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11時30分許,兩輛裝載72噸炸藥的貨車,在貴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馬場坪收費站附近一汽修廠檢修時,發生爆炸。截至1日晚10時許,事故已經造成8人死亡,約300人不同程度受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1貴州福泉收費站爆炸事故
- 發生時間:2011年11月1日11時30分許
- 發生地點:貴州省黔南州福泉市
- 後果:8人死亡,約300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件簡介,後續處理,警方救援,善後工作,傷員介紹,感覺像地震,官員路過受重傷,逝者,事故影響,事故原因,
事件簡介
2011年11月1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貴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馬場坪收費站附近,兩輛運送炸藥車輛在一汽修廠檢修時發生爆炸。受爆炸衝擊波影響,周邊部分房屋玻璃震碎,房屋受損。爆炸波及範圍大約有一個標準400米跑道的足球場大小,發生爆炸的收費站房屋基本只剩下框架結構。經初步調查,兩輛汽車上共裝有炸藥72噸左右。截至11月1日晚,死亡人數已達8人。
後續處理
警方救援
事件發生後,黔南州消防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立刻組織官兵前往救援。截止當天13點50分,目前,已有都勻市消防大隊3箇中隊、福泉消防2箇中隊、貴定消防1箇中隊的消防官兵及武警、預備役近百名官兵參與救援行動,生命探測儀也被帶到現場探測廢墟里的生命跡象。
善後工作
目前,現場傷員搜救工作已基本結束,有關方面已成立特偵組開展工作。事故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傷員介紹
感覺像地震
11月1日下午5時許,在貴州省人民醫院急診外科搶救室,張先生滿臉血跡;經過醫生清創、包紮等救治後,他的情緒漸漸穩定下來。據悉,張先生是這趟急救車送來的傷者中傷勢較輕的一位。張先生回憶說,當時,剛從馬場坪收費站進入貴新公路,往都勻方向走,僅過幾秒鐘,便發生爆炸。“當時我感覺眼前一黑,巨大的響聲隨之傳來,像是地震,爆炸傳來的衝擊波將車窗全部震碎。”待他回過神來,發現車上乘客都不同程度受傷。由於爆炸來得突然,他潛意識猛踩剎車,導致所駕車輛撞上路邊護欄。據張先生目測估計,爆炸發生時,他的車距離爆炸地300至400米。
“我們離爆炸現場只有200多米;當時一聲巨響,遠處一輛大車燃了起來,十多秒後,又是一聲巨響!轉眼間,附近收費站的亭子就飛了出去,一排等待加油的車輛只剩下框架。”回想起爆炸發生那一刻,一位目擊者依然心有餘悸。
官員路過受重傷
發生爆炸時,貴州省司法廳兩名官員在檢查工作途中,在爆炸事故中受重傷。目前,這兩名傷者正在貴州省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據介紹,這兩名官員系貴州省司法廳一名副廳長及一名處級幹部。他們在檢查工作返回途中,在馬場坪鎮一路邊餐館等待吃午餐,在爆炸中受傷。其中一人眼部受傷嚴重,需進行手術治療;另一人傷勢較重,正在搶救中。據悉,另外幾名隨行人員也不同程度受傷。
逝者
李先明,本地人,在收費站300米處開了一家修車鋪。爆炸發生時,李先明正在店鋪門口,被巨大的衝擊波衝進屋內,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
有知情人稱,“宏福”包裝廠位於一樓的公司食堂,因爆炸引發吊頂塌落,女工劉傑不幸遇難。
事故影響
殃及村民
爆炸發生後,天空中冒起了黑色的蘑菇雲,籠罩整個鎮子。方圓3公里左右的範圍內,各家各戶的玻璃窗幾乎都被殃及。附近房屋就像經過一場地震,部分房屋甚至出現樓板垮塌的情況,收費站的公廁洗手盆、便池全被“震碎”。收費站旁約300米處的一個修理廠,多出兩個10多米的深坑。
事故原因
馬場坪收費站
新華網貴陽11月2日電:據貴州省黔南州公安局通報的事故初步調查情況顯示,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與湖南南嶺民用爆炸器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運輸契約,運輸炸藥的兩輛貨車均屬福泉永遠發展運輸公司,載有炸藥總量72噸,擬運往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兩輛貨車未按規定的路線行駛,違規停放在馬場坪收費站附近的檢測站時,一輛貨車燃燒,發生爆炸。目前,有關涉案人員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開庭審理情況
2012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在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蔡盛清、齊風、陳峰、侯永遠危險物品肇事案,貴州聖倫達律師事務所徐永忠、劉傑律師依法出庭為被告人侯永遠辯護,該案正在審理之中。
被告人侯永遠一審辯護詞摘要
●查清本案炸藥→燃燒→爆炸的直接原因,不僅可以追究本案真正主凶的法律責任,而且可以告慰九位遇難者在天之靈。
●超載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停靠是違規的,但不是福泉爆炸案爆炸的直接原因。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因炸藥質量(包括包裝)問題引發本案炸藥→燃燒→爆炸。
●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當適用刑法第136條“後果嚴重”的情形。
●福泉11·1爆炸案,是“一根導火索、七大隱患”引發的,被告人候永遠應當承擔管理上的法律責任,但其有自首情節,有悔過自新的表現,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並宣告緩刑或免除處罰。
●律師呼籲儘快出台《民爆器材物品運輸許可實施辦法》,杜絕類似貴州福泉11·1爆炸慘案的發生。
內容摘要
貴州福泉“2011·11·1”爆炸案,震驚全國,警醒世人。案件的發生,暴露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許多深層次的問題。改性銨油炸藥是國家嚴格管制民爆物品,無論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哪一個環節出現差錯,都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本案中,從辦理運輸許可證開始就出了問題,“管理制度”規定“一車一證”,“每車載重不能超過10噸”,而辦證機關卻辦理出了四張運輸許可證,每張24噸,總計96噸;其次,裝車也出了問題,車廂底板該鋪墊膠皮、木板等,銷售單位裝載人員卻沒有鋪墊;貴JA1528和貴JA5551兩貨車的核准載質量是33噸,銷售單位的出票人員卻開具36噸的“出庫傳票”。駕駛員、押運員改變運輸線路,停靠馬場坪、“以車代庫”的違規行為的發生,是因為購買單位的倉庫容量僅26噸,遠遠不能滿足兩車72噸的需求。
案件發生後的第二天,兩家上市公司就發布公告推缷責任。沒有人懷疑是不是上市公司的炸藥產品質量(包裝)問題引發的爆炸?但是辯護人對產品質量(包裝)提出了質疑,原因是公訴方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排除產品質量(包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