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是1990年4月1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4-17
- 生效日期:1990-05-01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
- 檔案來源:齊齊哈爾市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1990年4月1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
詳細條例
第一條為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提高企業技術開發和吸收先進技術的能力,根據黑龍江省《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均可評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
(一)企業領導班子能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科技人員政策,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能充分調動各類專業人才的積極性,關心科技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每年辦幾件有成效的實事。
(二)企業有利用科技進步發展生產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效果明顯。
(三)企業有較強的技術管理幹部隊伍。技術密集型的大中型企業科技人員數量達職工總數的11%以上,小型企業達9%以上,勞力密集型的企業達5%以上。
(四)企業有穩定可靠的技術經濟、情報信息工作系統,有進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及引進和消化吸收新技術的能力。企業每年至少開發一至二個新產品或採用一至二項新技術、新工藝並有必要的產品、技術儲備。
(五)企業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能嚴格執行國家標準、部頒標準、企業標準和契約標準,積極採用國際標準。主要產品的能源、原材料單耗接近或達到省內同行業的先進水平。
(六)企業能利用國家的開放政策及我市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促進新產品的開發工作。企業能把折舊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的30%以上用於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有25%以上的技術人員從事技術開發工作;能將產品銷售額的1%以上作為新產品的開發基金。
(七)企業的產值、利稅和銷售收入同步增長。每年開發的新產品品種數(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換代等產品)和產值分別占企業總產品數和總產值的25%以上。新增利稅中科技進步因素所占比重達30%以上。
(八)企業“三廢”排放全部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主要指標利廢率(如廢水利用率、餘熱利用率、可燃氣體利用率等)達到省內或市內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九)企業重視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和職工隊伍的文化技術培訓工作,有切實可行的培訓計畫。每年培訓人員數量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十)企業領導班子實現了專業配套。廠長能用三分之一以上的精力抓技術開發工作,技術副廠長能全力抓好科技進步工作。企業有一到兩個大專院校或科研機構做技術依託單位。
第三條設立“齊齊哈爾市科技進步先進企業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會),統一負責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審查、預評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申報程式
(一)國營大中型企業參加科技進步先進企業評選由企業按本規定標準初檢合格後直接向市評審會申報;
(二)各局(縣、區)所屬企業參加市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評選,由各局(縣、區科委)按本規定標準初檢合格後報市評審會;
(三)市評審會評審後,報請市政府審批命名。
第五條市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直屬參選單位和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四月前將參選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市評審會。
第六條獲得市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廠長、常委書記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一次性獎勵,連獲三年稱號的晉升一級工資。對在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應給予晉級和獎勵,經費從企業留利中支出。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支持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重點科技項目、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項目,優先安排科技貸款。
第八條科技進步先進企業開發的新產品經稅務部門同意,可享受稅收上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對科技進步先進企業,市科技幹部管理部門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職數限額。
第十條已命名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單位,如被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行為,經查明屬實,撤銷命名,收回獎金和工資,並按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