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局長:王 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負責局下屬單位(學校)黨的思想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教育方針、政策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工作;協助市委、市府處理在麗大中專學校中的突發事件,維護大中專學校的穩定。
(二)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教育工作計畫;擬定全市教育改革和實施素質教育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和步驟的意見,指導、協調並檢查實施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含特殊教育、幼兒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中段及其以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管理和指導各級各類中國小在職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的學習、培訓工作;審核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指導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專業設定。
(四)規劃並指導全市中國小、幼稚園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市中國小校少先隊、共青團工作;指導全市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高校後勤社會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圖書、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五)管理全市高中段學歷教育及其招生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中段學歷教育的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高、中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指導高中段教育及其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發展高中段教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組織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編寫必要的補充教材,進行教學質量評估;承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具體工作。
(六)主管全市的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工作;擬定教師管理的有關政策,統籌規劃並指導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師範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派遣工作;負責市本級教育系統教職工和全市教師跨系統跨地區調動的審核;指導教育系統社團組織的工作。
(七)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收費標準;指導教育系統的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管理下屬單位(學校)的基建、財務、固定資產。
(八)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協助協調、監督和檢查全市的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水平測試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負責局重要會務及重要事項的督查,負責教育方針、政策的宣傳和教育信息的發布;負責文秘、信訪、保密、文書檔案、保衛及財務;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社團工作;協調處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科級幹部、下屬單位(學校)領導班子的考察、選拔、調配、獎懲等;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下屬單位(學校)教職工調動、考核、獎懲、工資福利、離退休工作和30年教齡榮譽證書發放;以及全市教師跨系統跨地區調動的審核;指導全市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協調並指導中國小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負責教育系統教師職稱的評審,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派遣;負責全市優秀教師的評選表彰工作、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年報工作。
計畫財務處
制定全市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中國小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中段學歷教育的招生計畫和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的收費標準;負責高中段教育學校的設定、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審核;指導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管理工作;編制局下屬單位(學校)年度教育事業經費預決算;負責市級(市統籌)教育經費的分配和教育經費、教育基建、教育事業的統計及工資年報工作;負責局下屬單位(學校)的內部審核工作。
基礎教育處
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工作;指導、推動全市九年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和德育工作;參與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和高中畢業會考工作;指導幼兒教育、指導和管理殘疾兒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全市中國小校少先隊、共青團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基礎教育的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工作;負責全市普通高中的學籍管理及畢業證書驗印發放;負責指導全市基礎教育的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承擔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市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作。
職成教處
統籌管理全市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指導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和德育工作;參與全市職業高中的招生及跨縣(市、區)招生的協調;指導職業技術院校、成人高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和專業設定;負責普通及成人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的學籍管理及畢業證書驗印發放工作;指導縣(市、區)對工人、農民的崗位培訓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中等及成人職業學校的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
師範師訓處
負責師範教育管理,指導師範院校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指導全市中國小、幼稚園在職教師和中國小校長的培訓;負責國中校長上崗培訓和提高培訓,國中、完中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培訓;指導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的業務工作;組織進行全市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組織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培訓工作。
紀檢監察室
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監督檢查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法規、教育發展計畫情況;負責局機關和局下屬單位(學校)的黨群工作;調查處理來信來訪工作和本級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完成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批辦的工作。
機關黨委
一、規範黨支部的組織設定和換屆選舉工作。二、抓好黨支部班子建設。三、加強黨支部的制度建設。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堅持學習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黨內溝通和民主監督制度,認真落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四、嚴格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積極慎重做好組織發展工作。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六、切實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領導,深化黨支部的目標管理。
教育督導處
直屬單位
麗水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主要職責:負責普通與成人高校招生、中專招生工作,負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招生工作,組織碩士研究生報名考試工作;負責高等、中等自學考試,全國公共英語、計算機等級考試,少兒劍橋英語、少兒計算機等級考試和工商行政執法資格等級證書考試,衛生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考試,負責各類考試的考務考籍管理和證書審核發放等工作。
麗水市教育局教學研究室主要職責:負責中國小(含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特殊教育、幼兒教育教學研究及學科教學業務管理等工作;組織對學科教學質量評估,研究並報告全市基礎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質量狀況和需要採取的措施;負責高中會考工作,參與課程教材改革實驗,開展教學研究活動,總結推廣教學經驗,組織指導教改實驗;編寫必要的鄉土教材和補充教材;培養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等;負責指導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所獲榮譽
2017年11月,榮獲第四屆全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先進單位。
單位地址
政策法規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學前教育 全面提升保教質量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礎教育起始階段,辦好學前教育是提高整個基礎教育質量的前提。為切實加強我市學前教育,提升學前教育保教質量,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全面提升學前教育質量的意見》(浙政發〔2008〕89號),結合我市學前教育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學前教育發展目標
(一)切實提高對學前教育的認識。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0—6歲是人一生中大腦發育最快的時期,是教育投資效率最高的階段,良好的學前教育對人的後繼學習和終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市的學前教育事業得到了較快發展,實現了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的目標,對提高基礎教育整體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學前教育總體發展還不平衡,依然是整個基礎教育體系中最為薄弱的環節。辦園條件較差,保教質量較低,不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還不能充分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對學前教育資源的需求,入園難、入好園更難的現象普遍存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讓孩子接受良好的學前教育日益成為廣大人民民眾的迫切要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加快發展學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作為高標準高質量普及十五年基礎教育、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和緊迫任務,抓緊抓實抓好。
(二)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目標。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全面提升學前教育質量的意見》和我市的實際情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是:在鞏固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的基礎上,全面擴大優質學前教育資源,全面提升學前教育保教質量。到2012年,各縣(市、區)政府所在地要辦好兩所以上達到省一級標準的起骨幹引領作用的示範性幼稚園。各鄉鎮要辦好1所公辦中心幼稚園,中心集鎮和常住人口達到5000人以上的鄉鎮幼稚園要達到省二級以上幼稚園標準,其他鄉鎮幼稚園要爭取達到省三級以上幼稚園標準。80%以上的中心村有幼稚園(班);三級及以上等級幼稚園招生覆蓋面達到70%以上;幼稚園教師持證上崗率達到60%以上;全市學前三年入園率達93%以上。至2020年,高標準高質量普及學前三年教育,所有幼稚園均達到三級以上辦園標準,使適齡兒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學前教育。
二、明確責任,理順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三)落實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體制。縣級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的規劃布局、統籌管理、鄉鎮中心幼稚園以上(含鄉鎮中心幼稚園)公辦幼稚園的建設和扶持城鄉各類學前教育機構。鄉鎮政府協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鄉鎮幼稚園定點布局、統籌協調,因地制宜辦好村級幼稚園;對鄉(鎮)、村兩級幼稚園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保障幼稚園的正常運轉;在幼稚園的新建、改建過程中,做好征地的政策處理和協調工作;做好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工作,為幼稚園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提供保障;發現非法舉辦的幼稚園,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協同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取締非法幼稚園,做好入園幼兒的安置工作。
(四)強化教育部門主管責任。教育行政部門代表當地政府主管學前教育,負責制定辦園標準,實行分類定級管理,培養和培訓各類幼稚園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製度,制定督導評估辦法,定期對幼稚園的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評估。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在縣(市、區)實驗幼稚園核定一定的編制,設立幼教中心,負責全縣(市、區)幼兒教育的業務管理。
(五)加強部門分工合作。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制定學前教育布局發展規劃,並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幼稚園建設的審批、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要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學前教育的正常運轉和園舍安全。機構編制、人事勞動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部門核定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切實保障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發改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稚園辦園等級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公辦、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稚園衛生保健方面的管理制度,監督和指導幼稚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公安、安監、環保、工商等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依法維護幼稚園及其周邊環境安全。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對幼兒接送車的規範管理,切實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
三、統籌規劃,完善學前教育辦園體系
(六)切實加強鄉鎮中心幼稚園建設。鄉鎮政府要積極籌措學前教育經費,切實保障中心幼稚園正常運轉需求,不斷改善本鄉鎮幼稚園的辦園條件和幼稚園教師的待遇。鄉鎮中心幼稚園是農村學前教育管理網路中的重要節點,要充分發揮鄉鎮中心幼稚園對全鄉鎮幼稚園的管理指導和示範輻射作用。積極推廣依託鄉鎮中心幼稚園對村辦幼稚園(班)實施教育教學統籌管理的模式。
(七)堅持以村集體舉辦為主,因地制宜辦好村幼稚園(班)。各中心村應結合新農村建設辦好規範幼稚園(班)。各地要將規範幼稚園(班)創建作為中心村建設基本要求之一,納入考核指標。各行政村可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聯合舉辦規範幼稚園(班)。鼓勵鄉鎮中心幼稚園在行政村獨立或聯合舉辦分園或教學點。中國小校布局調整中被撤併的校舍,應優先用於改建幼稚園。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區,鄉鎮中心幼稚園應安排教師,採取巡迴輔導站、幼兒活動站、遊戲小組、家庭輔導站等靈活多樣的形式,讓幼兒接受一定程度的學前教育。
(八)努力擴大城區優質學前教育資源。各縣(市、區)政府要下決心在城區辦好兩所以上高水平、高質量的示範性幼稚園,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入園需求。各地在舊城改造、新區建設和實施農居工程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建設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規劃建設好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公建配套幼稚園,並做到與其它建築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造、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讓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經濟適用房及農居房土地時,應根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規劃,以教育用地劃撥或作為土地競拍的前置條件安排好幼稚園的用地。建設規劃部門在組織托幼園舍設計方案審查時,應邀請轄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參加。公建配套幼稚園屬公共教育資源,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辦理產權登記,不得改變性質和用途。
四、多措並舉,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九)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學前教育列入基礎教育的範疇,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加大投入。到2012年,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財政性基礎教育事業經費的比例不低於5%,公辦學前教育預算內生均教育經費達到當地公辦國小預算內生均教育經費的1/3以上。各縣(市、區)政府都要設立學前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農村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專項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各鄉鎮政府也要設立學前教育專項資金,支持本鄉鎮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市本級設立幼兒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每年繼續安排不少於100萬元經費,主要用於市區幼兒師資培訓、活動開展、各類獎勵和專項補助。
(十)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政策傾斜。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所轄鄉鎮中心幼稚園的建設,為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核定必要的幼兒教師事業編制。對舉辦公辦中心幼稚園有困難的鄉鎮,也要確保民辦鄉鎮中心幼稚園園長和業務園長為公辦事業編制,並逐步向公辦轉軌。同時,縣級財政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加大對民辦幼稚園的經費扶持。各縣(市、區)政府對達到省三級標準及以上的幼稚園,應制定政策,予以一定的獎勵;對收費不足難以維持運轉的農村規範幼稚園應予適當經費補助。
(十二)加大對民辦幼稚園的師資支持。對於達到二級以上辦園標準的民辦幼稚園,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委派一名公辦編制園長(或業務園長)指導管理,並按每2-3個班安排1名在編公辦教師或財政定額補助的編外教師。對達到三級以上辦園標準的民辦幼稚園,至少配備一名公派教師(或園長)。鼓勵城區公辦幼稚園教師和管理人員到農村支教、掛職。對到農村支教、掛職的人員,要做到“政治上受鼓勵”、“經濟上不吃虧”、“生活上有保障”、“業務上能提高”。
(十三)逐步建立困難民眾子女入園的資助體系。本市戶籍的城鄉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兒童、五保供養的兒童入讀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學前教育機構,可享受不低於保育費50%的資助,資助經費從學前教育專項經費中列支。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對農村家庭有困難的入園幼兒實行“營養餐”制度。
五、落實政策,提高教師素質
(十四)實行幼稚園教師準入和備案制度。新招聘的幼稚園教師必須具備學前教育專業合格學歷和幼兒教師資格證書。民辦幼稚園實行自主聘任、契約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登記制度。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稚園教師在繼續教育、職稱評審、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評優評先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或上崗證的教師,必須在2012年前取得任職資格。
(十五)實行教師最低工資福利保障制度。幼稚園教師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並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各類社會保險。對上省定等級的民辦(含公建民辦)幼稚園,在其做好本園教職工各類保險工作的基礎上,對符合教育局聘用標準,經教育局審核備案,持有教師資格證的幼稚園非公辦教師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中幼稚園承擔部分,由縣(市、區)政府財政給予不低於30%的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六)健全幼稚園教師培養培訓體系。要把幼稚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國小繼續教育規劃,落實培訓經費,開展多形式培訓,不斷提升幼稚園教師整體素質。城區公辦幼稚園應當承擔農村和民辦幼稚園園長和教師培訓任務。
六、規範管理,提升學前教育保教質量
(十七)實行幼稚園辦園準入制度。舉辦幼稚園必須達到準辦標準,園舍和周邊環境經安監、環保、建設、消防、衛生等部門審核後,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並根據辦園性質分別由當地機構編制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準辦幼稚園應在五年內達到最低等級標準,並積極向高一等級努力。對非法舉辦的幼稚園,要加大執法力度,由當地政府牽頭,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依法予以取締。
(十八)規範幼稚園收費管理制度。公辦幼稚園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發改和財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許可權,根據幼稚園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費等級,充分考慮民眾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利用國有資產由社會力量舉辦的幼稚園,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幼稚園根據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費標準,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同時實行幼稚園等級收費制度,同一城市城鎮或縣(市、區)域農村同一性質、同一等級的幼稚園,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同一性質、下一級別的幼稚園,收費不得高於上一級別的幼稚園收費標準的下限。幼稚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名義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鈎的贊助費。
(十九)加強學前教育工作指導。按照《幼稚園工作規程》和《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積極推進幼稚園教育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各類幼稚園應當遵循兒童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合理安排幼兒一日活動,防止“應試教育”的消極因素向學前教育滲透,防止將國小的教學內容向幼稚園前移。加強對幼稚園教育實驗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導,建立科學的學前教育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學前教育質量。要根據學前教育的特點,切實抓好幼稚園的安全工作,確保園舍和教育教學活動安全。
(二十)發揮公辦幼稚園的骨幹示範作用。要加大公辦幼稚園骨幹示範的輻射作用,鼓勵公辦幼稚園通過承辦新園、託管薄弱園、舉辦分園以及園長(教師)培養培訓、下鄉支教等多種形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多形式的結對幫扶活動,幫助薄弱幼稚園提高辦園水平。承辦新園或舉辦分園,可按民辦機制運作。
(二十一)建立學前教育專項督查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定期對各縣(市、區)學前教育進行專項督查,並將縣(市、區)政府對學前教育的發展規劃、資金投入納入對縣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核指標。制訂《麗水市學前教育示範鄉鎮評估方案》,開展學前教育示範鄉鎮評估,激發鄉鎮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縣(市、區)政府教育督導室要制定相關督查評估指標體系,對各鄉鎮(街道)學前教育的事業發展、教育質量、經費投入、教師待遇保障等進行專項督查評估,並將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列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實績考核目標。同時,定期對各類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查評估,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表彰、獎勵。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