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1995-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號)
檔案內容
第二條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依照先進合理的定員定額標準和上崗條件,通過考試考核,平等競爭,擇優上崗,對富餘職工進行有序、合理分流和安置。
第三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拓寬經營門路、組織勞務輸出、發展第三產業、綜合利用資源和其他措施安置富餘職工,並創造條件與勞動力市場對接聯網,參與社會勞動力交流。
第四條安置富餘職工應當堅持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安置、組織起來就業、自謀職業和社會幫助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對家庭生活困難較大的富餘職工應當優先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條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的任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在資金、場地、原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給予扶持。
富餘職工在本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期間,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保險費由原企業和本人按照規定負擔。達到退休年齡時,回原企業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業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六條企業組織富餘職工依法興辦的獨立核算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按照省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的生產自救費中借給部分資金作為企業生產啟動資金或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七條企業應當對富餘職工進行培訓,培訓資金確有困難的,按照省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的轉業訓練費中適當解決。
富餘職工接受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省或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第八條企業可以對富餘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但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放假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工齡連續計算。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省或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孕期或哺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可以準予不超過2年的假期,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工齡連續計算。假期內含產假的,產假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工資。
第九條富餘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停薪留職。停薪留職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停薪留職契約,並逐月向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停薪留職時間不超過3年,工齡連續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在職職工的各項待遇,不晉升工資。
第十條職工距離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企業內休養。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其標準可以參照本人正常退休的退休費標準執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區,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一)辭職後戶口留在城鎮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的工資,不足1年的按照1年發給;
(二)辭職後戶口遷到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半月的工資,不足1年的按照1年發給。
辭職職工重新就業時,工齡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縣辦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應當面向農村,發展養殖業、種植業。富餘職工辭職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原工齡或參加養老保險年限予以保留。本人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承擔,參加養老保險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企業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其職工應當隨資產轉移,並將安置富餘職工納入契約或協定條款,不得將富餘職工推向社會。
第十四條企業依法裁減職工,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發給被裁減職工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按照被裁減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1年的按照1年發給。
第十五條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並進入成本。
第十六條依照本規定興辦的獨立核算企業和與企業脫離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後勤系統、附屬單位的職工人數和經濟指標納入新辦企業的統計範圍,不計入主體企業的產權、工資總額和勞動生產率。
第十七條富餘職工由企業自行安置確有困難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可以將部分富餘職工納入失業人員管理,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企業招用職工,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應當首先從其他企業工種對口和經過轉崗訓練以及納入社會失業管理的富餘職工中擇優向用人單位推薦,符合招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招用。
第十九條富餘職工到非國有企業的,原工齡視為參加養老保險年限,接收單位和本人應當繼續按照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參加養老保險年限合併計算;勞動契約制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十條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開設經營網點、減免市場管理費、攤位費、稅金以及貸款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的第三產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由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稅務部門批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集體企業富餘職工的安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