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是一種規範黑龍江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的暫行管理規定,用來約束和規範駐外辦事行為、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具有法律的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法規
  • 作用:`使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 地區:黑龍江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0
【生效日期】1998-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
(黑政辦發〔1998〕47號1998年8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的建設和管理,使其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有效地發揮職能作用,更好地為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性質和任務
第二條辦事處是省政府派駐外省(市)的辦事機構,行使省政府賦予的相應職權。
第三條辦事處負有對外聯絡、經濟協作、信息反饋和接待服務四項職能,並負責對我省在駐地各類機構的指導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以服務於我省經濟發展為中心,認真貫徹“南聯北開,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戰略方針,發揮辦事處的地域優勢和職能優勢,大力開展經濟技術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加強同駐地經濟部門及外國駐華機構和外資企業的聯繫,全方位、多渠道的為我省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為中外客商到我省投資辦企業牽線搭橋。
二、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授權,代表黑龍江省與中央國家機關及兄弟省市、地區黨政機關進行聯絡、協調和辦理有關事宜。
三、充分發揮視窗作用,認真做好對外宣傳工作,宣傳好黑龍江的經濟優勢、投資環境、優惠政策和名特優產品,提高黑龍江省的知名度,擴大黑龍江省在國內外的影響。
四、利用駐地有利條件,拓寬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網路,做好政務信息和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傳遞,為省委、省政府領導科學決策提供及時、準確、適用的信息。
五、做好接待服務工作,為省領導及省直各部門和各地、市、縣在辦事處駐地及聯絡區域開展工作提供方便條件。
六、受當地黨委和政府委託,協調和聯絡我省在駐地的各類機構。
七、加強與駐地的外省市辦事處的聯絡,擴大辦事處的外聯網路,拓寬合作渠道。
八、加強與辦事處駐地周邊省市的聯絡工作。各辦事處聯絡區域分工如下:
駐北京辦事處負責聯絡河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
駐天津辦事處負責聯絡山西省、河南省和山東省;
駐上海辦事處負責聯絡江蘇省和浙江省;
駐大連辦事處負責聯絡遼寧省和吉林省;
駐深圳辦事處負責聯絡深圳市周邊地區;
駐廈門辦事處負責聯絡福建省和江西省;
駐海口辦事處負責聯絡海南省、雲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
駐廣州辦事處負責聯絡廣東省、湖南省和湖北省;
駐珠海辦事處負責聯絡珠海市周邊地區。
九、充分發揮辦事處的地域和職能優勢,發展壯大經濟實體,增強辦事處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能力。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它事宜;完成駐地黨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辦事處隸屬省政府,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分管,日常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歸口管理。辦公廳對辦事處的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對辦事處的自身建設和職能作用的發揮,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辦公廳對辦事處的管理原則是議大事、定原則、協調矛盾。
第五條辦公廳對辦事處的具體聯繫、協調工作由廳駐外工作處負責,駐外工作處的職責是:
一、及時了解和掌握辦事處的情況,對辦事處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二、通報省委、省政府每個時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分管駐外辦事處領導的意見,處理辦事處委託的有關事項。
三、承擔我省在辦事處駐地組織的重大活動的聯繫和協調工作。
四、負責兄弟省市政府和國家部委在我省設立辦事處及我省各行署、市、縣政府在外地設立辦事機構的審核工作。
五、負責兄弟省市和國家部委駐我省辦事處與我省各地、各部門的聯絡、協調工作。
六、負責辦事處重大活動的聯繫、協調和服務。
七、完成省政府領導和辦公廳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四章 改革與發展
第六條根據政府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本著有利於辦事處的發展、有利於辦事處為省內經濟建設服務的原則,以“機構要小、人員要精、效益要好”為方向,加快辦事處機構改革步伐,儘快實現“小行政,大實體”的改革目標。
第七條辦事處保留政府派出機構的行政職能,逐漸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模式。以經營為依託,以效益為目的,通過創辦經濟實體和盤活固定資產,增強辦事處的自養和發展能力。從明年開始,省財政廳根據各辦事處的實際情況,分期分批停止核定行政經費;3年後,各辦事處全部實現自收自支、自負盈虧。
第八條辦事處經協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省財政廳《關於賦於省外和國外投資者若干優惠政策的意見》適用於辦事處的經協工作和招商引資工作。對引薦外資和省外資金投入我省地方國有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按中介人的有關政策實施獎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辦事處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辦事處設分黨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分黨組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辦事處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各辦事處要根據主任任期目標制定一個時期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將辦事處的各項工作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處室和每個工作人員,做到職責分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十一條加強和完善請示報告制度。辦事處每半年要向省政府辦公廳做一次工作報告,年終做出全面工作報告。辦事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主管領導和辦公廳請示報告。辦事處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離開工作範圍地一周以上,應向辦公廳報告。
第十二條省政府每兩年召開一次辦事處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部署任務。全省性的重要會議和省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辦事處有關人員參加。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條辦事處幹部在辦公廳黨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辦公廳黨組協助省委管理辦事處的正副廳級幹部(協助省人事廳管理正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管理辦事處正處級幹部;辦事處分黨組協助辦公廳黨組管理本單位正處級幹部,直接管理副處級以下幹部(管理中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在管理許可權內,除副處級幹部任免調動事宜外,其它人事工作由辦事處與省直有關部門直接辦理。
辦事處的機構設定、編制工作由辦公廳統一對編委。
第十四條辦事處分黨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認真做好自行管理幹部的考察、培養、教育、任免、晉升、審查、調配、退休、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方面的工作。辦公廳黨組對辦事處分黨組幹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辦事處正處級幹部的任免、調動,由辦公廳人事處或辦事處分黨組提出任免意見,報辦公廳黨組審批;提拔正處級幹部和其它編制的正處級幹部調入辦事處行政編制的要報省委組織部備案或審批。辦事處分黨組管理的幹部的任免、調動,由分黨組審批;提拔副處級幹部和其它編制的副處級幹部調入辦事處行政編制的,由辦事處分黨組考核並提出意見,經辦公廳黨組審核後,報省委組織部備案或審批,辦事處分黨組任免或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五條辦事處分黨組在選拔任用幹部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暫行規定》,堅持德才兼備標準和重實踐、重政績、重公論的原則,嚴格履行程式,防止和糾正幹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第十六條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實行定期交流,任期5年以上的要作為交流對象,原則上在辦事處之間或辦公廳系統內進行交流。由辦公廳黨組提出意見,報省委組織部,提交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辦事處處級主任、副主任回省安排交流輪崗的,由辦事處分黨組或廳人事處提出意見,辦公廳黨組研究決定。省政府辦公廳黨組協助省委組織部對辦事處正副廳級主任、副主任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辦公廳黨組對處級主任、副主任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對德才素質好、政績突出的幹部,要給予提拔重用;不勝任現職工作的幹部,應及時調整。今後新任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歲。要注意選拔年輕幹部擔任辦事處領導職務。
第十七條辦事處中層以下幹部實行輪換制,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輪換時間為3年。要充分發揮辦事處為我省培養外向型幹部基地的作用,堅持把辦事處幹部輪換同全省培養鍛鍊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工作結合起來,在全省範圍內進行輪換。選派幹部應是廳、處級後備幹部,德才素質較好,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幹部輪換由辦事處在編制和職數範圍內提出方案,由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向有關單位分配輪換幹部指標,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下達。辦事處與派員單位和個人簽訂《駐外辦事處幹部輪換協定書》。
第十八條實行輪換制的幹部,在辦事處工作期間,不遷行政關係和工資關係,不轉檔案,只轉黨(團)組織關係。差旅費和駐地行政機關津貼由辦事處負責;工資和其它福利等仍由原單位負責。輪換幹部實行辦事處和派出單位共同管理,以辦事處管理為主。幹部回原單位前,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辦事處幹部需要調整和輪換的,要在保證工作連續和業務骨幹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按照最佳化結構、精幹高效的原則,根據各辦事處和幹部的實際,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和渠道進行。辦事處主任、副主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省委組織部和辦公廳黨組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考慮提出意見。辦事處中層以下幹部,來自省直單位的,由辦公廳和各辦事處與原單位協商,逐步消化;來自其它單位的,在辦公廳系統各單位(含各駐外辦事處)進行輪崗交流。
第二十條辦事處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制,原則上在當地聘用。具體實施辦法由各辦事處依據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辦事處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實行聘任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公廳黨組和辦事處分黨組負責聘任或解聘賓館經理、副經理;辦事處分黨組負責聘任或解聘辦事處所屬企業的經理,並報辦公廳備案。除財務人員外,今後各辦事處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其它人員,原則上從當地招聘,由辦事處與本人簽訂契約。企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調出和招聘工作,由辦公廳和辦事處按管理許可權負責辦理。
第二十二條堅持辦事處機關幹部回省退休制度。辦事處機關幹部退休,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1998年7月1日前離退休人員,退休後執行黑龍江省工資標準,可在辦事處駐地或本省選擇一地生活,選擇辦事處駐地生活的,由辦事處統一管理;1998年7月1日以後退休人員(因解決兩地分居而調入辦事處的幹部除外),一律回省安置。調入辦事處前屬辦公廳代管單位的幹部,退休後由原單位負責安置;調入辦事處前屬辦公廳機關或廳系統外的幹部,退休後由辦公廳安排,廳離退休幹部處統一管理。
辦事處工勤人員及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參照上述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三條辦事處實行定期交流和輪換制的幹部一律不帶家屬、不遷戶口。現已帶家屬的,不得在辦事處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辦事處要嚴格管理工作戶口,機關現有工作人員需要落工作戶口的,由辦事處根據情況和戶口指標提出申請,報辦公廳審批。工作人員調離辦事處後,收回工作戶口。已在駐地落工作戶口,但需輪換交流回省的人員,按照由哪裡遷出,回哪裡落戶的原則辦理戶口;在哈爾濱市落戶的,哈爾濱市公安部門要予以批准並免收城市增容費。
第二十四條辦事處要根據省有關部門和當地主管部門的要求,積極實施社會保險制度。辦事處所屬事業單位職工,原則上回黑龍江省參加養老保險,情況特殊的由各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辦事處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辦事處財務活動在辦事處主任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省財政廳、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關局)對辦事處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機關局對辦事處行政經費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按照零基預算原則,依據省級行政經費定額標準、辦事處人員編制、駐地物價水平的實際情況,核定經費預算指標。辦事處申請修繕費、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要於年初將計畫報送機關局,機關局財務審計處和廳駐外工作處共同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辦公廳領導批准後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辦事處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管理。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不得設立小金庫或賬外賬。
第二十九條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辦事處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重大支出項目,經辦事處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辦事處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工資基數發放住房提租補貼和在駐地繳納公積金。不允許只發放住房提租補貼不繳納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辦事處非輪換制幹部執行當地行政機關工資、津貼標準,當地標準與我省經費預算指標差額部分,由辦事處自行解決;企事業職工視經濟效益情況,分別執行當地的工資、津貼標準。不再執行黑龍江省的工資、津貼及各種補貼,不再享受住勤補助。
第三十二條辦事處依據會計資料和有關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表和財務決算,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在每月終了後5日內,將會計月報表報機關局財務審計處。
第三十三條辦事處購買專控商品,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提出申請報告,填制“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申報單”,報辦公廳分管主任簽批,經機關局審核、省控辦審批後方可購置。凡未經批准而購買的專控商品,財會部門不予核銷。
第三十四條辦事處基建投資要按程式報批。辦事處要搞好考察論證,申請報告及論證材料上報機關局,由機關局基本建設處和廳駐外工作處審核並提出意見,經辦公廳領導批准,上報省計委,由省計委統一安排。
第三十五條辦事處主任及分管財務工作的副主任工作變動時,要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六條加強對辦事處幹部的醫療費用管理,實行總額包乾,超支不補,節餘留用的管理辦法。嚴格執行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關於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辦事處幹部看病就診應到指定的醫院。
第八章 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辦事處資產歸國家所有,辦事處擁有占有、使用權和相應的資產收益權。機關局為辦事處資產的主管部門,對辦事處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辦事處財務部門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三十八條加強辦事處國有資產的管理。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暫行規定》,認真履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報批手續,保證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辦事處對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和報廢等處置,要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機關局審核、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後方可辦理。
第三十九條辦事處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採取出租、出借、租賃、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經營等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寫出可行性報告,經辦事處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後,報辦公廳審核,經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評估、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條加強辦事處擁有產權的房產管理。採取公用住房管理方式的房產,實行公寓化管理,工作人員調離辦事處後,原住房一律收回;已經採取分配住房管理方式的房產,居住人員按照“現有行政編制人員只能擁有一處住房”的原則,依照《黑龍江省城市居民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暫行規定》,享受相應的住房待遇。辦事處已經採取分配住房管理方式的房產,經省有關部門批准並評估作價後,可按本省有關規定參加房改。參加房改的職工,只能一次性享受房改優惠政策。
第九章 自身建設
第四十一條加強辦事處的班子和隊伍建設。按照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要求,建設一個政治堅定、作風民主、團結務實、廉潔高效的領導班子和一支政治業務素質高,組織紀律性強,熱愛駐外工作,有奉獻精神的幹部職工隊伍。
第四十二條辦事處要健全黨(團)組織,加強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堅持對幹部職工進行馬列主義理論和鄧小平理論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發揚艱苦創業精神,努力開拓進取,積極做好駐外工作。
第四十三條加強辦事處的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領導班子和幹部職工隊伍的團結,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四條搞好辦事處的業務建設。抓好乾部職工培訓,組織幹部職工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市場知識、管理知識,努力熟悉並掌握駐地和省內經濟發展情況,不斷提高業務能力,適應駐外工作需要。
第四十五條加強辦事處廉政建設,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並教育幹部職工自覺遵紀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廉潔奉公,勤政務實,樹立駐外機構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以往規定在內容上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各辦事處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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