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汽車維修業管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汽車維修業管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是1988-02-29發布,1988-01-01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日期:1988-02-29
  • 生效日期:1988-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交通廳等
發布信息,檔案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803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交通廳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發布日期】1988-02-29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黑龍江省汽車維修業管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局1988年2月29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維修業管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營業性汽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費應實行“取之於行業,用之於行業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費按經營收入的百分之一按月計征。營業收入難以計算的,可核定年度營業收入,按月定額徵收。
第五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費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徵收,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徵收。
第六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七條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徵收汽車維修業管理,其開支範圍:
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業務開支;
二、購置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檢測設備和儀器(含檢測車);
三、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活動經費;
四、汽車維修行業人員培訓、考核經費
五、汽車維修行業科技發展和獎勵基金(包括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技術引進等)。
第八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費屬予算外資金,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省集中百分之三十,地市集中百分之七十。按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於改革運輸管理費統收統支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
第九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費會計報表,按“黑龍江省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條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的汽車維修業管理費統一在“運輸管理費”專戶辦理收繳,立汽車維修業管理費帳戶,單獨核算
第十一條不按期繳納汽車維修業管理費的單位或個人,每遲繳一天按欠繳額百分之五繳納滯納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財政廳和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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