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9年7月印發實施。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9年7月印發實施。
《經濟責任審計操作案例分析》是2020年中國市場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雅青,李三喜。本書內容分為兩個層面:流程層面。包括經濟責任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全流程操作案例分析。內容簡介 依據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2.6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2.7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2.2.8 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2.2.9 中國國家審計準則 3 內部審計法規與準則 3.1 內部審計法規與準則概述 3.2 內部審計法規與準則彙編 3.2.1 審計署...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第七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 第八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
《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是中共中央辦公廳為貫徹落實好《規定》及其實施意見,推動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而於2010年10月提出的意見。中文名 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 發布日期 ...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是對其有關經濟活動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審計,是對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一種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引入幹部管理,既維護了財經法紀,促進了領導幹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審計形式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其組織...
(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是:重要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重要基本建設項目和修繕項目的管理情況;對下屬單位的監管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各地要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設立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同級審計機關副職領導或同職級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不斷改善審計機關的工作環境、辦公條件;要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在年度預算中切實...
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9〕20號),結合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習近平主持召開深改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建立經常性審計制度規範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審計署負責人就《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黨政主要領導...
2018年以來相繼出台《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9〕45號)等政策檔案,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職責許可權、審計...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0年5月26日)關於對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2010年5月19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10年10月12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2014年7月27日)五、責任追究 中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範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原則,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畫管理,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細化審計對象分類,根據《審計法》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湖北省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暫行規定(試行)》(鄂辦發〔...
7.審計和內控法規 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 內部控制建設指導意見 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 8.其他相關規章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
(三) 縣(市、區)直黨政機關,縣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縣(市、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四) 省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級以下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上一級...
在資產監督管理中發現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處理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文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應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第四...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中辦發[1999]20號 1999年5月24日 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是指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鄉、民族鄉、...
要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各項規定,進一步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行為對所在地區、所在單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如是否存在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以及不能有效履行經濟責任而造成業績平庸、管理不善等問題,尤其要注...
(一)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二)直接決定或參與決定的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四)執行廉政規定情況:(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七條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全面、如實地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並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
第三條審計機關實施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原則上以市委組織部委託審計通知書中要求的審計時限為審計時間範圍。為突出重點,凡任期兩屆以上的,以審計本屆為主。對重大問題,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第四條審計機關實施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原則上以領導幹部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為主,同時,對其兼職(...
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與審計全覆蓋相適應的工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分類實施,注重實效,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通過在一定周期內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和單位,以及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實現審計全覆蓋,...
三是主動做好審計工作相關規劃、規定、辦法等信息公開。2021年全文發布了《關於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廣東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廣東省審計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二)依申請公開方面。我廳嚴格按照《條例》和《廣東...
十二、經濟責任審計 以強化幹部管理監督,促進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為目標,加強對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科學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和審計重點。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畫,以任中審計為主,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圍繞領導幹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根據不同類別、不同級...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本市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本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有關法規制度,結合我市交通實際,制...
第七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實施領導幹部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並遵守審計迴避制度的規定。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實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受法律保護,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不得拒絕、阻礙,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10.根據審計署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11.按照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明確加強對“關鍵少數”的監督,確保領導幹部盡職盡責、廉潔從政。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以及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