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

《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在1989.12.1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15
  • 實施時間:1990.01.01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所進行的工作,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和拒絕。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四條 阻礙和拒絕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處罰。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或傷害的,由行為人賠償損失或負擔醫療費用:
(一)對依法執行職務人員污辱謾罵、造謠中傷的;
(二)在現場設定障礙,影響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袒護並協助被處罰當事人逃避處罰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欺騙,影響依法執行職務的;
(五)強詞奪理、無理糾纏,影響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取證的;
(七)轉移資金、改換帳戶逃避處罰的;
(八)撕毀依法執行職務人員證件、檔案和票據的;
(九)搶奪依法執行職務人員佩戴的警械、器具的;
(十)在現場帶頭起鬨鬧事或煽動民眾鬧事不聽制止,使依法執行職務不能正常進行的;
(十一)推、打和圍攻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使依法執行職務不能正常進行的;
(十二)衝擊、攪鬧行政執法機關,干擾依法執行職務的;
(十三)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人員造成輕微傷害的。
第六條 有第五條所列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指使其工作人員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同時處罰該負責人。
第八條 國家公職人員在非法定職權範圍內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本規定從嚴處罰。
第九條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到阻礙,各級公安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及時予以受理、查處,不得推託、敷衍。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裁決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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