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稅率產品

高稅率產品是按產品徵收的稅種中,法定稅率較高的某些產品。例如煙、酒、鞭炮、化妝品、焰火、焚化品等,過去在徵收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中,現在在徵收產品稅(外商投資企業仍為工商統一稅)中,稅法規定的稅率都較高,以利於與價格政策相互配合,限制與調節這些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充裕財政收入,加強國家的巨觀調控。這些產品就屬於高稅率產品。將來全部工業產品都試行增值稅後,這些高稅率產品,在徵收增值稅的同時,也仍然必須同時按較高稅率徵收產品稅,以利於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加強稅收的巨觀調控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稅率產品
  • 定義:法定稅率較高的某些產品
  • 舉例:煙、酒、鞭炮、化妝品、焰火等
  • 作用:利於與價格政策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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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稅率產品具體物品

高稅率產品包括:菸葉、菸絲、酒、機械手錶、秒表及其機芯、化妝品、護膚產品、乳膠製品、橡膠製品、染料、顏料、塗料、金筆、首飾、糖精、貴重食品、丁苯、順丁、丁晴橡膠、固體石臘、工藝陶瓷、玉器、珠寶、景泰蘭

高稅率產品的出口遇稅手續辦理

海關在接受出口企業報關時,對企業申報出口的高稅率產品,嚴格審核後應將出口退稅報關單封入關封,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如報關單位為代理報關企業,則由代理報關企業在關封上註明出口名稱、地址,交海關封入關封后,由代理報關企業轉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才能辦理退稅手續。

高稅率產品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局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國稅發[1992]079號
根據國家稅務局、經貿部等六部門國稅發[1991]003號《關於加強出口產品退稅管理的聯合通知》規定,凡由經貿部指定的外貿企業經營出口的高稅率、貴重產品給予退稅,未經指定經營出口的不予退稅。為了切實加強退稅管理,方便企業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騙稅,經我們共同研究,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出口自產的高稅率、貴重產品,經核實後,可按規定給予退稅。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經貿部批准指定經營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的出口企業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貿、工貿企業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經核實後,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其他企業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稅。
三、從1992年]月1日起,凡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貿、王貿企業出口指定的高稅率產品、貴重產品,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退稅。對不屬於附表所列範圍的外貿、工貿企業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稅。
四、過去指定經營出口高稅率、貴重產品企業的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屬檔案:
產品名稱
準予退稅的出口企業
機械手錶(包括機芯)
1.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3.中國機械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4.各省市機械進出口公司
5.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6.各省市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
7.各省市鐘錶進出口公司
化妝品
1.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乳膠製品和其他橡膠製品
1.中國醫藥保健晶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醫藥保健晶進出口公司
3.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4.各省市化工進出口公司
黃金首飾珠寶玉石
1.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
3.各省市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
水貂皮
1.中國土畜產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土畜產進出口公司
魚翅、鮑魚、海參
魚唇,干貝、燕窩
1.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
國家稅務局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補充通知
1992年12月30日 國稅發[1992]279號
今年3月和5月,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國稅發[1992]079號檔案和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2]860號檔案,對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貴重產品可否退稅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部分地區反映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制定的國稅發11992]079號檔案下發之前,由經貿部批准指定經營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的出口企業,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經報關出口了其指定經營高稅率、貴重產品的,經核實後,可按規定給予退稅。
二、從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業出口指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可按規定給予退稅。
三、鑒於“乳膠製品”的退稅率已由24.68%下調為10%,從1992年7月1日起,高稅率、貴重產品中的“橡膠製品”僅指“其他橡膠製品”。
附屬檔案:
產品名稱
準予退稅的企業名稱
橡膠製品
1.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國包裝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3.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高稅率產品的相關案例

案情簡介:
某市釀酒廠是年納增值稅、消費稅過千萬元的國有骨幹企業,主要產品為白酒、酒精及飲料。2005年10月初,市國稅局直屬徵收分局在審查其納稅申報時,發現納稅情況異常,特別是消費稅應納稅額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1日,徵收分局特派員對其該年1月—9月份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通過檢查產品銷售明細賬發現各類應徵消費稅產品依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與申報數額一致,但酒精的產品銷售收入達2158萬元,與2004年同期相比,增長了38%,增幅較大。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解釋說:2005年以來,釀酒廠進行了產品結構調整,減少了白酒產量,擴大了酒精生產規模,由於酒精消費稅稅率較低,所以在總的應稅收入增長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額卻減少了。為了弄清情況,檢查人員又對產成品賬進行了檢查,白酒產量比去年同期長了11%,酒精產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3.8%,增長幅度不大。企業生產的食用酒精全部記人“產成品——食用酒精”賬戶,2005年1月至9月份結轉食用酒精銷售成本102萬元,結轉工業酒精及醫用酒精銷售成本996萬元,合計結轉酒精銷售成本1098萬元,與酒精產品銷售收入明顯不符。由此推斷,企業存在混淆酒類產品銷售與酒精產品銷售的問題。
檢查人員對該廠門市部在內的8個購貨單位16份銷貨發票進行外調,發現開給本廠門市部的兩份大額銷貨發票記賬聯與發票聯產品名稱不符,記賬聯為“食用酒精”,發票聯為“糧食白酒”。再核對這兩筆業務的核算情況,發現“主營業務收入——食用酒精”賬頁後面單設一賬頁,戶名為“門市部”,只登記產品銷售數量、銷售金額,未登記單價及單位成本。該企業混淆產品銷售收入、逃避納稅的問題終於查清。銷售明細賬的“門市部”賬戶記載200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銷售收入537萬元,實際為糧食白酒銷售收入,共少計消費稅107.4萬元。
案件分析與處理:
對納稅人稅目稅率的稽查,要針對產品品種多、稅率不一的實際,注重對產品投入、產出及銷售情況的對比分析,從中尋找疑點,再通過必要的檢查,外調有關憑證將問題落實清楚。
該釀酒廠將高稅率白灑按低稅率酒精記銷售,少計消費稅。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屬偷稅行為。徵收分局決定除令其補繳消費稅107.4萬元外,並處1倍罰款。
處理決定下達後,釀酒廠如期繳納了稅款及罰款。
①調整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人——酒精 53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糧食白酒 5370000
②補提消費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107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
③繳納消費稅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1074000
貸:銀行存款 21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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