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住房公積金提取暫行辦法(2020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情況說明,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港澳台職工、軍隊文職人員),在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條件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行為。
第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業務辦理人員應遵循依規辦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岡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及縣(市、區)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心”和“辦事處”)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及業務承辦,受委託銀行承辦資金到賬業務。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還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含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支付住房物業管理費的;
(五)無房職工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職工退休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十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賬戶須保留1000元。
第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基本資料:個人身份證、收款銀行賬號;提取夫妻雙方的,一併提供結婚證;屬代際互助提取的(即子女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父母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家庭戶口簿(或人口信息定位表)。
第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辦理。職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職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來辦理而委託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資金匯入所屬職工本人銀行卡賬戶。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十一種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到服務大廳辦理提取手續,也可登錄黃岡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大廳(或黃岡住房公積金微信公眾號、黃岡住房公積金手機APP客戶端)自助申請提取。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購房地範圍:職工本人或配偶在黃岡市行政區域內或者戶籍地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為子女在全國範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實行代際互助,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積金。
2.提取時效:職工發生購房行為三年內(以購房契約網簽備案時間為準)。
3.提取範圍:可實行代際互助,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積金。
4.提取額度:提取總額以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為限,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貸款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辦理。
棚改房、拆遷還建房提取額度不超過補差面積購房款的70%。
5.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
(1)網簽備案購房契約(二手房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
(2)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發票,如在黃岡市行政區域外購房,暫時無法開具發票的,可以提供收款收據、銀行轉賬(付款)憑證。
(3)棚改房、拆遷還建房需提供當地政府部門棚改、還建項目的批准檔案,以及職工與政府部門簽訂的棚改、還建的契約或協定、三年以內房屋補差款付款憑證。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時效:職工發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為三年內(以施工許可證、建房審批表或準建證最後審批時間為準)。
2.提取範圍: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提取額度:以不超過房屋造價的70%為限,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貸款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辦理。
4.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
(1)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工程造價書;鄉村建房的,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房審批表(或準建證明)、工程造價書,確有需要的,還應提供現場勘查的相關照片。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含)以上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核定為C級及以上危房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三)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或配偶已有住房貸款且銀行還款賬戶連續扣款12個月的,可提取一年還款額度;若既有公積金貸款又有商業住房貸款的,提取公積金只能償還公積金貸款。
2.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每次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應還貸款本息之和;若為公積金質押貸款,在滿足公積金質押比例的前提下方可提取餘額部分。
3.需提供資料: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直接辦理;償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首次提取時,提供購房契約(或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借款契約、貸款銀行出具的近半年還款明細及餘額單;次年提取時,提供銀行半年還款明細及餘額單。
(四)支付住房物業管理費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提取額度:可每年據實提取一次(按照黃岡當前物業管理費標準,暫定每年不超過3000元)。
3.需提供資料:
(1)房屋權屬證明或租房協定。
(2)物業費收據。
(五)無房職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條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市家庭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於自住的(含公共租賃住房及商品住房)。
2.提取範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提取額度:可每年據實提取一次(按照黃岡當前租房標準,暫定每年不超過2萬元)。
4.需提供資料:婚姻證明、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住建部門網簽《房屋租賃備案證》或《房屋租賃備案契約》。暫未辦理網簽手續的,提供房屋租賃契約、租房收據。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
2.提取時限:先辦理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辦理提取手續。
3.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4.需提供資料:解除勞動關係協定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七)出境定居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
2.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
3.所需資料:提取人身份證、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相關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包括解除勞動契約書、開除檔案、裁判文書等)。
(八)職工退休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
2.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3.需提供資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停繳公積金的,免提供退休證或退休檔案。
(九)職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
2.提取額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3.需提供資料:民政部門辦理的《低保證》。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
2.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3.需提供資料:
(1)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檔案。
(2)繼承人、受遺贈人與死亡職工身份關係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或遺贈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監護人憑其監護人身份證明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對該繼承權或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十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1.提取範圍:職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
2.提取額度:在個人實際支付的電梯建設費用(不含電梯運行維護費用)額度內提取一次(扣除政府獎補資金)。
3.需提供資料:
(1)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定書原件(含費用分攤方案);
(2)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驗收報告原件;
(3)房屋產權證原件;
(4)實際出資證明原件(付款發票或收據)。
第三章 提取程式
第九條 職工按照以下程式辦理提取手續:
1.業務申請:職工到服務大廳提出申請,向前台受理人員提交相關資料,也可登錄黃岡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大廳(或黃岡住房公積金微信公眾號、黃岡住房公積金手機APP客戶端)按照網廳辦理程式進行網上自助申請。
2.業務受理:大廳受理人員審核提取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留存所需資料複印件,並將提取要件錄入系統,列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交職工簽字確認後,通過系統提交後台審核審批。
3.審核審批:後台審批人員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對提取資料、提取金額逐一進行覆核,對符合提取規定的進行審批確認,資金通過直連結算系統劃入職工個人收款銀行賬戶;對不符合提取規定的,終止業務並告知提取申請人。職工通過網廳申請的提取業務按照網廳業務規程辦理審批覆核手續。
4.列印憑證:前台受理人員列印提取或銷戶憑證,職工本人對憑證上的信息確認無異議後簽字確認。
5.檔案整理:提取業務科室和業務人員將有關憑證、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條 以上情形資料齊全的,審核無誤後即時辦理。需對申請資料進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中心”(或辦事處)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覆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四章 提取監督
第十一條 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的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對違反提取操作規範的工作人員由“中心”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申請提取時有偽造契約、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信息等騙提套取行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將記載其失信記錄,並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其限期全部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將失信行為納入信用中國“黑名單”,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被記入失信“黑名單”的人員同時列入公積金信息系統“黑名單”,三年內不得提取和使用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黃岡住房公積金提取暫行辦法(2019版)》同時廢止。
修訂情況說明
一、修訂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71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住建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2019年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9〕243號)、《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建文〔2016〕7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和國家審計署《審計報告》(審社報〔2020〕7號)等。
二、主要變化
1.取消先取後貸政策。
2.取消調出本市和大病提取政策。
3.新增出境定居提取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
4.進一步明確職工為子女在全國範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實行代際互助提取。
5.進一步明確棚改房、拆遷還建房和自建房提取時限及額度。將棚改房、拆遷還建房、自建房的提取時限明確為三年內,提取額度以不超過補差面積購房款的70%為限。
6.進一步明確“無房職工支付房租”提取條件和要件資料。提取條件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市家庭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於自住的(含公共租賃住房及商品住房)。要件資料為:婚姻證明、《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網簽《房屋租賃備案證》或《房屋租賃備案契約》。暫未辦理網簽手續的,提供房屋租賃契約、租房收據。
7.進一步明確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範圍。職工本人或配偶已有住房貸款且銀行還款賬戶連續扣款12個月的,可提取一年還款額度;若既有公積金貸款又有商業住房貸款的,提取公積金只能償還公積金貸款。
8.精減提取辦理要件資料。(1)退休提取的,免提供退休證或退休檔案;(2)無房職工支付房租,已辦理網簽《房屋租賃備案證》或《房屋租賃備案契約》的,免提供租房契約或協定、租金繳納證明;(3)進城落戶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異地繳存職工五類人員購買拆遷還建房、房改房、二手房,以及自建房辦理提取的,已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免提供網簽備案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