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意見》,是為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就強化指導、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提出的意見。

2018年7月16日,以黑政規〔2018〕11號印發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16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黑政規〔2018〕11號 
意見全文,政策解讀,

意見全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意見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土地規劃管控與土地計畫調節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各行業、各部門編制相關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任何土地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二)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調節。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每年分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時,配比下達存量挖潛指標,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的調控作用。
(三)合理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組織國土資源、住建等部門於每年10月底開始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於次年2月底前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當地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實施。要加強住房用地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供應計畫的編制和落實工作。
(四)加快構建緊湊型城市空間格局。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規劃人口在20萬人以下的小城市和縣城,要堅持集中緊湊的布局形態。規劃人口在50萬人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組團發展為原則,有序推進城市副中心、新區或衛星城建設,吸引產業與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區壓力,形成職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城市組團。
(五)加強新區、開發區等各類功能區管控。新區、開發區建設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要求組織實施,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建設不得違反城市總體規劃,不得超越實際盲目造城,嚴控各類新區、開發區盲目擴張。
二、強化產業政策執行和土地使用標準管理
(六)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國土資源、發改部門要嚴格執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審批限制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規定條件,不得向禁止用地的建設項目供應土地。
(七)嚴格土地使用標準管理。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準要求,不得超標準設計和批准用地。擴建工程項目需申請新用地的,應當將原有和申請新用地面積一併納入標準審核。國家和省尚未出台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建設項目,或者因安全生產、特殊工藝、地形地貌等原因,確實需要超標準建設的項目,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並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依據。
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三、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
(八)對分期施工的項目實行分期供地。對一次性設計並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需分期施工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和投資情況實行分期供地,由於企業原因前期用地未達到契約約定要求的,不得實施下期供地。對同一企業已批土地尚未建設的,不再安排新的項目用地。
(九)實行工業用地租賃和彈性出讓制度。引導工業企業以租賃或短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根據產業類型和生產經營周期,彈性確定工業用地出讓年限。積極推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供應方式。礦山企業採礦用地使用年期要與採礦許可證載明的年期一致,實行租賃或出讓供地。
四、加強開發區用地管理
(十)最佳化開發區用地規劃和產業布局。開發區的設立、擴區或調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開發區應當合理確定主導產業和用地功能分區,區內生產性用地不應低於70%。新建工業項目應當向開發區集中,開發區要集中建設工業標準廠房對外轉讓、出租。對投資額(不含土地出讓金投入,下同)小於2000萬元或用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下的一般工業項目,不單獨供地,集中安排在工業標準廠房中。工業標準廠房可以根據需要分幢、分層分割轉讓、出租。開發區建設標準廠房容積率超過1.2的,所需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單列。
(十一)提高開發區土地使用標準。2018年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含工業示範基地,下同)內工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分別達到3000萬元/公頃、2500萬元/公頃;到2020年爭取分別達到3300萬元/公頃、2800萬元/公頃;到2022年爭取分別達到3500萬元/公頃、3000萬元/公頃以上。在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基礎上,國家級開發區內工業項目容積率提高20%,省級開發區內工業項目容積率提高15%。開發區內工業項目的建築係數應不低於30%。
(十二)合理安排開發區內道路及附屬設施用地。嚴格控制開發區內道路、廣場、綠化等用地。開發區內公共道路不得設定隔離帶和綠化帶,公共道路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區內總面積的15%。開發區應集中建設生活服務設施,對區內企業不再安排同類設施用地。
(十三)開展開發區土地利用效益評估。市、縣政府每年要對本地開發區開展土地利用效益評估工作,對區內企業單位用地面積投資額、單位用地面積GDP和單位用地面積企業稅收等進行綜合評估,查找不足,促使區內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加大閒置土地低效用地盤活力度
(十四)大力處置閒置土地。認真落實建設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保證住宅用地交地之日起一年內開工、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防止土地閒置。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將閒置土地清理處置納入日常管理,建立源頭預防、日常監測、及時處置的工作機制。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可採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等價置換、協定有償收回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超過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應當收回土地的,要堅決收回土地使用權。存在閒置土地的市(地)、縣(市)要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並於2018年9月30日前向省政府報告清查結果。
(十五)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城鎮低效用地是指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已確定為建設用地中的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築危舊的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對低效用地梳理分類,登記造冊,加大對低效利用土地的管理和盤活力度,通過協商收回、轉讓出租、協定置換、合作經營等多種形式,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二次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十六)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當充分貫徹市場配置的原則,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式和規則,通過運用價格槓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七)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根據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地)、縣(市)政府(行署)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
(十八)加強土地出讓價格管理。土地出讓應當進行宗地價格評估,作為確定土地出讓價格的參考。落實土地出讓集體決策制度,確定或調整土地價格、供地方式等重大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市(地)、縣(市)政府(行署)不得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或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對依法使用的原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扣除其權益價格,可按不低於宗地評估價格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十九)協定出讓要體現市場價格。與高速公路配套設計建設的服務區、收費站、加油站等經營性用地,必須按市場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對同一宗地內有兩種以上用途,主體用途屬於劃撥供地,但配建部分如商服、商品住宅等屬於經營性用地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但必須按市場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地上、地下車庫或車位用地可確定為商服用途。物流用地可按倉儲或其他商服用途分別供地。
(二十)嚴格商品住宅開發用地管理。對原劃撥或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或轉讓後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土地,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或者依法收回處理,依法收回的應當重新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
(二十一)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對農村村民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實施整體搬遷後騰退出的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復墾成耕地。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村、屯實施整體搬遷後,依法安置村民住宅並確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鄉、鎮、村辦企業用地,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相關指標要求審核用地面積。
七、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機制
(二十二)鼓勵套用節地技術和模式。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總結提煉各類有利於節約集約用地的建造技術和利用模式,完善激勵機制和政策,加大推廣套用力度。重點推廣城市公交場站、大型批發市場、會展和文體中心、城市新區建設中的地上地下空間立體開發、綜合利用、無縫銜接等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鼓勵城市內涵發展;加快推廣標準廠房等節地技術和模式,降低工業項目占地規模。
(二十三)鼓勵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出讓後項目已竣工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築容積率或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增收土地價款;原劃撥工業用地增加容積率的,應當補辦出讓或租賃手續,可以按原批准容積率條件評估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租金。
地下空間用地面積按建設項目地下建築面積核算,地下建築為多層的,各層用地面積以當層建築面積單獨核算。地下第一層出讓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層相對套用途評估地價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層出讓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層相對套用途評估地價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層出讓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層相對套用途評估地價的10%核定。設立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地下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對利用人防工程、捷運站場等設施開發建設商服等經營性用地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二十四)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總量中的比重。引導用地面積較大的企業,盤活挖潛,部分轉讓或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符合城市規劃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工業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改建、翻建、擴建廠房。
(二十五)鼓勵工業項目節約用地。對列入我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二十六)鼓勵使用未利用土地。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限價的15%(且不低於實際成本費用之和)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限價的50%(且不低於實際成本費用之和)執行。
(二十七)有序增加建設用地流量。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在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前提下,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在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穩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逐步減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流量指標,統籌保障建設用地供給。
八、建立節約集約用地監管評價機制
(二十八)實行土地供應全過程監管。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用地批後監管。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當開展土地出讓契約履行情況檢查,對建設項目用地批后土地出讓金繳納、開工竣工情況、容積率、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內容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違約問題,及時糾正,嚴禁囤地、炒地和閒置土地。超過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開工時間一年以上未開工且未開工建設用地總面積已超過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地)、縣(市),要暫停新增建設用地供應。
(二十九)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竣工驗收。
(三十)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要加大對違法、違規用地查處力度,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出批准面積占地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處。
(三十一)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分配與供地率掛鈎機制。對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於60%的市(地)、縣(市),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促進建設用地以盤活存量為主。
九、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示範引領和主體責任
(三十二)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模範縣(市)創建活動。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將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作為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重要平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規劃目標,拓展集約用地路徑,創新節約用地模式,推廣套用節地技術,完善激勵約束機制。要營造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節約集約用地意識,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社區、進企業、進家庭、進課堂。
(三十三)強化節約集約用地主體責任。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組織領導,探索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組織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推進本地節約集約用地工作。要嚴格執行節約集約用地相關規定,提高招商引資項目檔次,著重引進占地面積小、投資密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項目,要嚴格核查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強度執行情況,要嚴厲查處破壞、浪費、閒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通過編制和播發公益廣告等形式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宣傳,不斷提高全社會節約集約用地意識,營造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社會氛圍。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政策解讀

2018年12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意見的政策解讀
起草背景和過程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形成節約資源的空間格局、生產方式。”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牢固樹立‘兩座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發展思路。
自2008年起國家先後出台了國發3號檔案、國土部61號令、119號文等一系列檔案,我廳出台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25號文,提升了全省節約集約用地的水平,但我省土地利用水平仍然比較低,節約集約用地仍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儘快出台新的政策檔案強化指導推進。
主要內容
《意見》共包括九個方面,三十三條。
一是關於強化土地規劃管控與土地計畫調節。《意見》提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編,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管控功能。
二是關於強化產業政策執行和土地使用標準管理。《意見》提出要嚴格執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執行土地標準,無標準和超標準建設項目用地要開展節地評價,作為供地依據。
三是關於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意見》提出創新土地使用方式,對分期施工項目實行分期供地制度,鼓勵實行工業用地租賃和彈性出讓制度。
四是關於加強開發區用地管理。《意見》明確了開發區用地標準和要求,提高開發區內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和容積率。
五是關於加大閒置土地低效用地的盤活力度。《意見》要求各地積極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市縣要多措並舉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開展專項清查行動。
六是關於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意見》提出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加強土地出讓價格管理,嚴格商品住宅開發用地管理。
七是關於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機制。《意見》提出提高存量建設用地的比重,對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在出讓金上給予優惠。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明確了地下空間出讓價款的確定辦法。
八是關於建立節約集約用地監管評價機制。《意見》提出實行土地供應全過程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用地的查處力度,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分配與供地率掛鈎機制。
九是關於強化節約集約示範引領和主體責任。《意見》提出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模範縣市創建活動,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組織相關部門齊抓共管,推進本地節約集約用地工作。
意見特點
(一)貫徹了國家對節約集約用地的各項要求。《意見》將國家出台的一系列檔案要求融入其中。如61號令中的禁止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119號文中的對供地率低的市縣暫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標等。此外,還結合了國家關於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和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的最新要求。
(二)保留了25號文中有實用性針對性的業務內容。2012年我廳下發的25號文,各地在使用的過程中總體感覺很實用,對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在國家層面沒有明確的問題給予了明確,對這些具有實用性、針對性較強的內容仍保留。
(三)體現了各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實踐成果。《意見》的相關政策規定反映了各地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方面的創新成果,還借鑑了外省的經驗做法和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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