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科規〔2024〕1號
各市(地)科技局、省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時代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省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機制,促進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協調發展,現將修訂的《黑龍江省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科普工作能力,規範省科普基地建設與管理,促進科普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推動科普事業社會化、經常化和規範化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普及工作的意見》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黑龍江省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省科普基地”)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論述精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促進科技資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學素養、營造創新文化氛圍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興辦,具有較為完善的固定場所和設施條件,依託教學、科研、生產、傳媒和服務等資源載體,面向社會開放,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的場所,是本省科普事業發展的重要陣地。
第四條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是科普基地的業務指導和管理部門。其中,省科技廳負責科普基地的備案、檢查和綜合評價;支持和指導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務能力。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作為推薦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協助省科技廳做好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並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科普基地的申報、審核、備案、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分類與條件
第六條 省科普基地分為場館類科普基地、非場館類科普基地和科技傳播媒體類科普基地三類。
(一)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館。包括但不限於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標本館等。
(二)非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依託各類機構的特色資源建立的科普活動場地,主要包括:
1.利用動植物、生態、地質地貌等自然資源面向社會和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園區或場所。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動物園(海洋公園)、植物園、主題公園、森林、濕地、地質公園、自然遺產等。
2.依託科技資源、科技成果面向社會和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教育機構、科研機構、大科學裝置、重大工程以及醫療機構的場所和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教育、科研機構等內設的科普場館、實驗室、工程中心、科學觀測台(站)等。
3.企業依託科技成果、研發資源、生產設施、產品等面向社會和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場所。包括但不限於產業園區、科技園區、具有科普功能的企業展廳、研發設施、生產製造設施等。
4.利用人文、歷史、藝術等資源面向社會和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公共場所。包括但不限於文博展館、圖書館、美術館、紀念館、文化館、書院、歷史文化遺產,以及其他具備科普展教功能的機構、場所或設施等。
(三)科技傳播媒體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蓋能力,以電子媒介、印刷媒體等為載體,具備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的傳媒資質,專門開展科普作品創作、科技新聞報導、科技成果宣傳、科技政策解讀等科普工作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傳播媒體、出版機構等。
第七條 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或受法人正式委託,能獨立開展科普活動。
(二)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傳播能力、科普創作能力。
(三)所從事業務有明確的科普內容,具有開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四)具有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設施、經費,並有專職工作人員及穩定的科普志願者隊伍。
(五)具有開展重大科普活動和科技傳播的能力,並將承擔重大科普活動納入年度科普工作計畫;定期向周邊和邊遠地區開展科普活動。
第八條 各類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館類科普基地
1.設施條件:科普場館的建築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占場館建築面積50%以上,科普展教設施設備形式多樣,包括展品、展板、說明牌等基本展教設施,以及多媒體、數位化、互動體驗類展教設備等,並根據科技前沿發展和社會熱點定期更新內容。
2.科普服務: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200天(含法定節假日),年接待觀眾不少於10000人次,重點活動不少於10次。科技活動周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開展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校園、進家庭等科普活動;以場館特色科普資源為基礎,舉辦青少年科技夏(冬)令營,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學、社會實踐等青少年科普活動;針對熱點科技問題組織公眾科普報告、科學家科普講壇等活動;利用新技術手段提供互動講解或線上虛擬展示等服務。具備質量好、傳播廣的優質原創科普資源,通過各種媒介持續傳播科普圖文、視頻、書籍、課程、展教器具等。
3.人員保障:專兼職科普人員不少於10人;每年開展專兼職科普人員業務培訓不少於1次。
(二)非場館類科普基地
1.設施條件:有專設科普展區,展教設施設備形式多樣,具有公共科普服務功能的室內(外)科普主題展區或多媒體功能廳展示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2.科普服務: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200天,其他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功能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20天(含法定節假日),重點活動不少於8次,以上機構應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以本單位特色優勢科技資源和科教資源為基礎,積極開展科普活動,大力弘揚創新創業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進科學技術的套用場景、推廣現代化生產技術與工藝,傳播先進的管理思想,展示工業遺產文化,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和勇於創新的文化氛圍,承接科普體驗、研學、培訓等活動。圍繞行業和企業創新成果、科技前沿,製作並傳播優質原創的科普圖文、視頻、書籍、課程等科普資源。
3.人員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務負責人或聯絡人,專兼職科普人員不少於3人;每年開展專兼職科普人員業務培訓不少於1次。
(三)科技傳播媒體類科普基地
1.設施條件:有固定的欄目或版面從事科普宣傳,科普傳媒工作應不少於本單位業務工作的30%。
2.科普服務:充分利用自有資源,製作科技與教育、文化、歷史等交叉融合的優質原創科普圖文、視頻、書籍、課程等科普資源,並利用各類媒體廣為傳播。內容具有科普價值,體現出文化、歷史、藝術資源稟賦中蘊藏的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知識,並根據科技熱點定期更新擴展內容。宣傳中外歷史中傑出科學家,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和文化傳承保護意識。
3.人員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務聯絡人或負責人,擁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製作、編輯等職能的部門和專職業務人員;每年開展專兼職科普人員業務培訓不少於1次。
第三章 申報、備案與評估
第九條 申報程式
(一)省科普基地實行集中申報、集中受理的工作機制,原則上每2年申報一次。
(二)申報單位在申報通知截止之日前,向推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省科普基地由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推薦。推薦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推薦意見後,在申報通知規定時間內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條 備案程式
(一)省科技廳遴選專家組成審核小組,依據申報條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負責對申報基地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出具審核意見,審核結果進行社會公示。
(二)經審核合格、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省科技廳確定為省科普基地,並履行相應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評估程式
省科普基地備案有效期限為4年,省科技廳協同相關部門對省科普基地每2年開展一次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一)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評估優秀的省科普基地,優先列入支持範圍;對評估為合格的省科普基地,提出發展指導意見;對評估為不合格的省科普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通過考核的,取消資格。連續兩個評估周期均為合格等級以上的基地可繼續備案為省科普基地,無需重新申報。
(二)評估按基地類別設定不同指標。評估內容包括2年科普活動開展情況、科普工作效果情況、未來2年科普發展規劃等。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省科普基地採取“分類指導、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對通過備案的省科普基地,按規定依法享受國家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在支持開展科普活動、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資源科普化等工作的同時,優先推薦申報各類科普項目、提供培訓機會,擇優推薦申報上級科普類基地。加大對基地的投入,為我省科普事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第十三條 省科普基地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自覺開展科普活動。
(二)接受省科技廳和推薦單位的業務指導,不斷完善科普規劃,提高科普基礎設施、科普人才隊伍建設以及科普服務水平。
(三)積極開展科普活動,主要包括參加科技活動周、科普相關賽事以及科普作品推介等科普活動。
(四)履行向社會公眾開放、服務的功能,將科普資源、服務內容等信息主動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積極推進科普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等新媒體開展科普宣傳,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作出貢獻。
(六)加強自身制度建設,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廳和推薦單位報送當年科普工作情況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畫,並在組織參與重大科普活動結束後及時報送活動總結。
第十四條 省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有權責令限期整改:
(一)科普內容陳舊或科普設施老化,失去科普功能的。
(二)觀眾對展示展覽條件、接待服務水平等意見較大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捐贈款物的。
(四)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改為他用的。
(五)一個評估周期綜合評價為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省科普基地必須遵守國家和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科普基地稱號:
(一)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宣傳偽科學、反科學、封建迷信以及邪教等活動的。
(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連續2年不能履行省科普基地義務或不參加評估的。
(五)不接受省科技廳和推薦單位業務指導及科普任務的。
(六)已不具備科普基地條件的。
第十六條 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省科普基地工作指導,重視和關心基地的建設與發展,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市(地)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支持轄區內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龍江省科普示範基地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科技廳2020年6月28日印發的黑科規〔2020〕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新時代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意見,建立更為完善和規範的黑龍江省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省科普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機制,促進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協調發展,省科技廳對2020年出台《黑龍江省科普示範基地管理辦法》(黑科規〔2020〕4號)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基地分類、申報條件、評估程式和動態管理機制。
二、有關說明
(一)總則。明確制定《黑龍江省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依據、指導思想,省科普基地的定義、組織機制、適用範圍和業務指導部門。
(二)分類與條件。省科普基地按照不同類別實行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分為場館類、非場館類和科技傳播媒體類。明確基地申報條件,擴大了例舉的界定範圍,從設施條件、科普服務、人員保障三方面細化各類基地申報條件。
(三)申報、備案與評估。對省科普基地的申報程式、備案程式和評估程式進行規範。省科普基地申報時間調整為2年一次,完善了評估標準、時限和差異化指標。
(四)管理與服務。對基地管理、享受權利、履行職責義務及整改、撤銷情形進行明確界定,完善了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對省科普基地的管理與服務機制。
(五)附則。明確管理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屬和實施期限,原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