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3號
- 發布日期:2001-01-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齊齊哈爾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發布的地方法規。
《齊齊哈爾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0811【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3號【發布日期】2001-01-20【生效日期】2001-01-20【失效日期】【所...
齊齊哈爾市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18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強對水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
三、《齊齊哈爾市村級檔案管理辦法》(1999年9月1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四、《齊齊哈爾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2001年1月2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五、《齊齊哈爾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2002...
第十二條 本省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因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被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採取措施,達到重點水...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地區或者單位,...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
第六條 工業污染實行全面目標控制。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向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定期下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各市(地)人民政府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向所轄縣(區)或所屬...
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流域內各盟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盟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對轄區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總量控制。第八條 流域內實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排污單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
監督有關單位執行“三同時”制度,防止水污染;對嫩江流域重大污染事故,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調查,並參與處理意見;擬定嫩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貫徹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排污單位和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等固定污染源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重點污染物,是指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氨氮...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結果》在2014年1月27日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發布信息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結果》業經2014年1月13日市政府十五屆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第二條 在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逐步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第四條 本辦法由...
辦法全文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 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3實行總量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在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4建設從國外引進的項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相應污染物排放指標時,該建設項目...
分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科學、統一的標準執行。總量控制指標分配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