,俾還本土,則未歸者孰不欣慕!言有異同,丞相何以怒為!宜取聖裁。”乃如紹言以聞,帝曰:“馬秀才所言是也。”僧格集諸路總管三十人,導之入見,欲以趣辦財賦之多寡為殿最,帝曰:“財賦辦集,非民力困竭必不能。然朕之府庫,豈少此哉!”僧格議增鹽課,紹力爭山東課不可增;又議增賦,紹曰::“苟不節浮費,雖重斂數倍,亦不足也。”事遂寢。
都城種苜蓿地分給居民,權勢因取為己有。以一區授紹,紹獨不取,僧格欲奏請賜紹,紹辭曰:“紹以非才居政府,恆憂不能塞責,詎敢邀非分之福以速罪戾!”僧格敗,跡其所嘗行賂者,索籍閱之,獨無紹名,帝曰:“馬左丞忠潔可尚,其復舊職。”改中書左丞
募民耕江南曠土,戶不過五頃,官授之券,俾為永業,三年征租。
遣翰薩總兵討平江南盜賊。
己未,罷淘金提舉司。江淮人匠提舉司凡五,以其事並隸有司。
雨壞都城,發兵二萬人築之。
八月,乙丑朔,平陽地震,壞民廬舍萬餘。
己巳,置中書省檢校二員,考核戶、工部文案疏緩者。
乙酉,麻蘇呼阿薩爾乘傳詣雲南捕黑虎。
戊子,以婺州水,免田租。
九月,辛丑,命平章政事敏珠爾卜丹商議中書省事,以咱希魯鼎為平章政事。
乙巳,景州河間等縣霖雨害稼,免田租五萬六千餘石。
丙午,立行宣政院,治杭州。
辛亥,安南國王陳日烜,遣使上表貢方物,且謝不朝之罪。
壬子,遣使詔諭璢求。
璢求在閩海之東,地小而險,漢、唐以來不通中國,海船副萬戶楊祥請以兵往伐之。既而閩人吳志斗,自言熟知海道,先招諭之,不從然後用兵未晚;乃以祥充宣撫使,阮鑒兵部員外郎,志斗禮部員外郎,往招諭之。明年,祥等不得達而還,志斗卒於行。初,志斗嘗斥祥誕妄要功,人疑為祥所殺,詔福建行省按問,會赦,不竟其事。
戊午,徙四川行樞密院治成都。
辛酉,免大都今歲田租;保定、河間、平灤三路大水,被災者全免,收成者半之。
尚衣局織無縫衣。
冬,十月,己巳,修太廟在真定傾壞者。
壬申,以前緬中行省平章舒蘇德濟為中書平章政事
癸酉,江淮行省言鹽課不足,由私鬻者多,請付兵五千巡捕,從之。
塔喇海、張呼遜等,並坐理算錢穀受贓,論誅。
癸未,高麗國飢,給米二十萬斛。
罷各處行樞密院事入行省。
行院既置,分兵、民為二,奸人植黨自蔽。湖廣省平章哈喇哈斯入覲,極陳其不便,帝為罷之。因問曰:“風憲之職,人多言其撓吏治,信乎?”對曰:“朝廷設此以糾奸慝,貪吏疾之,妄為謗耳。”帝然其言。
己丑,敕沒入嘉木揚喇勒智、錫布鼎、烏納爾妻,並遣詣京師。
癸巳,以武平路總管張立道禮部尚書,使安南。帝怒安南不已,欲再伐之,適陳日烜死,子日燇襲位,博果密曰:“彼山海小夷,以天威臨之,寧不震懼!獸窮則噬,勢使之然。今若遣使諭之,彼宜無不奉命。”帝從之,以立道嘗使安南有功,復使往,征其王入朝。
免衛輝種仙茅戶徭役。
遼陽行省言,以納顏、哈坦相繼叛,給蒙古人內附者及開元、南京、碩達勒達等三萬人牛畜、田器。
詔嚴益都、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畋獵之禁,犯者沒其家貲之半。
十一月,壬寅,詔:“回回以答納珠充獻及求售者,還之,留其值以濟貧者。”
朱清、張?宣請並四府為都漕運萬戶府二,詔即以清、?宣二人掌其事;其屬有千戶、百戶等官,分為各翼,以督歲運。罷海道運糧鎮撫司
乙卯,監察御史言:“錫布鼎、納蘇喇鼎默埒、烏納爾、王巨濟、嘉木揚喇勒智、錫迪嘉琿迪,皆僧格黨與,受贓肆虐,使江淮之民愁怨載路,今或系獄,或釋之,臣下所未能喻。”帝曰:“僧格已誅,納蘇喇鼎默埒在獄,唯錫布鼎朕姑釋之耳。
中書議增中外官吏俸。
十二月,乙丑,復都水監。
時有言灤河自永平挽舟,逾山而上可至開平,有言盧溝自麻峪可至尋麻林,朝廷遣河渠司副使郭守敬相視,灤河既不可行,盧溝舟亦不通。守敬因陳水利十有一事:其一,“大都運糧河,不用一畝泉舊源,別引北山白浮泉。水自昌平西折而南,經瓮山泊,自西水門入城,環匯於積水潭,復東折而南,出南水門,合入舊運糧河;每十里置一閘,比至通州,凡為閘七。距閘里許,上重置斗門,互為提閼,以過舟止水。”帝覽奏喜曰:“當速行之。”於是復置都水監,俾守敬領之,以來春興役。帝命丞相以下皆親備鍤倡工,待守敬指授而後行事。
丁卯,以大都飢,下其價糶米賑之。
己巳,宣政院言:“宋全太后、瀛國公母子已為僧、尼,有地三百六十頃,乞如例免徵其租。”從之。
辛未,御史台言:“鉤考錢穀,自中統初至今,逾三十年,更阿哈瑪特、僧格當國,設法已極,而其餘黨公取賄賂,民不堪命,不如罷之。”詔擬議以聞。
壬申,立河南江北行中書省,治汴梁。
中書省言:“江南在宋時,其徭役之名七十有餘,歸附後一切未征。今諸王歲賜、官吏俸祿多不給,宜令江南依宋時諸名征賦盡輸之。”何榮祖言:“宜召各省官任錢穀者詣京師,集議科取之法以聞。”從之。
甲戌,罷鉤考錢穀。敕:“應昔年逋欠錢穀文卷,聚置一室,非朕命而視之者有罪。仍布告中外。”
庚辰,江北州郡割隸河南江北行中書省,改江淮行省為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治杭州。
丙戌,八番洞官吳金叔等以所部二百五十寨內附,詣闕貢方物。
戊子,詔釋天下囚非殺人抵罪者。
辛卯,浚運糧河,築堤防。
是歲,宣政院上天下寺宇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區,僧尼二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遼陽飢,翰林學士承旨唐仁祖,奉詔偕近侍蘇格、左丞實都往賑。實都欲如戶籍口數大小給之,仁祖曰:“不可,昔籍之小口,今已大矣,可均以大口給之。”實都曰:’若要善名而陷我於惡耶?”仁祖笑曰:“吾二人善惡,眾已的知,豈至是而始要名哉!我知為國恤民而已。”卒以大口給之。

歷史大事

確定行省制
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忽必烈下令罷尚書省,右丞相以下皆改入中書省,其行尚書省改為行中書省,簡稱行省。行省制,即在中央設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御史台負責監察;在地方上設行中書省(即行省)。行省設丞相一人,掌管全省軍政大事。行省下設路、府、州、縣。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至於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里",作為中央特區,由中書省直轄。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上得到保證。這是中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後世有巨大的影響。
楊璉真加掘宋陵寢
楊璉真加,唐兀氏,“西僧”。至元十四年(1277),出任江南釋教都總統,後改江淮釋教都總統,掌江南佛教。在任凡十四年,依仗忽必烈的寵信,聯絡權臣桑哥,“怙勢恣睢,日新月盛,氣焰熏灼,延於四方,為害不可勝言”。先後發掘南宋諸帝在錢塘、紹興的陵寢及宋大臣墓,獲取金銀寶器,毀宋宮室,戕殺平民;受人獻美女寶物無算。所攘奪財物總計金一千七百兩、銀六千八百兩、玉帶九、玉器一百一十一、雜寶貝一百五十二、大珠五十兩、鈔十一萬六千二百錠、田二各三百畝。至元二十八年(1291),桑哥伏誅,楊璉真加亦被削職問罪,廷臣乞處以死刑,世祖不允。次年三月,忽必烈下詔發還楊璉真加被沒收的土田、人口。
何榮祖編《至元新格》奏準頒行
至元八年 (1271)十一月,世祖下令禁行金“泰和律”,並著手草擬新的律令。十二月,監察御史魏初上奏,請將史天澤姚樞等人修成的《大元新律》經過增刪後,頒行天下,未果。在以後的整個世祖一朝,修訂律令的工作一直都在進行,忽必烈曾多次“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製”,但都沒有成功,只有在何榮祖奉命編纂《至元新格》於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奏準頒行後,元朝才有了自己的第一部法典。《至元新格》以世祖朝所頒行的各種法規為依據,將它們按一般法典所通行的格式、體裁重新撰寫,並加以系統分類,編次成書。全書共分為公規、選格、治民、理財、賦役、課程、倉庫、造作、御盜、察獄十目;每目之下又分列十數條款。全書文字總共才數千言,內容涉及行政、民法、財政等方面,幾乎沒有涉及刑法,顯得比較單薄,不全面,故仍未從根才上解決元代“法無定製”的問題。五月,世祖準其奏,下令頒行全國。此書現已佚失,內容散見於《通制條格》、《元典著》及《永樂大典》諸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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