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麗水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屬於政府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 地區:麗水市
  • 職責:人事勞動社會保障
  • 隸屬:政府機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公務員管理處,人才開發管理處,人事勞動仲裁處,教育培訓處,工資福利處,養老、醫療保障處,機構編制管理處,政策法規,單位地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麗水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發[2001]5號),設定麗水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麗水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是主管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掛靠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巨觀規劃、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研究制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編制全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負責市直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審核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根據有關法規,研究制定有關公務員管理措施;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市直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工勤人員的考錄、調配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研究制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的綜合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對執業資格註冊工作的檢查監督;負責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負責回國來麗定居專家、留學人員管理;負責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工作。
(五)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市人才資源的統計、分析和規劃、開發管理工作。制訂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政策;發展、規範人才市場,綜合管理全市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全市非師範類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研究制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市直及省、部屬單位從異地調入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研究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補貼、津貼標準及管理辦法;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制度;指導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負責企業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鈎、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審核市、在麗的省部屬企業的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市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政策的制訂並檢查落實。
(八)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辦理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協調各部門的表彰獎勵工作;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項。
(九)負責全市轉業軍官接收安置工作,制訂安置政策、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直單位和在麗省部屬單位轉業軍官安置工作。
(十)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訂具體實施辦法;綜合管理職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十一)統一管理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指導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工作;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並實施監督,負責全市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制訂和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三)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指導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十四)綜合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制訂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制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擔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發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組織實施市本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各縣(市、區)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市委各部門之間、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市委各部門和市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市級各部門與縣(市、區)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及部門管理機構、市政府派出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五)審核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研究制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協同市級有關部門推進各類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指導並協調縣(市、區)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編制管理工作。
(七)巨觀監督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配備。制定相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變動管理的具體審核、上報審批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數審核和新增人員的增員計畫審批工作;負責各縣(市、區)副科(局)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成立、撤併、更名的審核和上報審批工作;協助管理省有關部門設在我市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統一代碼標識賦碼工作。
(十)指導並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編制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保衛保密和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綜合辦理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研究制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領域信息管理及網路建設規劃,組織指導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機關事務、後勤和對外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工資、紀檢監察工作;承辦局信訪和行政複議工作。

公務員管理處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和工勤人員招工的審批工作;負責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職務升降、任免、輪崗、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轉業軍官及其隨調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市直及省、部屬單位從異地調入人員的審批;承擔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工作;承辦政府人事任免事項。

人才開發管理處

(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人才資源規劃、預測、開發、管理工作,制定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專家、留學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選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工作。

人事勞動仲裁處

(人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負責處理市直屬、在麗的省部屬及部隊所屬單位與職工發生的人事、勞動爭議;指導協調企業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辦理市直屬、在麗的省部屬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負責草擬或審核人事勞動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負責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普法工作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工作;承擔市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教育培訓處

(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制訂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轉業軍官上崗前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開發、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職業技能鑑定的發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和社會辦職業培訓機構;承擔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負責全市工人技師考評和高級技師的資格評審工作。

工資福利處

(退管科、改革工資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有關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資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研究制訂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承辦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晉升和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業軍官、復退軍人、調動人員的工資待遇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齡確認、更改和各類假期待遇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和監督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標準;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企業工資指導線、工資集體協商、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市屬單位和在麗省部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經營者的工資標準;審核發放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崗位證書。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費、退休待遇政策的實施;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手續;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治和生活待遇落實情況檢查工作;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養老、醫療保障處

貫徹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訂全市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制訂個人帳戶管理政策和養老金計發的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負責市屬單位職工繳費年限確定和市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制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制訂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制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制訂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因公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指導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改革工作;負責管理醫療保險基本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實施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研究制訂市直屬單位、在麗省部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市本級離休人員統籌醫療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全市工傷認定政策和辦法;負責市直和在麗省部屬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負責市直和在麗省部屬單位職工勞動鑑定和縣 (市、區)申請的勞動鑑定復鑒工作;承擔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機構編制管理處

承辦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編制下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並監督執行。

政策法規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麗水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麗水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麗水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範圍及審批程式的規定>和<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的通知》(浙政〔1995〕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非領導職務設定原則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設定,要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礎上,本著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精神,依據領導職務的設定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
(二)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三)各級非領導職務應按規定設定,不得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各工作部門之間、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之間非領導職務設定的具體職數,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搞平均設定。
(四)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職數,綜合部門可多於專業部門,監督部門可多於執行部門。
(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二、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規格和職務名稱
(一)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在市政府行政機關設定。
(二)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在鄉(鎮)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定。
(三)為便於非領導職務人員更好地開展工作,少數有關部門根據其職業特點設定的有別於上述統一名稱的其它非領導職務名稱,由市、縣(市、區)級人事部門提出意見,逐級報經國家人事部批准後方可保留,但必須與上述名稱的職務規格相一致。
三、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其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相應的任職標準,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縣(處)級職務四年以上;
(二)助理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級職務四年以上;
(三)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副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
(五)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辦事員職務三年以上;
(六)辦事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錄用的中專、高中畢業生見習期滿後,考核合格者定為辦事員;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生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見習期滿後,考核合格者定為科員;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見習期滿後,考核合格者分別定為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
德才表現突出的國家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適當放寬上述任職資格條件要求。
四、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
(一)市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一般不超過50%。
(二)縣(市、區)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的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一般不超過50%。
(三)鄉(鎮)機關設定的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正副鄉(鎮)長職數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一般不超過30%。
(四)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縣處級事業單位,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參照市級機關規定的比例限額設定;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科級事業單位,設定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編制數的十分之一。
經考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被確定為副主任科員或主任科員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占規定的比例限額(即不占核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
1.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
2.軍隊營職軍官(含文職幹部)轉業後,副營職首次確定為副主任科員的,正營職首次確定為主任科員的;
3.大學本科畢業,直接錄用進機關工作滿10年;大學專科畢業,直接錄用進機關滿12年;經考試考核從企事業單位錄用工作滿10年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確定為副主任科員的;
4.錄用的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分別被確定為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的;
5.參加工作滿20年,歷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等次,確定為副主任科員的。
五、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必須在本單位“三定”方案批覆後的基礎上,由各部門按以上原則提出具體意見,並附《麗水市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審批表》(見附表),經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核准後,由各部門組織實施。其中設定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的,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組織部提出意見,由市政府確定。具體人選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二)縣(市、區)、鄉(鎮)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市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區)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為保證設定非領導職務的質量,要加強對擬任對象的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工作經歷、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實績的考核,認真徵求有關領導和民眾的意見,對提任對象要進行為期5天的任前公示。對違反規定、隨意放寬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四)各部門、各單位在任免非領導職務前,應填寫《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任職資格審批表》(一式三份),按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其中市級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科員、辦事員,由各部門根據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研究決定,辦理任命手續,並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
六、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單位地址

地址:麗水市花園路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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