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破產法學

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破產法學

《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破產法學》內容簡介為:破產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種現象,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社會法律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及時地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黨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新的破產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借鑑國外先進的破產立法制度,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破產法律制度。《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破產法學》系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之一。為了適應破產法教學的需要,在寫信得過程中,我們以我國新破產法為依據,參考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力求體現本學科的最新立法和學術前沿,闡述了破產法的基本理論與相關的破產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書名: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破產法學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06頁
  • 開本:16
  • 定價:24.00
  • 作者:楊森
  • 出版日期:2008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32809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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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破產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身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法務部、新聞部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作者簡介

楊森,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公司與企業法教研室主任,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研究方向:商法、經濟法。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破產法概述
第一節 破產與破產法
第二節 破產法的地位、作用和效力
第三節 外國破產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四節 我國破產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章 破產原因
第一節 破產原因的立法體例
第二節 我國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

第三章 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一節 破產申請
第二節 破產受理
第三節 與破產申請受理相關的問題

第四章 破產管理人
第一節 破產管理人概述
第二節 破產管理人的選任、解任與辭任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與報酬
第四節 破產管理人的義務與職責

第五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債權人會議概述
第二節 債權人會的議職權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決議
第四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章 破產債權
第一節 破產債權概述
第二節 破產債權申報
第三節 破產債權的確認

第七章 破產財產
第一節 破產財產概述
第二節 破產財產的範圍
第三節 破產撤銷權

第八章 破產和解制度
第一節 破產和解制度概述
第二節 破產和解程式
第三節 破產和解協定的效力

第九章 破產重整制度
第一節 破產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節 破產重整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 重整計畫

第十章 破產宣告
第一節 破產宣告概述
第二節 破產宣告的程式
第三節 破產宣告的效力

第十一章 破產程式中的優先權
第一節 別除權
第二節 取回權
第三節 抵銷權
第十二章 破產清算
第十三章 破產法律責任
附錄

文摘

破產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經濟現象,而破產一詞就其含義而言也有從狹義到廣義的發展過程。破產原意為“ 失敗”或“傾家蕩產” ,英語一詞為“bankruptcy”,此後隨著工業經濟的發展,破產制度在西方各國建立。破產作為法律術語其含義有二:其一,破產表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所處的一種客觀狀態。在此意義上,破產是對債務人特定經濟狀態及其法律後果的概括抽象。其二,破產是指法院及當事人處理債務清償事件的特定程式。在此意義上講,破產又是從破產申請到清算、分配一系列法定程式的總體表達。“破產債務”不是一般的債務而是破產當事人事前約定的或者由法院裁定的已經到期的債務,所謂的“清償”,是指破產人對其所負的債務全部還清,消滅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部分的、個別的還清債務,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所謂的“不能清償”,是指破產人毫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能清償”意味著以下幾種可能性都不存在:其一,債務人如果能說服債權人促使債權人自願與其達成協定,允許延期還債或減免債務,那么,債務人就可以擺脫破產的局面。其二,如果債務人有價值相當的財力就可以通過將其財產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用於清償到期債務,若前述兩種情況可能,債務人也就不會破產。

序言

市場經濟的發展,是適者生存、優勝劣汰的殘酷過程。在經濟生活中,企業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市場主體,破產法對於保證企業蓬勃發展的內在動力,同時合理解決因企業開展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保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保證社會交易安全,進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有著特殊的不可估量的調整作用。 破產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種現象,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社會法律體系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及時地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新的破產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借鑑國外先進的破產立法制度,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破產法律制度。本書系高等政法院校法學系列教材之一。為了適應破產法教學的需要,在寫作過程中,我們以我國新破產法為依據,參考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力求體現本學科的最新立法和學術前沿,闡述了破產法的基本理論與相關的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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