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獎勵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1-01-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1]10號
【發布日期】1981-01-10
【生效日期】1981-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忠於職守,認真負責,辦事效率高,完成任務好,工作上做出優異成績的;
2、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工作有明顯成果的;
3、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關心民眾疾苦,對指導全局工作和在搞四化方面有顯著成效的;
4、愛護公共財產,在節約國家、集體資財或防止、挽救各種事故方面有顯著成績和重大貢獻的;
5、同嚴重違法、失職行為做堅決鬥爭,在捍衛國家利益,維護國家尊嚴方面有顯著功績的。
上述獎勵,每年定期評定一次。有特殊貢獻者,可隨時進行獎勵。
對受獎人員的名單和事跡,應在適當的會議或報刊上公布,並記入本人檔案。
1、記功、記大功、評為模範工作者,由受獎人員所在機關或上級任命機關決定;
2、升級,由受獎人員所在機關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由省政府或省人事局決定;
3、提職,按幹部任免許可權,由任命其新職務機關決定;
4、通令嘉獎,由受獎人員所在機關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由省政府決定。
為了搞好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在獎勵時,要堅持考核評比,徵得機關多數工作人員的同意,領導認真審定,做到賞不虛施。
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事局另行擬定。
本規定從一九八一年一月份起施行。本規定如與上級頒發新的規定發生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