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
《齊齊哈爾市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齊齊哈爾市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生效日期】1992-12-18【失效日期】【檔案來源】齊齊哈爾市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
齊齊哈爾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控制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
第十六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和有關標準規範,自行監測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建立環境管理台賬。原始監測記錄、環境管理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五年。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強對水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 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制定本...
具體辦法 初衷:企業排放與環境質量掛鈎 排污許可證,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核發的準予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的憑證。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已經分別就水排污許可證和大氣排污許可證做...
(六)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的冷卻、供熱等用水。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一)...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是2016年環境保護部發布的規定。印發通知 環水體[2016]186號 關於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為貫徹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
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環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結果》在2014年1月27日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發布信息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結果》業經2014年1月13日市政府十五屆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及省、市有關規定,確保用水安全。第九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如強供水水源的管理工作,發現危及水質安全情況,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並報告供水行政...
第九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環保部門按照區域、流域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核准排污量,對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