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宜春市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起草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醫療保障參保、籌資和待遇政策,根據省、宜春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政策、精神,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四)組織執行省、宜春市及本市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 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實施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
(六)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管理維護。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醫療保障局應完善全市統一的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基(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 “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職責分工
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業務股。機關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市醫療保障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2名。
市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高安市醫療保障局局長:(空缺)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