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水產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水產業若干問題的規定》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86年6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水產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6]30號
  • 發布日期:1986-06-22
  • 生效日期:1986-06-22
【發布單位】8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水產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6年6月22日齊政發〔1986〕30號)
為了加速發展水產業、促進農村經濟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變,繁榮城鄉經濟,特作如下規定:
一、積極鼓勵和扶持國營、集體、個人發展養魚生產
1、鼓勵農戶將荒水、荒泡、坑塘、溝壑改造成養魚水面或利用低洼地、鹽鹼地修建精養魚塘。個人投資或聯戶集資進行開發性養魚生產的,自生產之日起五年內免收水面、土地承包金。
2、允許農戶將低洼易澇的水浸田、棄耕地改造成養魚池,土地改魚池,承包金標準不變。
3、允許有資金、技術的人員跨村、跨鄉、跨縣(區)承包水面,從事養魚生產。允許個人僱請技工或少量幫工。
4、工廠、企業、學校、駐軍利用農場、基地發展漁業生產或同全市各地農村聯合開發大中型水面,經營方式不限。對養魚積極性高,但沒有水面和建池用地的工廠、企業單位,可經過協商承包農村閒置的低洼地、鹽鹼地建池養魚,並向農村交納土地占用費。
5、各縣、區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要積極扶持漁業生產建設。要逐步擴大漁業貸款比例,增加養魚貸款的發放量。要從收回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農貸陳欠中,提取百分之五,用於扶持農村開發性養魚生產,還款期可延長三至五年。各地農行和信用社要對養魚戶急需購買魚苗、魚種和飼料的貸款優先安排。
6、國營漁場、鄉村魚種場所需要的飼料由當地糧食部門按計畫供應。鄉村農戶養魚由村劃給一定數量的飼料地。無地可劃或全部自籌有困難的,各地糧食部門要幫助解決一些比例價飼料或議價飼料。
7、水面改造、魚池建設和漁業生產所需的鋼材、木材、水泥、柴油、化肥等物資要納入國家計畫供應。
二、完善漁業生產承包責任制
8、個人或聯戶承包荒水、從事開發性養魚生產的,承包期可在三十年以上,承包金可三至五年一定。承包期內可以轉讓或子女繼承,對承包期內閒置不用或只捕撈野生魚而不進行水面改造和養殖利用的,村委會可將其所承包的水面收迴轉包他人。
9、國家或集體投資、投工修建的魚池,百畝以下的可承包給個人經營;百畝至三百畝的要實行一人牽頭,聯戶承包,作為合作性的經濟組織;三百畝以上的作為鄉、村辦集體漁場,建立、健全生產、財務管理機構,選舉或選聘場長,鄉、村對場長實行聯利計酬,場長對職工實行分項承包。
三、發揮國營漁場的骨幹、示範和帶頭作用
10、國營漁場的上級主管部門要簡政放權。把生產安排權、產品銷售權、內部機構設定權、職工調配權、留成資金支配和獎懲權等真正交給企業。
11、國營漁場要從單純生產型轉變為生產經營型,注重經濟效益。小型企業要精簡機構,減少層次和非生產人員;較大企業要實行劃細核算,改總場核算為若干個獨立核算單位(生產性分場、服務性公司、所、店、站等),由他們來分擔全場的生產和經濟指標。場部對各核算單位由行政指揮型轉變為指導服務型。
12、國營漁場行政領導班子,由民眾民主選舉產生。場長實行任期責任制,任期內成績突出的要給予獎勵,任期內完不成任務的要就地免職。對編餘幹部和落選的領導幹部,可在本場承包生產項目,也可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或由上級主管部門重新安排工作,但對未完成任務落選的領導幹部,不能搞易地任職。
13、國營漁場管理上要採取統分結合、雙重經營的辦法。將分散的零星水面、魚池、土地、草原等副業項目承包給職工,創辦家庭漁場、副業場。家庭漁場、副業場的職工同場部是經濟契約關係,取消等級工資,其收入除按規定上繳外,全部歸職工。對聯片魚池或較大水面要實行統一經營。漁場的主要產品(魚苗、魚種、商品魚等)要由場部或分場統一管理。
14、國營漁場的養殖水域,在實行專業承包以後,要進行必要的工程建設和維護,投放足夠數量的魚種,確定合理的捕撈強度,以保證持續穩產、增產。只捕不放、只放不養、竭澤而漁的作法,必須加以糾正。
15、國營漁場必須注意提高投資效益。國家投資的挖、革、改項目,建成投產後,企業年增盈或減虧額要在投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否則今後不予投資。
16、國營漁場要積極支持鄉、村養魚,對鄉村集體、個體漁場實行技術承包和技術服務。要為民眾養魚提供質量好、品種對路、數量足的魚苗、魚種。
四、加強水產供銷工作,搞活水產品流通
17、水產供銷企業要發揮水產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在地產魚不足的情況下,要積極擴大外采、外購,活躍市場。在地產魚集中上市季節要積極組織收購、貯藏,以保證市場供應。
18、市水產二級站要發揮對縣(區)水產三級站的業務指導作用。為三級站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和各項服務。各級水產部門要加強對水產代銷企業的領導,逐步建立市區和城鎮水產品專業市場。
五、優先發展魚種生產
19、大中型養魚水面和百畝以上的精養塘,都要建設魚種池或利用湖、庫灣育種,做到魚種自給自足。
20、國家投資建設的鄉村魚種基地要認真做好勘察、設計,實行領導、技術人員負責制。今後魚種基地投資三年不能投產的,要追究決策領導和技術人員的責任。
21、魚苗魚種生產單位,要提高質量、講究信譽,適當地讓利給商品魚生產者。各縣、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制定魚苗魚種的指導性價格和最高限價。
六、普及養魚知識,提高科學養魚水平
22、養魚的農民在承包水面前要由縣水產技術推廣站組織培訓,合格後發給養魚員操作證。
23、允許水產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應聘到國營、集體、個體漁場工作。允許技術推廣站同國營、集體漁場進行技術承包。鼓勵水產技術推廣站到農村承包閒置的魚池、水面。
七、加強漁政管理,保護水產資源。
24、全市漁業生產,要在統一規劃指導下進行。凡在江、河及其泛水區、葦塘和尚未進行養殖利用的湖泊、水庫從事捕撈生產的,均要辦理捕撈漁業許可證。養魚單位或個人,在開發利用水面之前,要辦理養魚許可證。
25、專、兼漁業村、屯實行分散經營以後,大船變小船、大網變小網的,可以一證變多證,但總作業人數不得增加。
26、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魚的要根據情節,處以罰款,沒收漁獲物。使用不合格的網具和超出規定數量的網具捕魚的,予以沒收。越過規定的水域進行捕撈生產的,處以罰款,屢教不改的沒收漁具,收回漁業許可證。無證捕魚的,要教育、制止。教育無效的,沒收網具。
27、江河等自然水域按行政區的劃界,由各縣水產主管部門管理。界限不清或界限有爭議的自然水域可暫作為常年禁捕區。對個別必須安排在爭議水域生產的可由上一級水產主管部門發證。
28、對毒魚、炸魚和到養魚水面偷魚、搶魚的,要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沿江各縣、區的水產部門要認真組織完成各水質監測站點的監測任務,依靠專業漁民建立民眾性的水質監測網。確因污染造成死魚的要追究有關單位的領導或個人的責任。
齊齊哈爾市水產事業管理處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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