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集約用地是為了更好地發展 ——《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

“發展必須是遵循經濟規律的科學發展,必須是遵循自然規律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是遵循社會規律的包容性發展。”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新常態下中國經濟發展新特徵、新趨勢的科學把握,也是對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新思路、新目標的高度概括,對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土地是發展之基、生態之要、生存之本,在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生態文明建設中肩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大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土地管理工作落實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發展的具體實踐和重大舉措。《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體現了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發展的新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節約集約用地是為了更好地發展 ——《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解讀之二 
  • 外文名:Economical and intensive land use is in order to better development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
“發展必須是遵循經濟規律的科學發展,必須是遵循自然規律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是遵循社會規律的包容性發展。”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新常態下中國經濟發展新特徵、新趨勢的科學把握,也是對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新思路、新目標的高度概括,對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土地是發展之基、生態之要、生存之本,在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生態文明建設中肩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大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土地管理工作落實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發展的具體實踐和重大舉措。《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體現了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發展的新要求。
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著力推動科學發展
遵循經濟規律、實現科學發展,應充分尊重和自覺適應經濟步入新常態的客觀現實,既理性面對增速換擋,保持“平常心”,又順應提質增效的內在要求,保持“進取心”,實現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的統一。與此相適應,土地管理和利用既要著力控增量、轉方式,又要抓緊調結構、挖潛力,以節約集約用地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
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轉變和結構最佳化。土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生產要素,轉方式、調結構能否取得實效,相當程度上取決於用地方式能否根本轉變、用地結構能否真正最佳化。《指導意見》提出,實施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減量化戰略,努力實現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逐步減少,在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嚴控城市新區無序擴張的同時,最佳化建設用地布局、加強產業與用地的空間協同、合理調整建設用地比例結構、推廣套用節地技術和模式,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和結構最佳化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升級。
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也是土地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指導意見》提出,發揮市場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土地市場價格機制;鼓勵劃撥土地盤活利用,提高土地要素市場周轉率和利用效率;完善土地價租均衡的調節機制,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強化對土地取得、占有和使用的經濟約束,促進土地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以統籌新增與存量用地保障穩增長用地供給。節約集約用地並不是不要用地,而是推動科學、合理、高效用地,以穩定、持續的土地資源供應支撐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指導意見》遵循嚴控增量、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提高效率的總要求,提出在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穩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逐步減少的前提下,著力盤活建設用地存量,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總量中的比重;有序增加建設用地流量,推動建設用地在城鎮和農村內部、城鄉之間合理流動,通過城鄉建設用地的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統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用地供給。
以土地統籌管控和綜合整治利用增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著力推動可持續發展
遵循自然規律、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呵護自然,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必須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前提,科學安排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土地資源是人類生存的空間載體和生態環境本底,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是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之策。
合理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管制界限。《指導意見》要求,發揮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導管控作用,最大限度保護耕地、園地和河流、湖泊、山巒等自然生態用地,促進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補的城鎮空間體系,加快構建以城市群為主體、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格局。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加快劃定城市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促進生產、生活、生態用地合理布局。
推動城鄉土地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提出,在符合建設要求、不影響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推動城市交通、商業、娛樂、人防、綠化等多功能、一體化、綜合型公共空間立體開發建設,引導城鎮建設提高開發強度和社會經濟活動承載力。推動農村各類用地科學布局,鼓勵農用地按循環經濟模式引導、組合各類生產功能,實現土地複合利用、立體利用。結合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保留連片優質農田和菜地,作為城市綠心、綠帶,發揮耕地的生產、生態和景觀等多重功能。
實施城鄉土地綜合整治。《指導意見》提出,大力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提升城鎮用地人口、產業承載能力;因地制宜盤活農村建設用地,推動農村低效和空閒土地盤活利用;積極推進礦區土地復墾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礦區可持續發展。
以維護民眾土地合法權益為根本綜合施策,著力推動包容性發展
遵循社會規律、實現包容性發展,旨在回歸發展的本意,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相協調,讓全體人民共同參與發展進程,共同享有發展成果。土地資源支撐各行各業,關係千家萬戶。《指導意見》自始至終堅持以人為本,將實現和維護好民眾權益作為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尊重民眾意願,保障民眾權益。
堅持區域差別化政策。《指導意見》立足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縮小地區發展差異,明確提出東部地區要率先壓減新增建設用地安排,穩定中部和東北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當增加西部欠發達地區新增用地計畫指標。
落實城鎮差別化政策。《指導意見》與戶籍制度改革相協調,提出嚴格核定各類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當增加城區人口100萬~300萬大城市新增用地,合理確定城區人口300萬~500萬大城市新增用地,嚴格控制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特大城市新增用地。
保障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用地。《指導意見》明確,調整產業用地結構,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用地,優先安排社會民生、扶貧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國家扶持的健康和養老服務業、文化產業、旅遊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用地。
切實維護民眾土地權益。《指導意見》要求,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必須堅持公眾參與、利益共享的原則,尊重權利人意願,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機制,嚴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傳統建築和保持特色風貌。盤活農村建設用地要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農村人居環境為目的,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規劃先行、循序漸進,保持鄉村特色,防止大拆大建;堅持政府統一組織和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確保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可以期待,《指導意見》的全面貫徹實施,在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必將對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發展理念的落地生根產生重要推動作用。(執筆人:董祚繼 田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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