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

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和《中共麗江市委辦公室、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麗江市古城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麗辦字〔2019〕1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是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地方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工作,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相關規章、政策;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參與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年度建設計畫;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論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重要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的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制度;組織研究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檢查、指導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組織、指導、監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按規定要求,承擔下屬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麗江市古城區林業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古城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集約節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麗江市古城區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有關職責和分工。
(1)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祥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災情報告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2)麗江市古城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有關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區級應對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領導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減災計畫,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麗江市古城區水務局、麗江市古城區林業和草原局、麗江市古城區氣象局等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信息;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3)必要時,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麗江市古城區應急管理局,以麗江市古城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有關防治工作。
2.與麗江市古城區水務局、麗江市古城區交通運輸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職責分工。
麗江市古城區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麗江市古城區水務局牽頭會同麗江市古城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對河道采砂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管理原則,參與編制區內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綜合性檔案起草、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政務督查、黨建、黨風廉政、綜治維穩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戰略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科普工作和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承擔自然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擔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組織起草自然資源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相關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財務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
(四)地籍管理股。擬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利用管理股。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有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承擔報古城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股。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編制區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區級以下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承擔報上級審批的地方國士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和審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七)城鄉規劃股。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擬訂城鄉規劃的規範和政策;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等工作。
(八)行政審批股。負責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除市、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劃轉到區政務服務管理局集中審批的事項外);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雲南省、麗江市人民政府和古城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規劃審批工作;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
(九)生態修復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起草,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耕地保護監督股。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措施;負責永久基木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等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一)地質勘查與儲量管理股。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國家和省級、市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
(十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擬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態保護為主的有關保護工作;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三)地理信息和測繪管理股。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區級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建立區級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定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區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管理基礎測繪、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
(十四)古城區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擬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解、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十五)古城區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制度、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督促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全區跨鄉鎮(街道)違法案件查處;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
(十六)檔案室。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領域資料檔案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指導、監督機關各科室、下屬事業單位、基層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作,保證檔案資料的系統完整性;負責檔案的合理有效使用,為各項工作提供服務。

人員編制

麗江市古城區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其中一名兼任區不動產登記管理局局長)。

其他事項

古城區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麗江市古城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麗江市古城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中共麗江市古城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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