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在1990.04.17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4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在1990.04.17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齊齊哈爾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在1990.04.17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科技機構的管理,根據《黑龍江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辦科技...
第二十四條 在職科技人員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向原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的,單位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其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可轉至該企業所在縣(市)、區人才交流機構管理,工齡連續計算,保留其原所有制性質的幹部身份。第二十五條 回國的科技人員、留學人員及外地科技人員來本市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廢止《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年3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齊齊哈爾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齊齊哈爾市...
三、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1、刪去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技術交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技術市場管理工作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一)具備機構名稱和交易場所; (二)技術商品經營範圍明確; (三)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
第二十五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人員可以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民辦科技機構自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該職務僅在本機構內有效;如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標準和評審辦法評審聘任的,則任職資格可同全民所有制科技機構人員一樣對待。第二十六條 民辦科技機構應向科委、工商、稅務及銀行等有關部門如實報送機構資產、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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