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10
  • 發布日期:1997-08-20
  • 生效日期:1997-08-20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水源管理,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四章 設施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1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7-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1997年7月24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範圍內從事供水和使用供水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供水工作應堅持合理開發水源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規劃、水利、房產、環保、公安、衛生和供電、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要把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編制。供水水源應有計畫、合理的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七條 在城市範圍內開發利用地下水源(不含農業生產用水),應按規定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取水許可證,方可開發利用。
在城市供水管網範圍內,不得鑿井取水。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及省、市有關規定,確保用水安全。
第九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如強供水水源的管理工作,發現危及水質安全情況,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並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必須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證書並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確保供水質量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供水設備完好,提高管網輸配能力,保證正常供水。
因更新、改建、擴建供水設施需要停水及增加供水量的,應制訂保障供水方案,報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用電應得到保證。必須臨時停電的,供電部門應預先通知供水企業。
第十三條 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施工,後補辦占道、挖道手續。供水企業需停水搶修時,應及時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通知停水範圍內的用戶。公安、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城市供水企業的搶修工作。
第十四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到供水企業辦理手續後,方可用水。
建設工程施工用水,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手續。
臨時用水期滿後需繼續用水的,應續辦手續。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增加供水量的,應在立項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水方案,並將一水多用、循環用水等節約用水工程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總概算應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供水工程建設投資應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要遵守國家及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生活、生產、經營用水應分別計量管理。
第十八條 住宅樓應按樓(棟)或樓門安裝總水錶,按戶安裝分戶表。已安裝總水錶的住宅,由房屋產權單位、房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分戶表的計量收費;暫未安裝總水錶的住宅,由供水企業負責分戶表的計量收費。未安裝總水錶的住宅樓應逐步安裝總水錶。
水錶失靈的,當月用水量按前三個月平均用量計算收費。無表用戶按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用水量收費。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
第十九條 建設施工用水應設專人管理,嚴禁跑、冒、滴、漏。
第二十條 用戶增加用水量、改變用水性質的,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實施,同時應按有關規定繳納上水配套費、增容費。
第二十一條 自建供水設施和二次加壓供水的單位,應實行全日制供水。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漏失水量費用,由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環衛等用水,應按表計量交納水費。公安消防用水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自行變更供水關係。需更名過戶或改變用水性質的,必須雙方到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禁止以任何形式私自轉讓水的使用權。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輸配水管網幹線邊緣兩側5米以內、支線及附屬設施邊緣兩側4米以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堆放物料。
(二)開挖取土作業。
(三)侵占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
(四)損壞、壓埋、圈占消火栓、水門井等設施。
進行爆破等重大施工作業的,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保護距離規定。
第二十五條 管線維修時,各類障礙物應無條件移動或拆遷。對拒不搬遷的,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六條 改動供水管線及附屬設施的,須提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改動,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國家、集體、個人投資安裝在市區街道的供水管道(直徑七十五毫米以上,含七十五毫米,下同)及其附屬設施,均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開閉、拆遷、改動或毀壞。
第二十八條 供水設施管理、維修責任:
(一)輸配水管網的乾、支線及附屬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修。
(二)從輸配水管網乾、支線接出的入戶管,從乾、支線接點的第一個閥門井起(含閥門井,下同)到室內的全部供水設施,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或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維修。
(三)專用管線,從接點的第一個閥門井起,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維修。
第二十九條 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查,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轉。
用戶有義務保護城市供水設施。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應及時向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報告,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立即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設施損壞責任者或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
第三十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需經供水企業同意,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嚴禁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及鍋爐、茶爐用戶將其用水管道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嚴禁用泵在供水管道上抽水。
第三十一條 新建樓房,由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設定二次加壓供水設施。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將二次加壓供水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同意後方可施工;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第三十二條 二次加壓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其貯水設施每半年要進行一次清洗消毒。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戶建立二次加壓供水水質管理檔案,對其水質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測,及時下達清洗消毒通知書,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委託具有資質合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清洗清毒,並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供水。清洗消毒費用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承擔。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增建、更新供水設施,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履行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條 凡單位和個人室外安裝供水管道,均應採用鑄鐵管、鍍鋅管等管材並應附有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安裝水錶,必須由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水錶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水錶應按檢定周期進行檢定。檢定、更新費用由產權單位或所有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水錶應按供水企業審定同意的圖紙統一進行安裝,不得隨意改動。水錶井及水錶周圍,不得堆放有礙查表和換表工作的物品。由於用戶的責任,造成無法查表、換表的,除限期糾正外,按無水錶用戶規定的收費標準加倍收費,在限期內不糾正的,接無水錶用戶規定的收費標準二倍計收水費。
第三十七條 用戶對水錶準確性提出異議的,由水錶檢定機構檢定。經檢定水錶誤差超過標準的,為用戶找差一個月,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水錶誤差不超過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三十八條 用戶對水錶不得自行開啟鉛封、拆裝、移位。需改裝水錶的,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由供水企業負責實施並按工程量合理收費。
第三十九條 供水設施因維修不及時造成的漏水量,按管徑流量計算,由供水設施產權所有者或房屋管理部門繳納水費。用戶無維修能力的,可委託供水企業維修,其維修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房屋管理部門或自費安裝者承擔。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資質審查和資質審查不合格、超越資質審查證書規定範圍進行城市供水的。
(二)供水質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四)未按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並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安全活動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交納水費的,限期補交所欠水費,並按日加收所欠水費總額3‰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擅自開閉閥門、改動計量水錶的,除按管徑流量、時間計收水費外,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未辦理用水審批手續使用供水的,除補交所欠水費外,對生產經營性用水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生活用水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
(五)室內外漏水不及時維修、建設施工用水未經批准及未設專人管理的,接管徑流量計算追繳水費;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六)使用或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用戶的管道及鍋爐、自建供水設施的管道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擅自直接連線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管徑流量計收水費,並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用戶擅自將茶爐管道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供水設施,動用、損壞、埋壓、圈占消防上水鶴(消火栓)的,按管徑流量計收水費,並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八)用泵在供水管道上抽水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九)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補交有關費用外,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十)盜用、轉供、轉售城市供水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二次加壓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許可權,分別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一)達不到全日制供水的。
(二)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期限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供水設施出現故障不能及時修復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或收購城市供水設施的。
(二)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的。
(三)拒絕或阻礙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五條 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由環保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影響正常供水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