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黃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黃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是黃南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所屬部門: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黃南藏族自治州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
和法律法規,擬訂國土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州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它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五)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承擔全州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省、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七)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一)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組織實施全州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地質勘查機構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州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四)承擔組織並管理全州基礎測繪、轄區內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州性測繪項目;負責全州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全州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州外組織、個人來黃南測繪的審查、報審;根據授權發布州內重要的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州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監督開展全州不動產登記工作;研究制定全州不動產統一登記操作流程;開展全州不動產登記權屬爭議調處及相關統計工作;負責指導不動產基礎信息平台建設、信息公開查詢、實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
(十六)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州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八)承擔全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職責。
(十九)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國土資源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實施工作;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二)礦產資源管理科。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擬定我州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計畫、地質環境規劃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負責監督管理全州礦產資源開發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重要礦區、重要礦種採礦權設定方案的編制、上報和實施工作;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工作;管理採礦權市場;承擔採礦權評估管理工作;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組織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進行統計、分析;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調查處理採礦權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負責上報國土資源綜合年報工作。代管地質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指導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組織實施地質環境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監督管理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擬定我州土地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管理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土地利用情況分析,指導、審核各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畫;執行國家制定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城鄉地籍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基準地價評測;承擔州級土地利用資料庫的維護、管理和利用。擬定並實施我州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組織、指導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整理、復墾的檢查、監督和初步驗收工作;主管全州土地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按規定程式報批;承辦由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制定及落實;編制並下達全州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州內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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