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黃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黃南州機構改革方案》(青辦發〔2019〕6號)和《中共黃南州委黃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黃髮〔2019〕4號),制定本規定。

黃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掛州移民安置局牌子。

黃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州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全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州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國家、省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州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州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措施,執行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州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全州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國家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州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州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全州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州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和治理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州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許可權內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州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州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訂並實施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執行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監督執法。監督檢查全州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查處全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各縣自然資源部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承擔全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州林業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州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頂層設計和省州委、省州政府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服務,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人事與財務管理科牌子)。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政務公開和督查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承擔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工作的宣傳、教育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及信息化套用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及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指導州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監督局工作。
(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與管理利用科(掛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牌子)。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擬訂全州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辦法;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州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州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擬訂全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及相關考核標準;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承擔基礎測繪任務和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地理信息數據;監督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指導各縣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全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後期扶持工作的協調、監督、指導工作。
(三)國土空間規劃與用途管制科(掛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監督科牌子)。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州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全州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州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州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編制縣國土空間和村級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技術規範;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指導各縣建設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州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並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徵收的審查工作。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技術規範;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指導各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四)地質礦產監督管理科。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查及州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監督指導縣級的礦業權管理工作;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開展全州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州級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的編制,監督管理縣級地質災害治理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州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暫使用原有機關事業編制2名(逐步核銷)。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其他事項

州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倉尼么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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