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住房公積金繳存暫行辦法(2020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情況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岡頁殃遙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核算;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事項;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催建、催繳;
(六)為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幾疊駝凝宣傳諮詢等服務,並受理投訴和複議申請;
(七)負責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受委託銀行,並對受委託銀行歸集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八)監督檢查各辦事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九)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歸集事項。
第二章 繳存範圍與賬戶設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有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定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第五條 在職職工是指在本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的單位中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港澳台人員、軍隊文職人員)。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只能有一個賬戶。
第七條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繳 存
第九條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範圍,最高不應高於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應低於上一年度全市規定的職工最低微棗月工資標準。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時間期限與月繳存額上下限執行期一致,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執行期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職工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蜜淚趨仔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12%,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拳驗斷,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定射探比例之和。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虹放仔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職工或新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併、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式優先清償。
第四章 賬戶變更、轉移、封存、啟封及註銷
第十七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或者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與職工應當自發生變更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一)職工工作單位變動的;
(二)單位合併、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四)需進入中心集中託管戶管理的;
(五)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十九條 職工調入調出本市,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傳遞職工繳存信息,進行資金的劃轉。
第二十條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恢復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啟封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由於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2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登記。
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對賬及計息
第二十二條 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中心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第二十三條 中心、受委託銀行、繳存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結息日(6月30日),為繳存職工計結利息,結息後的利息併入職工個人賬戶本金起息。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六章 網上繳存
第二十五條 繳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可同時開通單位網上業務,在單位網上業務平台上操作個人賬戶設立、繳存、基數調整、封存、轉移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 中心應當與單位簽訂《黃岡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服務協定》及《黃岡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開通申請表》,確保單位網上業務辦理信息真實有效。
第七章 諮詢及服務
第二十七條 中心應當為單位和職工提供諮詢服務,指導幫助單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協助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等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二十八條 繳存職工可通過黃岡公積金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櫃面、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等方式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二十九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中心覆核。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發生爭議的,由單位提供工資數據,經職工本人確認後,由中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核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公積金繳存管理相關事宜,而影響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封存、集中託管等手續辦理或者賬戶資金安全的,由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中心移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時間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黃岡住房公積金繳存暫行辦法(2011版)》(黃金委〔2011〕10號)同時廢止。
一、修訂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71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住建部等五部委《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住建部 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軍隊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後財〔2018〕527號)、湖北省《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市政府《關於加快市區人口增長擴大城市人口規模的實施意見》(黃政發〔2019〕5號)、《關於印發黃岡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黃政辦函〔2019〕33號)等。
二、修訂前後主要變化
三個亮點:一是落實港澳台同胞享有公積金政策待遇;二是規範軍隊文職人員公積金管理;三是擴大建繳範圍,將進城落戶的新市民納入公積金建繳對象。
主要體現在四類14個方面的變化
(1)統一了行政主體。將“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各縣市區辦事處”11個管理主體統一為“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
(2)增加了“受委託銀行”的條款:“負責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受委託銀行,並對受委託銀行歸集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3)增加了“港澳台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為建制範圍。
(4)增加了對個人公積金賬戶數的限定:“每個職工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只能有一個賬戶”。
(5)增加了補繳的條款:“新參加工作職工或新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6)增加了賬戶轉移的5種情形:“職工工作單位變動的;單位合併、分立的;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需進入中心集中託管戶管理的;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7)增加了“職工調入調出本市”業務辦理的條款:“職工調入調出本市,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傳遞職工繳存信息,進行資金的劃轉。”
(8)增加了“網上繳存”章節。
(9)增加了“諮詢及服務”章節。
(10)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繳存責任”。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定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11)明確了“繳存基數調整和繳存上下限執行的起止時間”,均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2)明確了“月繳存額的計算和核定方法”。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13)調整明確了中心行政執法的相關條款。即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中心移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14)刪除了“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有效憑證”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職工或新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併、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式優先清償。
第四章 賬戶變更、轉移、封存、啟封及註銷
第十七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或者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與職工應當自發生變更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一)職工工作單位變動的;
(二)單位合併、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四)需進入中心集中託管戶管理的;
(五)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十九條 職工調入調出本市,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傳遞職工繳存信息,進行資金的劃轉。
第二十條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恢復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啟封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由於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2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登記。
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對賬及計息
第二十二條 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中心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第二十三條 中心、受委託銀行、繳存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結息日(6月30日),為繳存職工計結利息,結息後的利息併入職工個人賬戶本金起息。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六章 網上繳存
第二十五條 繳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可同時開通單位網上業務,在單位網上業務平台上操作個人賬戶設立、繳存、基數調整、封存、轉移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 中心應當與單位簽訂《黃岡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服務協定》及《黃岡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開通申請表》,確保單位網上業務辦理信息真實有效。
第七章 諮詢及服務
第二十七條 中心應當為單位和職工提供諮詢服務,指導幫助單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協助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等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二十八條 繳存職工可通過黃岡公積金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櫃面、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等方式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二十九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中心覆核。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發生爭議的,由單位提供工資數據,經職工本人確認後,由中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核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公積金繳存管理相關事宜,而影響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封存、集中託管等手續辦理或者賬戶資金安全的,由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中心移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時間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黃岡住房公積金繳存暫行辦法(2011版)》(黃金委〔2011〕10號)同時廢止。
修訂情況說明
一、修訂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71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住建部等五部委《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住建部 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軍隊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後財〔2018〕527號)、湖北省《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市政府《關於加快市區人口增長擴大城市人口規模的實施意見》(黃政發〔2019〕5號)、《關於印發黃岡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黃政辦函〔2019〕33號)等。
二、修訂前後主要變化
三個亮點:一是落實港澳台同胞享有公積金政策待遇;二是規範軍隊文職人員公積金管理;三是擴大建繳範圍,將進城落戶的新市民納入公積金建繳對象。
主要體現在四類14個方面的變化
(1)統一了行政主體。將“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各縣市區辦事處”11個管理主體統一為“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
(2)增加了“受委託銀行”的條款:“負責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受委託銀行,並對受委託銀行歸集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3)增加了“港澳台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為建制範圍。
(4)增加了對個人公積金賬戶數的限定:“每個職工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只能有一個賬戶”。
(5)增加了補繳的條款:“新參加工作職工或新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6)增加了賬戶轉移的5種情形:“職工工作單位變動的;單位合併、分立的;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需進入中心集中託管戶管理的;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7)增加了“職工調入調出本市”業務辦理的條款:“職工調入調出本市,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傳遞職工繳存信息,進行資金的劃轉。”
(8)增加了“網上繳存”章節。
(9)增加了“諮詢及服務”章節。
(10)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繳存責任”。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定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11)明確了“繳存基數調整和繳存上下限執行的起止時間”,均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2)明確了“月繳存額的計算和核定方法”。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13)調整明確了中心行政執法的相關條款。即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中心移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14)刪除了“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有效憑證”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